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短信注意问题,如下:
1、选择适格的催收相对方。企业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应选择适格的催收主体。催收的相对方,一般主要依据合同确定,但同时也需注意合同签订后债权债务转移导致相对方变更的特殊情形。
2、分析保证方式。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部分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达成协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此时,企业应重点第三方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合同等。企业有必要聘请律师对担保合同进行必要的审核。
3、关注诉讼时效。实践活动中,有许多企业因对多年积压的应收账款提起诉讼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多数情况,部分原因是因错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为防止诉讼时效方面的限制,企业除采取定期催收外,还应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这一条款,常规做法有:提起诉讼、向债务人寄发类似催款函等书面邮信等。
4、不可忽视支付令作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对方又缺乏还款意愿时,企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具有不经过诉讼程序,结案快速,诉讼费用低廉等优势。但必须注意支付令适用的严格条件。
5、关注相对方的财产线索。企业一旦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后,为防止胜诉后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企业应特别关注相对方的财产信息,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一份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6、切勿采取拘禁等非法措施。部分企业在催收的过程中采取跟踪、拘禁等非法措施,催帐不仅没有成功,且触犯了治安处罚、刑法的有关规定,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企业在催收过程中不能采取过激措施,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张贴讨债信讨债不违法。
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耻辱刑,侮辱了债务人的人格;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债务人的名誉。细细考究,张贴讨债信的另类讨债,只是公开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债权债务属实,并不违法。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向债务人讨债,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所以,讨债行为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完全可以正大光明、理直气壮地去向债务人行使自己的债权请求权。
关于尽快支付欠款的函
XXX(对方公司名称)并X(对方老板姓)总(或职务名);
现就贵司拖欠我司XX款一事向贵司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贵司与我司(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了《XXXX合同》,双方约定,贵司应于XX年X月XX日支付我司XX款XXXX元,余款于XX年X月XX日之前付清.贵司也曾于XX年X月X日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从XX年X月X日后,贵司便未再按约定支付分文,现累计已欠XX元.显已违约。
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较好,现特致函请贵司于XX年X月X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我司. 如贵司仍不能按期支付,我司将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贵司追索欠款利息,甚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届时,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诉讼而带来的更大损失。
此致
敬礼
XXXXXX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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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短信注意问题,如下: 1、选择适格的催收相对方。
企业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应选择适格的催收主体。催收的相对方,一般主要依据合同确定,但同时也需注意合同签订后债权债务转移导致相对方变更的特殊情形。
2、分析保证方式。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部分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达成协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此时,企业应重点第三方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合同等。企业有必要聘请律师对担保合同进行必要的审核。
3、关注诉讼时效。实践活动中,有许多企业因对多年积压的应收账款提起诉讼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多数情况,部分原因是因错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为防止诉讼时效方面的限制,企业除采取定期催收外,还应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这一条款,常规做法有:提起诉讼、向债务人寄发类似催款函等书面邮信等。 4、不可忽视支付令作用。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对方又缺乏还款意愿时,企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具有不经过诉讼程序,结案快速,诉讼费用低廉等优势。
但必须注意支付令适用的严格条件。 5、关注相对方的财产线索。
企业一旦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后,为防止胜诉后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企业应特别关注相对方的财产信息,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一份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6、切勿采取拘禁等非法措施。
部分企业在催收的过程中采取跟踪、拘禁等非法措施,催帐不仅没有成功,且触犯了治安处罚、刑法的有关规定,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企业在催收过程中不能采取过激措施,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债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