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租房合同后,要进行物业交割,主要包括水、电、燃气查验及费用结清。
一、为什么要进行物业交割?物业交割的结果直接决定了退房时房东要扣的钱多少。它是租赁双方在签合同后,对房屋的水电、家具家电等进行交接的过程。
其中包括水电燃气费用、家具等其他设施的损坏(赔偿)费等。所以,正确的物业交割十分重要且必要。
二、物业交割单是什么?怎么填?一般由正规的中介或是从住建委下载的租房合同,都会附有物业交割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
这部分需按照屋内基本设施实际填写,并检查好所填家电是否能用,家具是否有损坏。若有损坏,应及时向房东提出来,在交割单上写清楚,以防退房时说不清楚。
如果房间内有贵重物品请房东提前拿走(或者提前拍照存档)以保证安全、避免屋内物品丢失后责任不明确。房屋交割清单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的登记物业交割单样本2.水电、卫生、供暖费等的约定。
应特别注意水、电表的起计时间,起计底数。在交割时拍照存留当时数据,可以避免若交房时水、电费用计算上扯皮。
房屋交割单第二部分其他相关费用物业交割时可能要填写的费用清单(1)水表怎么读?水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一立方米即一吨水。目前自来水公司使用的水表主要有数字表和指针表(即机械表)两种:数字表读数简单,从左到右排列读出黑色数字即可;指针表略为复杂:①沿顺时针看,黑色指针分别代表千、百、十、个位(红色指针为水位数,查表时忽略),指针在两数之间应取小数值;②如指针正指某数,应该看下一位指针,到“0”则取某数,未到“0”则取比某数小的数。
比如下图:水表读法示例图(2)北京市水、电、燃气费的收费标准?①北京水费标准:工业、商业用水:5.6元/吨;中水:1元/吨,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北京水费标准(吨):北京民水收费标准注:中水一般指的是冲马桶用水,摁一下马桶按钮,哪块水表在转就是哪个,读数与上面读法相同。②北京燃气费标准:家庭:2.28元/立方米③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执行阶梯电价:北京居民电费标准(千瓦时/度):电费标准注:个别小区或楼盘的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物业服务标准而定,需与上述标准区别对待3.交房确认和退房确认。
此部分需由房东和租客根据以上填写的实际情况,签字确认。房屋交割单第三部分,双方签字确认交房、退房签字确认三、物业交割还要注意哪些细节?1.水、电、燃气查验及费用结清将表数抄写后,还应向业主索要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保证所计的费用是在你入住后使用产生的。
2.供暖协议变更及供暖费结清一般情况下,取暖费由房东承担。但如果约定取暖费要自己承担,应向房东索要最后一次缴费凭证,或者到房屋所在供暖公司或是房主原产权单位查证。
3.如果使用有线电视、电话,还需结清之前的费用房屋交割并不是简单的看看房子,大多数人在退房时的纠纷均来自于物业没有交割清楚。所以,一定要认真填写物业交割单,互相签字,以书面约定的形式体现出来,切忌口头约定,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手房买卖物业交给流程:
(一)在物业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子;
(二)所购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二手房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
(三)二手房购买者向出售业主领取房屋钥匙;
(四)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
二、二手房买卖物业交割要注意:
二手房买卖物业交割环节非常关键,在二手房的物业交验过程中,以下三个方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一)维修基金余额的结算与更名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约定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二)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
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这类纠纷在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当日结清上述款项即可。
(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上述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等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附赠的家电、家具也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第一步,在物业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子;
第二步,所购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
第三步,向出售业主领取房屋钥匙;
第四步,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
另外,在二手房的物业交验过程中,“鑫尊地产”市场部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首先,维修基金余额的结算与更名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约定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其次,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
这类纠纷在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房东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当日结清上述款项即可。
第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上述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附赠的家电、家具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鑫尊地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亦或者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
2、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因此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业费承担交纳义务。3、因此物业公司应该要求前业主结清原来欠下的物业费,前业主拒交物业费则物业公司有权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
2、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因此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业费承担交纳义务。3、因此物业公司应该要求前业主结清原来欠下的物业费,前业主拒交物业费则物业公司有权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