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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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16: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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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2.新公司章程范本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

3.悬赏20分: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 十万火急

第一条。

公司出资组建一个新公司也就是所谓的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是新规定。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还应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一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二是,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但想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条。

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做了新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罪未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四条。

利润分配问题股东可以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第五条。

第六条。无意见。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障。《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对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查处,责令补回出资;情节严重的,一脚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股东想撤回出资,可以找《公司法》的规定,将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与其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通过,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出资。

4.新公司法修改要点汇总

新公司法修改要点汇总 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幅降低,且可分期缴纳。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这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例如:债权和股权等。同时取消了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比例限制,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

三、分红和责任承担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可分期缴纳,故对股东的分红与责任承担,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首次引进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不可分期缴纳,应一次缴足。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一个法人可设立多个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独立的、非混同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问责机制 (一) 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 旧《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对上述各文件股东还享有复印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却未做任何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推断,该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可以查阅的。

因为两会是公司的运作机密,属于商业秘密,若允许查阅,可能会发生破坏会议记录等不良情况的发生,从而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故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董事和监事权威的角度出发,两会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 (二) 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

为进一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新《公司法》还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但对该权利的行使也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

但根据立法精神,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应包括在会计帐簿内。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查阅会计帐簿。

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 并未规定有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四) 大大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 在旧《公司法》中,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而新《公司法》虽然也沿袭了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由公司章程制定这一规定,但却限制了最低比例,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1/3。

新《公司法》还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外,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五)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六) 直接诉讼机制和派生诉讼机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股东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以个人名义诉讼,但诉讼成果归公司。 关于诉讼费用,新《公司法》中未做规定,从实际来看,若公司败诉,则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若公司胜诉,也可适当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七) 会计师责任 1、强制审计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解聘陈述权 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章程规定,未做规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都有权决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3、配合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

5.公司法案例

1.A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理由很简单,这叫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适用新公司法“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就可以追究A的股东的责任。

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2.要求甲乙直接对A的债务负责,目前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

这在公司法上叫逆向揭开法人面纱,国外有判例,但新公司法未明确引进。国内公司法专家主张引进,但从实务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此外,对于这种情形,我觉得很好解决,A在甲乙公司的股权也属于A的财产,也可以适用强制执行程序的,你胜诉后可以要求强制执行该股权。如果你有公司法基础,那我上面的回答应该是清楚的,不必再说得更详细。

6.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写的公司章程范文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比较强调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其股权的转让必须考虑到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与旧公司法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的规定的比较详尽,可操作性比较强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将过去许多强制性规范变成任意性规范,72条就是一个重要体现。由于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主要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再是强制性规范,所以法律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对于股权转让如何加以限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于关切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并给予章程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当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条前三款的规定。

公司法74条直接规定了股权转让后,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而不必再由股东会表决,避免了部分股东利用2/3表决权的规定来阻挠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公司法第74条完善了转让后的变更手续。其直接规定了股权转让后,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而不必再由股东会表决,避免了部分股东利用2/3表决权的规定来阻挠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明确了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前面所讲,出资证明书是证权证书,不是权利证书,在权利发生移转以后,不是直接将出资证明书移转占有,而是要注销旧的,颁发新的;2、明确公司义务,应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作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履行,新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由于公司的原因没有变更,只是股东权利受到损害,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赔偿;3、规定“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权转让导致的股权变动不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所以法律允许对章程所记载的股东事项的变更不再需要通过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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