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权利声明
致:加拿大万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人在此通知公司,本人放弃要求公司在股东年会召开10日前向本人送交以下文件副本的权利:
1.财务报表,如公司成立至股东年会召开不足6个月,或,如果公司成立已过一个财政年度,上一财政年度结束致股东年会召开不足6个月,和
2.审计报告,如果有;和
3.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按章程、规章或股东一致同意所进行活动的结果的其它信息。
根据1982年《商品公司法》第153条第3款。
日期:1997年_月_日
(声明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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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免除与权利放弃声明书的情形属于对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答案:解析: 小王和家人的行为合法。
根据刑法,小王和家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小王和家人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实施了具有一定限度的防卫行为,因此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小红患感冒久拖不治得了心肌炎是放弃权利的行为。我们有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环境、免受他人侵害、保持健康的权利,因此说小红是放弃了自己的健康权。
小林闯红灯过马路是放弃生命健康权的表现。公民应珍爱生命,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小林闯红灯首先是违反交通法规,同时,闯红灯容易发生事故,使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因此说他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在日常生活中,有人加强体育锻炼,患病后积极疗治,同病魔作斗争等都属于珍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1、案情介绍
阳某于1999年6月16日入职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25日,约定计时工资为800元/月。2008年6月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停产整顿,用人单位提出与阳某解除劳动关系,阳某同意并于2008年6月30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甲方(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乙方(阳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6年7月至今加班费差额、社保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200元;2008年7月1日起乙方正式离开甲方,双方无拖无欠,乙方在外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一切与甲方无关,双方彻底解除劳动关系;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补偿差额的权利;…”阳某对该协议书上的签名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于当日发放阳某现金7200元。
2008年7月9日,阳某对该项协议书反悔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7200元只是工龄赔偿,不包括周六加班费在内;双方发生争议,阳某遂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令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至2007年10月份以前的星期六加班工资(65周*8小时,计520小时)共计4784元。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阳某的申诉请求。阳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宝安法院认为协议书显失公平,撤销了该协议书,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阳某加班工资4784元。用人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法律分析
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夏学义律师认为本案中劳动者反悔再次索要加班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协议书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中已明确表明7200元包括加班费差额,阳某在领取上述费用后已自愿放弃了补偿差额的权利;且阳某已签名领取,该协议书内容双方意愿表示真实,未存在着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无效协议的情形。其次,阳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阳某单方反悔是违约行为。
宝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错误判决,因为阳某的一审诉讼请求只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工资差额,其提起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并没有行使撤销权。可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对撤销诉权的一种裁判,明显是属于越权裁判的行为。用人单位接受代理律师的意见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阳某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周六加班工资4616.09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均由被上诉人阳某负担。
4、律师建议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协商的最终结果就是达成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一旦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该协议的性质就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任何一方都要受该协议的约束,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用人单位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条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还有未结清的款项、工作交接事项等内容。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
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
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 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
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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