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公告分两个层面明确了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认定。
文件规定,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文件还规定,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文件还指出,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上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营改增之后,我们开的所有票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开之前的 普通服务业发票了吗?——是的。但是有个过渡期的。
在过渡期之内,还是可以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的,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2,客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那我们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他能抵税吗?——不可以。
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 3,我们能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小规模纳税人的不能。
如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税率多少,客户收到能抵多税?——服务业6%,交通运输业11%。
营改增后,营业税没有了,从2016年5月1号起,实行全面营改增,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从此营业税将永久退出历史舞台。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 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 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
关于增值税的涉税风险那些事.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以来,营改增成为大家茶余饭后讨论的热门话题,各种媒体竞相宣传报道有关营改增的新闻和政策,大家的微信微博上也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营改增信息,大家在津津乐道营改增带来的好处或坏处的同时,却忽略了增值税的涉税风险,特别是一些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对增值税涉税风险了解不多或不够重视。
与其它发票的违规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处理不当,就是违法和犯罪,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犯罪已被明文载入《刑法》之中。 一、增值税犯罪案例简析 2014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破获青岛某药业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摧毁了以郑某为首的涉及7个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下,郑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江苏等8省市2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0亿余元。该案例一方面暴露出部分犯罪人员借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牟取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个别企业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抵扣税款从而获利的问题。
根据最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虽然取消了死刑的处罚,但其它处罚力度依然不减,如,“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大鹏也曾亲身经历过一起因供应商所在地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我司作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配合进行协查的案例,虽然最后查实我司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但依然要求我司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给我司造成了损失。 二、增值税涉税风险表现 涉税风险是指因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简单地说,一是该缴的税没缴: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导致的后果是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和纳税信用受损等风险;二是不该缴的税却缴了:企业不了解税法相关规定,未能用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导致的后果是给企业增加了税收负担,使企业利益受损。不论哪种情况,涉税风险的最终结果都是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损害了企业利益。
大鹏认为,增值税(主要是一般纳税人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身份界定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应税事项也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别小看这个身份的界定,因为根据身份确定计税方法,而计税方法的选用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的高低。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纳税人的业务涉及取得很多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却选择了小规模纳人的身份,则其税负很有可能比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更高,反之亦然。当然,身份的界定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而且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2、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来说,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相关规定。企业需从这三个方面准确核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多抵扣了,则少缴税,会造成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补税、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等风险,反之少抵扣了,则多缴税,会增加企业税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
3、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的计算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情况,有三个风险点需要注意:一是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对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包括混合销售、兼营和新老项目交替等;三是计税核算依据,含税价需转化为不含税价参与计算。企业如果少计销项税额则少缴税,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反之多计销项税额则多缴税,人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4、取得虚开的专票 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
据报道,数据显示我国自2012年开始实施的营改增已累计减税近2万亿元,2018年,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保证政策落地不打折扣。
报道称,在2018年相关部门将要充分发挥金税三期工程数据优势,强化对组织收入全过程的分析监控预警,建立从税收视角反映经济发展质量的指标体系,及时提出税务部门的建议,通过释放税收政策红利,进一步推动创业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018年税务部门将继续落实好优化税收环境的30项措施,针对纳税人堵点难点痛点,再研究推出若干新措施。
同时,进一步推进便利化办税,连续第5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继续简化需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 同时加快推行网上办税。
力争2018年年底前企业纳税人网上申报率超过85%;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力争2018年10月底前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落实好国地税合作规范4.0版,确保60个合作事项在基层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