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沉降观测程序
附沉降观测基本要求
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
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作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 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肉小的高精度铟 合金水准尺。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次/30天)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3、观测点的要求
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再就是,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的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则
所谓“五定”,即通常所说的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上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以上措施在客观上尽量减少观测误差的不定性,使所测的结果具有统一的趋向性,保证各次复测结果与首次观测的结果可比性更一致,使所观测的沉降量更真实。
5、施测要求
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与观测程序要熟悉、正确。在首次观测前要对所用仪器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测校正,必须经计量单位予以鉴定。连续使用3——6个月重新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校。
在观测过程中,操作人员要相互配合,工作协调一致,认真仔细,做到步步有校核。
6、沉降观测精度的要求
根据建筑物的特性和建设、设计单位的要求选择沉降观测精度的等级。再未有特除要求情况下,一般性的高层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采用二等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就能满足沉降观测的要求。
建筑物沉降观测有关规定 (编者注:建筑工程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是国家推荐性行业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的各种沉降测量和位移测量。
规程全文有七章,包括高程控制、平面控制、沉降观测、位移观测、数据处理等。 目前,本市区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监理工程检查中发现:有的监理现场对测量监理仍是薄弱环节,缺少现行测量技术标准,监理方缺少必要的测量仪器,复测工作不到位等。
为此,特将《规程》的第5。1节“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全文转载,供同行学习参阅和引起重视。
) 5。1 建筑物沉降观测 5.1.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1.2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1.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型式。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C第C。
0。1条规定执行。
5.1.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2.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5.1.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3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5.1.6 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除按本规程第3.3、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5.1.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如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 基础倾斜α α=(si-sj)/L (5.1.7-1) 式中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j)间的距离(mm)。 2 基础局部倾斜α仍可按(5.1。
7-1)式计算。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上两观。
形控制测量 5。
1一般规定 5。1。
1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
2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
1。3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
4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
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
5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
5建筑物沉降观测 5。5。
1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
5。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
5。3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执行。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
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
5。4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
0。4条的规定确定。
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5。
5。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对一级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对其它等级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
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5。5。
6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5。
5。 7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根据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基础倾斜α: (5。5。
7-1) 式中 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j)间的距离(mm)。 2基础局部。
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考试大论坛 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作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
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次/30天)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3、观测点的要求。
***园沉降观测方案一、工程概况(略)二、施测的目的、任务及观测点的布置工程建筑物从施工开始到竣工,以及建成运营后很长一段时间,沉降变形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变形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属正常现象,但一旦超过某一限度,就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因此,在建筑物的施工和运营期间,都必须对建筑物进行安全监测,以便及时掌握变形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物从施工开始到运营期间均安全有效。
沉降观测依据以下原则布设:(1)参照设计图纸;(2)建筑物的四角极大转角处;(3)高低层建筑物、纵横墙的交接处两侧;(4)建筑物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根据以上原则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共在恒达嘉园上布置14个沉降观测点,具体点位详见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三、测量执行规范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2、《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3、《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90204-92)四、测量的内容、方法和精度要求水准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和测定基准点是沉降观测的基本控制,拟在场地外适当位置设置3~4个水准基准点,并准确测定其高程。为保证准确无误,将分时间段、往返观测,往返观测之差满足:MΔ=± 小于±0.3mm。
工作基点用作直接测定观测点的起始点或终点,选择适当位置布置工作基点,与基准点一起布设成水准环线,按要求进行联测。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和观测沉降观测点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由我方埋设好由市质检站统一监制的沉降观测标志点,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埋设于±0.0(如±0.0与室外地平不一致,则按室外地平)以上约0.2m的位置。
本次共布设14个沉降观测点(详见恒达嘉园沉降观测平面布置图)。沉降观测点与工作基点、基准点构成沉降监测网,按二等水准测量的要求进行精确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沉降监测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2.1相邻基准点高差中误差(mm) 每站高差中误差(mm)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 (mm) 检测已测高差较差(mm) 使用仪器、观测方法及要求1.0 0.30 0.60 0.8 DS05型仪器,按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见表2.2)施测 二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2.2等级 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mm) 路线长度(km) 水准仪的型号 水准尺 观测次数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 与已知点联测 附合或 环线 平地(mm) 山地(mm)二等 2 — DS05 铟瓦 往返各一次 往返各一次 4 —各次沉降观测是整个工作的主体,建筑物施工到各个时期的沉降变形量就 在这一环节中反映出来,为保证测量的准确性,观测之前对所使用仪器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校正,观测按照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使用同一仪器和水准尺、固定观测人员、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的要求进行观测,精度严格遵行规范要求: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2.3等级 水准仪的型号 视线长度(m) 前后视较差(m) 前后视累积差(m) 视线离地面最低高度(m) 基本分划、辅助分划读数较差(mm) 基本分划、辅助分划所测高差较差(mm)二等 DS05 50 1 3 0.5 0.5 0.7注: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
五、沉降观测的周期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在建筑物一层浇注完后,埋设好沉降观测标,并进行初次观测。之后每上一层荷载观测一次直至主体封顶,填充墙完成后观测一次,楼层按16层计,共17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建筑物竣工后半年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以后每隔4~6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建筑物沉降稳定,预计共观测3次。当建筑物出现下沉、上浮,不均匀沉降比较严重,或裂缝发展迅速,应每日或数日连续观测。
3、建筑物沉降稳定标准地基变形沉降的稳定标准应由沉降量~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中指出,一般工程若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建筑物已经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本工程取值为0.04mm/d。六、使用的仪器和人员组成使用的仪器:本次沉降观测使用苏光DSZ2/FS1型水准仪(带测微器),测量精度达±0.4mm/km,精确读数至0.1mm,估读至0.01mm。
水准尺使用2.0m铟钢尺。人员组成:成立沉降观测组,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一人,项目负责人一人,观测人员二人。
七、监测资料和报告1、观测结果应于当日整理完毕,并及时将成果报交给甲方、监理和施工单位,若发现观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及时通知甲方、监理和施工单位。如出现建筑物差异沉降超过1/1000L(L为相邻两沉降点之间距),必须立即报警:2、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1)建筑物竣工后一周内向业主提交恒达嘉园竣工沉降监测报告,内容包括:沉降观测成果表;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v-t-s(沉降速率、时间、沉降量)曲线图;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2)沉降观测工作全部结束后一周内向业主提交恒达嘉园沉降监测报告,内容包括:沉降观测成果表;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v-t-s(沉降速率、时间、沉降量)曲线图;沉降观测分析。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观测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3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
上一篇:四方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