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物流寄递管理工作的措施
1、综治牵头,形成行业监管工作合力。由县级综治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公安、工商、邮政企业(局)、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查找行业管理中出现或存在的各类管理漏洞,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区域内的行业管理措施,提高准入门槛,确保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2、宣传培训,提高企业主法律意识。公安、邮政、交通等部门要强化对业主的法律知识宣传与培训,提高业主对物流犯罪危害的认识;让业主知法、懂法、守法、合法经营,提高物流行业识别和预防犯罪的能力;要同各物流企业负责人鉴定责任状,明确责任,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同时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推行持证上岗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3、加强管控,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公安机关既要将物流寄递企业列为治安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协助企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和意识防”等措施的同时,更要通过行业内安排的信息员,及时发现和掌控收寄件人的动态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准确查处和打击物流寄递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行业治安环境,挤压违法犯罪空间。
4、部门联动,定期开展专项治安检查。公安、工商、邮政企业 (局)、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常态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抽样检查、开包验查、案件倒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发挥治安管理主力军作用,将物流寄递业纳入重点单位进行监管,督促落实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对因防范不到位导致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事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5、成立协会,提高行业自律履责能力。公安、工商、邮政等部门要在县综治部门统一协调下,积极为物流寄递业抬建自我管理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成立行业协会,力争通过协会组织,及时通报发生在行业内的治安状况和经营者、从业人员现实表现,及时听取协会组织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逐步形成公安机关依法监管,协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和行业经营者自律的工作新格局。
不能。
物流寄递业依法由交通和邮政机关管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2.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3. 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在《快递暂行条例》实施后,寄件人必须提供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扩展资料: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快递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