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性质、宗旨、目标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以下简称本校)------需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称为XXX培训中心、XXX培训学校,如天津市南开区XXX艺术培训学校等。 第三条 学校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举办者或出资人、是从事教育事业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校设立的目的,培养目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载明:审批机关是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南开区民政局)。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校住所(详细地址:如天津市**区**路**号) 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等 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教育服务的项目、种类,如文化生活、职业技术、继续教育、少儿教育等,服务项目、种类必须与审批机关许可的办学范围相一致)。 (一)招生区域、对象: (二)办学范围: (三)办学形式: (四)办学层次:(五)办学规模:(六)****** :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校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三年;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本校教职工代表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出资人)推选。
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或解聘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本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措经费,审核本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事项; (六)制订和修改本校章程,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校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九)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X X X X X X X。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办学层次、规模和需要,学校可设副董事长1—2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董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议决议须经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后,方可有效。但董事会论讨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以及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因各种原因,理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予以补选,并报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须责成专人做好董事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时)(四)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首任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校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拟订本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三)拟定本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办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3.区教育局根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 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根据试办情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4.区教育局根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受理程序: 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 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
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区教育局批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办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3.区教育局根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 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根据试办情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4.区教育局根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受理程序: 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 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
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区教育局批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
首先要向教育局提交申请报告及一系列的相关证明,比如:课程设计、内部管理制度、培养目标等等材料。
得到教育局审批通过获得办学许可证之后再到工商局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这边,法人资质,场地面积,场地消防和办学资金等都要符合相应的规定,所有材料递交后还要等着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实地考察。
这两个行政部门全部手续办齐拿到执照,才算是真正拥有了办学资质。 培训学校去教育局窗口申请审批,先去街道办合教育局报备看下是否还有指标,如果没问题就先打变更房租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去街道办盖章,然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注意这个很关键,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
然后去名称预核准,然后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场地初审过后同时进行的是办学消防事项。办学消防许可拿到后,然后到教育局报备再次提交规定文件,包括了校长任职许可证,教师许可证,验资。
扩展资料: 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的。 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新法出台后,各地工商、教委都开始大力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无证办学不仅会被会勒令整改关闭,还会对公司举办者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首先要向教育局提交申请报告及一系列的相关证明,比如:课程设计、内部管理制度、培养目标等等材料。得到教育局审批通过获得办学许可证之后再到工商局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这边,法人资质,场地面积,场地消防和办学资金等都要符合相应的规定,所有材料递交后还要等着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实地考察。这两个行政部门全部手续办齐拿到执照,才算是真正拥有了办学资质。
培训学校去教育局窗口申请审批,先去街道办合教育局报备看下是否还有指标,如果没问题就先打变更房租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去街道办盖章,然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注意这个很关键,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
然后去名称预核准,然后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场地初审过后同时进行的是办学消防事项。办学消防许可拿到后,然后到教育局报备再次提交规定文件,包括了校长任职许可证,教师许可证,验资。
扩展资料:
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的。
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新法出台后,各地工商、教委都开始大力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无证办学不仅会被会勒令整改关闭,还会对公司举办者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举办者:*******,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选一)。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 邮政编码:******* 。
第六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
*******[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八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在******[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
******[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每届任期***年,******[董事、理事] (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条 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行使的职权:(一) 聘任、解聘校长;(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四) 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 (选一)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 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 (选一)的人选中推举担任。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资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选一)。资产性质:******(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十五条 资产来源:******(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捐赠[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 等)(选其中,可多选)。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要求: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 第十七条 其他出资方式:******[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九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二十一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 (选一)经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
西城区申办民办培训学校所需提交材料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内容 依据
一 办学申请报告 1.阐明申办理由,并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即将开办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作出分析论证,以保证学校成立生源的稳定。 《民促法》第二章
2.写出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介绍。
二 民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1.行政管理制度:(1)学校的岗位职责。(2)教职工的聘任制度(包括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和兼职教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制度)。(3)例会制度(包括决策机构、教职工等理会等)。(4)教职工奖惩制度。(5)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文书档案、学籍档案等)。(6)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安全工作应急措施)。(7)考勤制度。 《民促法》第三章、《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教育教学管理制度:(1)学员管理制度。(2)教师备课制度。(3)学籍管理制度。(4)班主任制度。(5)听课、评课制度。(6)教研制度。
3.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民促法》第五章
三 举办者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 、学历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民促法》第二章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举办单位印章)。 《民促法条例》第二章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需提交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书。
4.联合办学为多个主体的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和经公证处出具的联合办学协议公证书(联合办学协议载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风险。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需明确各自回报比例)。
四 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民促法》第二章
五 民办学校校长证明材料 1.决策机构聘任书。 《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民办学校校长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或职称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由校长人事档案所在的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4.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院)。
序号 材料名称 内容 依据
六 决策机构材料 决策机构成员的身份证、学历(复印件)。 同上
七 教师资格材料 提交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同上
八 财会人员资格材料 提交专兼职财务人员岗位资格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同上
九 捐赠材料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民促法》第二章
十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章程参考样本在社管网表格下载区。 《民促法》第二章
十一 西城区民办学校审批备案登记表 表样在社管网表格下载区。
十二 民办学校提交符合设置标准的验资报告 《民促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十三 学校的场地证明 1.办学场地为自有的民办学校,提交符合设置标准的房产证或房产证明(载明产权)。 《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办学场地为租赁的民办学校,提交具有法律效益的,租期不少于三年的租赁合同。
注:1.以上各项材料均提交一式叁份。用A4纸打印。
2.所提交文字材料需打印,所提交表格材料可打印,也可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西城区教委社管办
2005-4-1
注:举办者、校长、法人、副校长、决策机构负责人 ,都需要在审批资料上加盖人士档案所在单位公章,并附个人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