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西安黄卫阳律师
民事起诉状原告: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XX区X镇XXX村XXX区X号,联系电话:15809272581。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屠宰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镇街办X村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申请事项:一、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发未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1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600元、应发未发工资37840元,合计90540元;三、被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319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193元、二次手术费用20000元,合计179386元;四、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保。事实与理由:原告XX2012年2月到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屠宰厂处(以下简称XX屠宰厂)工作,工作岗位为宰工,月平均工资为3100元。但被XX屠宰厂一直未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6月18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因XX屠宰厂职工司斌驾驶车辆不慎,造成当时在车上的原告右腿、右脚、髋部及右侧额部严重受伤的事故。原告住院近两个月后出院,待身体恢复自理能力后回XX屠宰厂上班。但XX屠宰厂仅承担部分医药费和伙食费后,拒不支付其它法定待遇。原告伤情基本恢复后,继续为XX屠宰厂提供劳动。但自2016年元月份开始,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工资,2016年7月起未再安排原告工作。2017年4月25日,经原告申请,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XX所受为工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
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及交通费等费用,总计 元(详见赔偿清单)。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原告进去被告厂内从事冲床工作,工资计件,平
均 月,原、被告双方未订书面合同,被告也未替原告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厂内操作冲床机过程中,造成其左手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xxxx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食指中指毁损伤。经过xxx天治疗后,原告出院,xxx人民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建议原告继续治疗一个月,休息两个月。
年月日,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xxx号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经x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此期间,被告除了支付原告xxx元的医疗费外,其他的如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共计xxxx元费用,被告一概不予支付。原、被告就有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xxx年xx月xx日,原告依法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xxx年xx月xx日,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xx号仲裁决定书,以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认定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
以上事实由门诊病历、号工伤认定表、号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仲裁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处因工致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至今被告未承担其责任。故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原告特诉请贵院,请判准如诉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 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及交通费等费用,总计 元(详见赔偿清单)。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原告进去被告厂内从事冲床工作,工资计件,平 均 月,原、被告双方未订书面合同,被告也未替原告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厂内操作冲床机过程中,造成其左手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xxxx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食指中指毁损伤。
经过xxx天治疗后,原告出院,xxx人民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建议原告继续治疗一个月,休息两个月。 年月日,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xxx号认定工伤的决定。
后经x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此期间,被告除了支付原告xxx元的医疗费外,其他的如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共计xxxx元费用,被告一概不予支付。
原、被告就有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xxx年xx月xx日,原告依法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xxx年xx月xx日,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xx号仲裁决定书,以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认定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
以上事实由门诊病历、号工伤认定表、号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仲裁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处因工致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至今被告未承担其责任。
故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原告特诉请贵院,请判准如诉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年xx月xx日。
上一篇:水暖施工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