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二、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三)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四)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表式见附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六、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七、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国资委办公厅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
在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中,农行是唯一一家几乎在每个县域都设立机构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横跨城乡两大市场,具有极强的战略互补性。
农行新闻发言人表示,股改后农行将按照《公司法》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根本转变,努力把农行建设成为一家面向“三农”、连接城乡、融入国际、综合发展、致力于为最广大客户群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现代化全能型商业银行。近一个时期,农行一直为精心打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收官之战,而紧锣密鼓地致力于股份制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农行“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原则后,农行一方面扎实开展外部审计、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等股改前基础性的准备工作。
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金融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和成功模式。农行为股改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激发了其“三农”业务的生机和活力。
这些改革举措既为农行股改后迅速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又促进了经营状况持续改善。按可比口径计算,农行拨备前利润2005年为425亿元,2007年末达到961亿元,今年9月末已达到980亿元。
今年前三个季度,农行累计投放涉农贷款5713亿元,涉农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176亿元,占全行贷款增量四成以上。农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初步显现。
农行自1979年恢复以来,在为“三农”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和转制成本,积累了较大历史包袱,影响了服务“三农”作用的更好发挥和竞争能力的提升。此次在国家支持下进行股份制改造,实施财务重组、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农行更好地在商业化运作模式下做好服务“三农”工作,更好地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2006年3月6日,第23批的46家股改公司名单公布,至此,中国内地股票市场上,股改公司的比例已接近50%,许多人对年内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感到乐观。也许是尚在进行之中的缘故,股权分置改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导致业绩不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失去控制权的先例。
股权分置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上市公司,包括在内地及香港上市的中国国有企业。这个制度安排在2005年之前已经实行多年,其中特别规定:上市的企业只允许其少部分股份(通常不到三分之一),在市场公开发行及交易,其余的股份则暂时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并只能由一个或几个法人持有。
这样的安排显然是一个权宜之计,当初主要是希望一方面保证国家对上市国有企业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另一方面也担心中国刚刚建立的股票市场无法承担全流通的市场压力。确实,这一制度的实行大大降低了国有企业在内地及香港市场上市所遇到的思维观念及利益分配方面的阻力,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
没有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的起步可能晚很多年,但这一制度也导致了一系列的后遗症,包括市场供需失衡问题、股东利益冲突问题及企业控制权僵化问题。第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
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许卖给个人投资者并在市场流通,似乎会导致市场上股票供应的剧增,如果对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应,可能会导致股价的大跌!五年前中国证监会就提出进行改革,但因为市场压力不得不收回,一直到去年中才提出新的方案。许多人甚至认为由于股权分置造成的潜在的过量股票供应,导致了整个中国股市过去五年的一蹶不振,他们坚信:股权分置就像一个定时炸弹,一个幽灵,威胁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扫除一个重要的障碍!对股权分置造成的市场供需失衡的担心在内地已经深入人心,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可能过分及太片面,为什么?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也同样存在股权分置问题,为什么香港证监会及投资者不担心供过于求?为什么香港H股指数与内地指数背道而驰?第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流通股与不流通法人股的长期法定分割导致上市企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面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明显及长期的利益冲突。流通股股东认为国有大股东当初上市时并没有以现金在市场上购买股份,而是以低于真正市场价的资本估值而获得股份及控股权,因此认为吃了亏,需要在股权分置改革时获得补偿。
到底需要补偿多少?没有人讲得清楚!显然,这是一个大股东与流通股小股东讨价还价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很明确地将讨价还价的细节交给了每一个上市公司自己去处理,但规定股改方案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同意及三分之二全体股东同意。
这一政策是2005年股改可以顺利推行的关键,因为它一方面使得证监会可以超脱于具体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的相对力量,大大降低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交易成本与阻力。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母公司,相对较好说话,他们对流通股小股东的让步也就比较大,小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补偿的股份数平均达到流通股总量的3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10股新增股份2.59632股,并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无偿派发的6份存续期限为自权证上市之日起18个月的认沽权证。
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和认沽权证不须要纳税。 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6年2月23日 除权日:2006年2月24日 对价股份上市日:2006年2月27日,当日公司股票和转债复牌;转债同时恢复转股;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自2006年2月27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招行”,股票代码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