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的赔偿依据,主要根据你们确立的施工合同中关于误工的约定处理方式。如误工原因是你们造成的,那就不存在误工赔偿。还有就是对方原因产生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施工合同》中没有此类约定:
1、对方赔偿你的误工损失,人工费依据当地的人工定额规定进行赔偿,其他损失依据你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你要找他们签证误工数及误工损失数额,因为误工补偿在工程进行中,一般不进行结算。
二、《施工合同》中有此类约定
1、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
2、即使有约定,你们也要签证误工数和误工损失数额。
不可抗力导致的窝工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建设方只承担工期索赔。建设方原因导致的,由建设方承担窝工、用工及工期索赔。
根据最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人员窝工费由发包方承担,机械窝工由承包人承担。
详见示范文本如下:
17.3.2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如下:
9.11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扩展资料:
所谓不可抗力,在中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 ,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
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不可抗力条款
因计划或调配不好,工作人员没有工作可做或不能发挥作用。
一、建设工程窝工 所谓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本文所指建设工程,是特指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市政工程、铁路港口建设工程、民用航空港工程等以土建为核心或主要工作内容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窝(停)工的原因 1、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 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 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 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 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 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 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 8、建设方基于施工安全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 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应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 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 三、建设工程窝工法律事实的确认 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在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相关损失的确认。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或者可以合法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窝工事实的确认形式主要有以下方法和措施: 1、指令停工:建设方指令停工或者通过其工程监理向承包商下达停工指令,在这种明确窝工的情况下,应同时明确窝工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的具体状况明细。
在此情况下,应当凭停工指令获得窝工的有效签证。 2、窝工签证:建设方或其工程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但事实已产生窝工,承包商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以工程量签证单或者报告形式呈报业主或监理,在获得签证或者批复后,窝工事实即得到确认。
在此条件下,施工方(包括分包商)应当特别注意窝工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窝工作为工程量的计价结算基础,在未获得建设方或者监理的窝工签证或者有效批注时,只能认为是客观事实,并且这种窝工事实极易为后续的施工行为所覆盖,导致取证困难,所以,应当谨慎地作好窝工签证,将事实窝工客观事实转变为窝工法律事实,以利于在协商、调处、仲裁或者诉讼时持有巩固的证据,使窝工结算和索赔得以实现。 3、窝工公证:建设方或者其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又未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窝工工程量或报告进行签证确认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派遣公证人员代表公证机构专门就窝工客观事实进行现场公证,经公证机构勘估后以公证书形式对窝工事实进行公证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窝工和索赔的依据。
4、证据保全:建设方或者监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既不下发停工指令,也不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报告进行签证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拟就窝工损失提起诉讼或者已在诉讼过程中的,承包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提取的有关规定,以承包商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且该证据系案件核心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依司法职权调取和保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以此对窝工证据进行司法固定。 5、协商确认:建设方或其监理与承包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针对窝工事实,在窝工项目或工作面明确的情况下,就窝工时段、窝工设备、窝工人员进行协商和谈判,最终就上述窝工事实达成协议或者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形式,并以此对窝工事实进行确认。
四、窝。
1)人工索赔: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2)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
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3)工期索赔: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具体要看承包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