设计合同有两个版本。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 —2000—0209) 范本适用 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的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订立合同依据的文件;②委托设计任务的范围和内容;③发包人 152 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④设计人应交付的资料和文件;⑤设计 费的支付;⑥双方责任;⑦违约责任;⑧其他。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2000-0210) 该合同范本 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
除了上述设计合同应包括的条款内容 外,设计依据、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次序、项目的投资要求、设 计阶段和设计内容、保密等方面的条款也应包括在内。
(1)发包人应提供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时间,作为设计人完成设计任务的基础,通常包括本项目的设计依据文件和设计要求文件两部分。
设计依据文件是发包人订立设计合同前已完成工作所获得的批准文件和数据资料;设计要求文件则是设计人完成委托任务的应满足的具体要求。 (2)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
由于具体工程项目的条件和特点各异,应针对委托设计的项目明确说明。通常涉及:设计范围、建筑物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设计深度要求、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等方面的约定。
(3)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4)设计费用。
合同内除了写明双方约定的总设计费外,还需列明分阶段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占总设计费的百分比及金额。 (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现场服务。
包括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及交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6)违约责任。
需要约定的内容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 (7)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明确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诉讼。采用仲裁时,需注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简称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方,亦称发包方)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或者承接方)为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
在此类合同中委托方通常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项目管理部门,承包方是持有与其承担的委托任务相符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勘察、设计合同,承包方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委托方接受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并付给阮方报酬。
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在法律和法规充许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 作为发包方必须是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且已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承包方应当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许可证,具有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而且合同订立应以国家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为基础。
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