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厂 检 验 规 范
1、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出厂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同步阀产品的出厂检验。
3、职责
本公司经授权的检验员负责产品按要求检测,并留下记录;
质量部长负责对检验记录的审核,放行产品。
4、操作规程
液压同步阀 测压操作规程
1、实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实用于以液压油(液)为工作介质的液压分集流同步阀的耐压测试。
2、测压方法
将被试产品入口接入试压泵的出口,被试产品的其余工作油口用旋塞封堵然后注入一定数值的高压液压油。观察产品的外泄状况。
3、检测方式
耐压检测采取抽检形式。按3%比例抽检并做好测压抽检记录,如发现有不合格产品抽检比例再扩大到6%。还有不合格产品则该批次全检。
外观检测采取目测方式。
4、实验参数
测试参数 测试压力(MPa)
B C G H
公称压力 6.3 16 21 31.5
测试压力 10 21 32 35
测试时间 5min
测试要求 要求无外泄和零部件损坏。
工厂员工上班中途临时出厂,可以做一个出门条,当值保安看到有出门条,并由部门(人事部)领导签名后准予放行。
一般应包括这几个事项,申请人,部门,外出事由,外出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可根据需要是否需要人事部主管签名。
举例:
xxxx厂员工行为规范条例 (XXXX年X月X日管理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厂所属的全体员工。 工 作 岗 位 第三条 服从工作安排,严禁争抢、推诿或讲条件的接受生产任务。
第四条 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生产规程,严禁消极怠工及工作态度恶劣行为。 第五条 生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加工要求。
第六条 上班时间严禁高声喧哗、串岗嘻闹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上班时间严禁无办批准手续的离岗出门及无故旷工。
第八条 注意生产安全,按要求配戴、使用劳动防护器具,追究违规操作责任。 第九条 妥善保管、小心使用生产工具和生产设施;严禁浪费生产原材料。
第十条 视需合理使用货物升降机并严禁载人及借故占用。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工作时间干私事和利用公司设备服务个人。
第十二条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用火或乱丢烟头。 第十三条 生产环境、过程和管理活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班铃声未响前集结于车间、门道口作起步准备。 第十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必须听从指挥,积极配合应急行动。
提 升 素 质 第十六条 遵纪守法,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严禁参与赌博、拉帮派、打群架等不良活动。
第十八条 严禁小偷小摸行为及将未经批准的本厂物品带出厂门。 第十九条 严禁故意损毁公共财物、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不当使用设施、水掣、电开关造成水、电的浪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用笔、刀等器具涂画划刻墙体、标志及通告、通知等张贴物。
第二十二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丢遗弃物和使用卫生间冲水不净等不卫生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讲粗口、衣冠不整及过于暴露肢体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不按指定地点、场所停放摩托车、单车和堆放其它物件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虚心接受批评,勇于承认过错,勇于改正缺点。
第二十六条 积极配合本厂阶段性、临时性有关活动的开展。 和 谐 共 进 第二十七条 工友之间互相尊重,禁止勾心斗角、相互排斥等破坏团结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处理矛盾注意沟通语气和方式,禁止吵架、打架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污辱性语言或其他任何方式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或人身攻击。
管 理 人 员 第三十条 对本部门施行综合管理,带领员工优质高效完成生产任务。 第三十一条 传达贯彻本厂各项指令,监督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落实、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监控本部门相关措施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以“生产需要结合生产技能,不恂私情、公平合理”为原则安排生产任务。
第三十四条 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承担本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本部门有员工加班时,必须最少有一名管理人员带班监管。
第三十六条 满足本部门生产资料的需要,及时向办公室申报需求信息。 第三十七条 洁身自好,禁止以权谋私,禁止收受员工以私利为目的的红包礼品。
第三十八条 加强部门沟通随时掌握产单进度;禁止非业务跨岗闲聊或进行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禁串通员工进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成绩或隐瞒过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负责向上反映本部门生产动态及存在问题并提供合理化、建设性的建议。 实 施 办 法 第四十一条 以模范实施条例作为提薪升职考评的首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对本厂有特殊贡献者,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不适岗员工、不称职的管理人员随时予以调、撤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解雇形式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涉及民事、刑事案件者,交由执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厂办公室共同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