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笑里藏刀
最近看到了网上很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 大家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浅。
1,保险的业务员保守估计80%是在诈骗客户。这里包括有意和无意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超高淘汰率,是对客户极不负责任行为。
例如:有人事后发现被某保险业务员骗了,向该保险公司投诉,此时该业务员已离开了公司。这时连投诉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只呆一个月的大有人在,呆两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目前,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错时有一句统一的口径“现在中国的保险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来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妨要问一下:“你们在学习,客户就该为你们缴学费吗?”这种强盗逻辑苟延残喘地已成所有保险公司不成文规定。十年前是这句话,今天还是一字不改。
2,从合同的性质上讲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文字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有的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所以,一旦打官司,吃亏的是客户。保险理赔时就更麻烦了,保险公司是不会那样干脆理赔,可能80%是要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讲一旦你和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以后你和这家保险公司打官司机率是80%,除非你放弃理赔,在这80%中能胜诉大概是15%,因为保险合同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能获正常理赔是20%。因此,你买了一份保险能的到理赔概率是35%。”
1、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隐性担保向保险机构显性担保的彻底转变,明确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法人地位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两种。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中一直是国有银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对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也就一直承担着储户存款的隐性担保职能。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建立专业化的问题处置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同时,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各家商业银行需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这些做法都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的责任。
随着我国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工作完成、我国金融改革步入深水区,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性角色凸显,政府不应再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承担着隐性担保的职责。 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已经到了这一时刻,即通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破产建立通道,打破中国巨额存款资金的”本金无风险“的安全机制,为直接融资市场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
只有将资金的本金风险放大,才能真正建设结构优化的金融体系。 2、明确商业银行存款的风险属性,允许银行破产,约束商业银行的经济行为,避免货币过度扩张 长期以来,人们都将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视为无风险资产,即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也会有政府来为此买单,而无需承担或较少承担破产后的损失赔偿责任,这就极其容易助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银行经营的正是货币这一特殊商品,而银行却无需为吸收的存款付出额外的风险溢价,这就加大了商业银行盲目进行货币扩张、过度信贷投放的利益驱动,从而加大了货币乘数,更有可能为金融系统带来潜在的不稳定性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在金融体系里占据主导地位。
由于银行资产的扩张具有很强的货币乘数效应,银行业的大发展导致中国陷入一种不可持续的货币发行机制。货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货币M1是指流通中的现金加银行的企业活期存款,广义货币M2则是指M1再加上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
近年来,我国M2存量呈现加速上涨态势。 2000年时,M2约为13万亿元,至2008年还未达到50万亿元,但自2009年起,每年跨越一个十万亿级台阶,2012年已达97。
4万亿元,截止目前已经突破100万亿。事实是,我国的M2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M2量级最大的国家,是美国的1。
5倍。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需要有一定规模的M2支持。
然而,目前我国M2占GDP比重已经高达190%,这一比重的不断上升反映了中国经济投资效率日益低下、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问题,突显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箭在弦上,迫在眉睫。我国广义货币的过快增长对于价格的稳定及经济健康发展并无益处,其背后暴露出的是当前我国不合理的融资模式和增长模式等深层次问题。
目前若要确保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要系统性全盘思考如何降低M2,如何降低货币乘数,如何降低银行业的重要性,如何降低信贷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高比例等一系列现实课题。只有实现这些,才能构想一个今后十年M2可控的未来。
而实现这一设想,最根本的路径即是推出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允许银行破产,赋予银行存款本金风险,将超过一定限额的银行存款从社会主体的”无风险资产“推动为”风险资产“,系统性削弱银行体系的资产创造能力,并真正推动货币创造效应低的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利率市场化成为金融改革主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作为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的一个方向,利率市场化无疑是提升金融市场效率的必然之举。
由于我国银行和信贷市场占金融比重太大,只有利率市场化,才能真正改善信贷的质量、效率,提高风险价格,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工作,强化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的经营意识。 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
1997年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又放开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放开债券市场利率被视为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2003年之前,银行贷款定价权浮动范围限制在30%以内,而2004年贷款上浮范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
7倍。同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
9倍。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但不可较基准利率上浮,这也就是当时所谓的”贷款管下限,存款管上限“,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权逐步放开,但人民币存款定价权却没有得到有效释放。
截止2004年底人民银行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逐步放开了国内商业银行外币存贷款利率,使得我国外币存款。
本文系《中国金融》供新华网专稿, 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安排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制度是维护金融安全的三道重要防线,共同构成了金融安全网。
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率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的考验。 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 金融稳定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我国政府从维护社会安定、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历来极其重视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1993年12月,《**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 然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的金融机构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相当多机构被处置,为保护公众存款人的利益,政府出资救助这些问题金融机构。
从当时的条件来看,为应对紧迫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处置国内金融领域积聚的大量不良资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 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开始进行系统的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银行业监管,在这过程中还特别注重建立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构建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2004年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明显加快,工作重心从理论研究、模式比较逐步转向制度设计阶段。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为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存款保险责任,对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仍然实行优先偿付和全额收购政策,这事实上是一种隐性的存款担保制度,它对保护居民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这一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道德风险大量出现,中央银行承担的负担最终实际上转移给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自我发展能力,建立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目前,我国实际上采取由国家提供隐性存款保险的做法,是有体制和历史原因的。
近年来国家花费巨大成本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目的是通过改革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为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和逐步取消国家提供的隐性存款保险创造基本条件。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各类银行机构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其历史包袱已大幅消化,而且股权趋向多元化,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共同存在,从维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经济原则看,国家不宜再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隐性保险。
因此,从长远看,要积极探索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在内的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有限补偿机制,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可以在确保金融体系安全的情况下,改变存款人对国家信用的依赖,进一步促进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同时增强公众对中小银行的信心,解决国有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事实上不平等竞争的问题,促进中小银行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目前我国实行的国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增加了国家的经济负担,而且弱化了市场纪律的约束,鼓励了金融机构的高风险偏好,同时也造成了自然人与机构债权人的不公平受偿,为金融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留下隐患。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用存款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限额补偿市场退出机构的所有存款人,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而且可以增强市场主体(特别是大额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使其慎重选择存款机构和产品,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实行强制存款保险,采取与风险挂钩的差别保险费率,辅以审慎监管,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确保广大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金融活动有着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数量众多的普通金融活动参与人可能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有必要在设计制度时给予特别的关注与保护。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设定合理的存款保险赔付上限,可以保证中小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关闭时能得到及时全额补偿,显著增强存款人信心,进而有效避免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或突发事件而引发的存款挤提和存款搬家,防范系统性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多采取行政关闭方式,由于尚无完善的相关法律,导致金融机构关闭过程漫长,往往是退而不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可以使问题金融机构顺利实现市场退出,并将其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条件 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