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编制改制方案如下:第一章总则1。
1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作为法律中介部门专业人员的独立作用,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1。
2本指引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国企改制法律业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1。
3律师接受国有企业出资人、国有产权转让方(以下简称“产权主体”)的授权,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业务,协助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本指引以产权主体的委托内容为主线编制。
律师接受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国有企业债权人、国有企业职工组织、国有产权受让人等(以下简称“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改制工作时,亦可以参考本指引。 律师从事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相关业务的,或将国有独资公司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公司时,参照本指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内容实施。
1。4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应以谨慎勤勉、尽职尽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为国有企业改制项目的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独立的法律服务。
1。5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的,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守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6律师以咨询、代理、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1。7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利益冲突的规范。
如遇同一改制企业的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同时接受产权主体和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避免同时接受国有产权受让人和改制企业、改制企业经营者(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委托。 1。
8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1。
9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社会声誉,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 1。
10律师从事改制相关业务时,遇改制企业资产权属或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可以帮助改制企业参与诉讼、仲裁,积极维护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律师可在改制相关业务外另行接受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的委托。
如果涉及利益冲突的,律师应按律师业务利益冲突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改制工作律师业务流程 第一节接受委托 2。
1。1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产权主体或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
方案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 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企是共和国的长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建国初期,我们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加快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拥有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 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目标更多地转化成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大多数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将其变现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于社会救济,从实物或账面上来看,国有资产没有了,但这种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那么,这种处置应该同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效果。 事实上,这种处置方式正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目标取向。
但是,在这种处置方式尚没有完全铺开之前,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
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作为法律中介部门专业人员的独立作用,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1。
2本指引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国企改制法律业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1。
3律师接受国有企业出资人、国有产权转让方(以下简称“产权主体”)的授权,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业务,协助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本指引以产权主体的委托内容为主线编制。
律师接受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国有企业债权人 、国有企业职工组织、国有产权受让人等(以下简称“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改制工作时,亦可以参考本指引。 律师从事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相关业务的,或将国有独资公司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公司时,参照本指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内容实施。
1。4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应以谨慎勤勉、尽职尽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为国有企业改制项目的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独立的法律服务。
1。5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的,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守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6律师以咨询、代理、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1。7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利益冲突的规范。
如遇同一改制企业的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同时接受产权主体和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避免同时接受国有产权受让人和改制企业、改制企业经营者(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委托。 1。
8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1。
9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社会声誉,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 1。
10律师从事改制相关业务时,遇改制企业资产权属或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可以帮助改制企业参与诉讼、仲裁,积极维护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律师可在改制相关业务外另行接受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的委托。
如果涉及利益冲突的,律师应按律师业务利益冲突相关规则办理。
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