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 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 发价的信赖行事。 因为A公司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所以,A公司的要约不能撤消。
2、合同有效成立。B公司在承诺期内作出承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A公司没有宣告合同无效,所以合同有效成立。
3、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十一条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 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 期。
第六十二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 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第六十三条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 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 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 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六十五条 (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 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 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 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
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1、被告人邓某某和代某构成抢劫罪。
在刑法学上,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定罪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根据你提供的情形可能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主从之分,邓某是代某犯意的引起人,应属主犯。代某为从犯。
3、指定辩护人是法院的职责,法院指定辩护人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的。这两个情形法院必须指定辩护人。
另外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也可以不指定。
您好。
本案的受偿顺序关键在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1、受偿顺序如下:戊>乙>甲>丙=丁。
原因如下: (1)甲于9月5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于9月9日办理抵押登记; (2)乙于9月6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同日办理抵押登记; (3)丙于9月1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4)丁于9月3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影响其他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约定无效; (5)A因修理费问题,导致涉案轮船被戊留置。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丁于A约定丁优先于另外几家银行受偿的条款无效。 第199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已登记的由登记在先的优先;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因此,乙优先于甲,甲优先于丙和丁。 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因此戊优先于乙。 2、分配如下: (1)戊获得400万元; (2)乙获得1000万元; (3)甲获得2000万元; (4)丙获得200万元; (5)丁获得400万元。
(丙与丁的比例为1:2)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提供以下法律供您参考:《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在没有完成工商登记之前,即以公司名义向其他企业进行股份销售。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剩下的3个发起人的话应该达不到条件。 4、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其只有三分之一,所以创立大会的决议也是不合法的。 2.本案5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虽然曾因投资失误和经营管理不善破产,但自药厂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经逾三年,所以谢某可任执行董事。
周某作为公务员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而林某个人负有20万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故不能担任总经理。
1、刘某在本案中不是当事人。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采购员刘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应当是贸易公司和服装厂。至于刘某,可以作为证人。
在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后,因刘某的行为给贸易公司造成损失,贸易公司可以依据刘某的侵权行为另行起诉。起诉依据是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
2、当事人自愿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详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可见,和解协议得以履行的,执行程序将不会再启动。3、合法。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明确规定的“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仍然适用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267、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伴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而出现,并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的得到冶炼和洗礼,从而在内容和形式上逐渐成型的一种新的法律现象。近代宪法的产生是源于国家与社会的产生,尤其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生。其特征如下:
(一)政治方面
民主制度的确立,即普选制度上的多数决策制度。这包括权力行使与权力享有。民主在价值层面上起对民负责的观念,民主政治又叫责任政治。
(二)经济上的产生条件
包括市场经济产物和商品经济普通化产物两个层面的含义,这都产生了对于规则的要求。商品经济是一种平等、自由的经济,马克思称其为“天生的自由派、平等派”,商品经济使生产要素不断地处于流动之中。进而要求一种对私权的保障与产权制度的确立。商品交换的前提就是对私有财产权利的确认与保护。
(三)思想文化
形成了自由、平等、限制权力的市民意识。
宪政发展实践证明,作为人治秩序之理想状态的贤君秩序,或者柏拉图式的哲学王秩序,往往是难以存在的。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是与之相对的专制秩序或暴君统治,这种残酷的现实告诉人们,祈求于统治者自身的内在道德是非常靠不住的,只有外在的制度约束才能使权力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