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开发票后涨价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提价后的单价、实际给客户的数量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数量单价与实际不符,应收回作废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若开具的专用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符,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对销售金额不变,而销售数量发生变化,不影响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可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原始凭证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账务处理如下:
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直接按重新开具的发票及出库单做账务处理。
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重开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实发数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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