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答: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是指1999年3 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
(1)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2)原村民未经镇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3)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4)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 原则所建的私房;
(5)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2、什么是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3、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1)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2)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4)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 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违章建筑有哪些种类。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临时建设超过使用期限的,(4)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进行建设的,(5)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无证房和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吗。 律师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无证房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几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这一类房屋,在拆迁中经常面临违章拆除的威胁,那么,这类房屋都可以简单的认定为违章从而被无偿拆除掉吗。
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是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
我们国家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 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以现在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故宫、人民大会堂至今也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显然不能把它们认定为违章建筑,其次,根据《**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无偿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形成有哪些原因。从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来看也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经济利益驱动是当事人敢于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经营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为违章建筑的主要动机。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是违章建筑泛滥的,监管不利。而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能强拆,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
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首先,凡是在城乡规划区以及市政府确定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进行的任何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擅自改变规划的,都被称为违法建设。
即使有关违章建筑已经十几年了,只要未能提供合法手续、没有产权证,即为违章建筑,不存在合法性,有关单位有权予以拆除;其次,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与城市拆迁不同,后者属于行政征收,以合理补偿为特点;前者是对私搭乱建进行的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行为,带有惩罚性,所以一般不予补偿;最后,鉴于乙所购买的建筑系历史遗留问题,与借重点项目建设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性质不同,若经认定属于违章建筑,在拆除前,可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要求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否给予补偿,全凭当地有关部门(如行政执法局)决定,因为法律规定,对于违章建筑拆除,属于处罚,不予赔偿。建议想办法解决化粪池堵塞问题,协调居民关系,避免矛盾扩大,被举报拆除。
深圳新出台了一部地方法:《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该法第九条写得很清楚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
至于是否补偿就看政府规定了。
17、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申报?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应当申报。
18、旧城(村)更新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能否进行申报? 答: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村)更新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无论是否核发《规划用地方案图》,都应当申报。19、2009年6月2日后所建违法建筑为什么不能申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抢建的违法建筑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拆除。”
因此2009年6月2日后所建的违法建筑不得申报,应一律依法拆除或没收。20、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违法建筑能否补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四条规定,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属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可以在公示期内补报。21、公告三个月后能否继续申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因此,公告三个月后,仍未报的违法建筑不能再申报。22、违法建筑当事人如何申报信息普查? 答: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建筑所属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及相关用地、建筑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并按要求填定申报表格。
23、违法建筑当事人可否在网上申报信息普查? 答:不能网上申报。为保证申报材料的严肃情、准确性、完整性,当事人应当在建筑物所属街道办以书面形式进行申报。
24、违法建筑当事人申报信息普查是否需要缴费?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信息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5、如何领取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格? 答:在街道办申报办文窗口领取表格。
26、填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格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申报人必须按照填表指南的要求填写表格内容。不得遗漏。
二、填定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或虚报,违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申报表格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
四、申报人应在申报表格“申报人声明”一栏中签名并加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五、申报人填表时,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及相关土地、建筑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报人提交申报表格后,受理部门应当给予收件回执,申报人必须妥善保存,作为普查申报依据。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