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10820131016784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京海)名称预核(内)字[2013]第0078999号张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准予预先核准下列由3个投资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为: 北京典创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XXX XXX XXX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6个月,至2013年11月30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人可向登记机关中请延长有效期,有效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办法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2013年05月31日 注:1.本通知书不作为对出资人出资资格的确认文件,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有关投资人出资资格的规定,投资人应符合法定出资资格,不具备出资资格的应当更换出资人。 2. 设立登记时,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书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 企业名称登记。
3. 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 登记机 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受理号:10820131016784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京海)名称预核(内)字[2013]第0078999号
张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准予预先核准下列由3个投资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为:
北京典创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XXX
XXX
XXX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6个月,至2013年11月30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人可向登记机关中请延长有效期,有效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办法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2013年05月31日
注:1.本通知书不作为对出资人出资资格的确认文件,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有关投资人出资资格的规定,投资人应符合法定出资资格,不具备出资资格的应当更换出资人。
2. 设立登记时,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书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 企业名称登记。
3. 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 登记机 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一、新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证明(附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若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且未超过净资产的50%的,请提交净资产的验资报告。 二、公司申请变更冠省名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1)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证明(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出证专用公章) (5)原登记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报告。
注:4、5两项为市、县工商登记的公司申请变更冠省名的公司名称时必须提交。 三、原冠省名的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证明(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文件; (5)企业章程 (6)登记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报告。
名称预先核准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因公司相互重名而引起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同时,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1、投资人是拟设立企业的全体出资人。
投资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 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并在□中打√;第2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3、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