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 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 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p启 时间及地点、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 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 口资 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
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须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应 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不是公开招标的缺点适用范围有限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在目前PPP“**”的时期,符合这样条件的项目不多,多数项目是需要在采购过程中不断协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招标过程时间较长 从项目审批到公布中标结果,当中要经过很多的程序、部门,花费时间较多。
其中就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期有20天,签订合同时间为30天。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进行,否则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程序严格,不灵活 投标过程中,除了需要澄清和说明的以外,不得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某个实质性要求不响应、不满足就会导致投标无效。禁止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负法律责任且废标。
合同不允许谈判 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谈判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尽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因此,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的内容也是不得涉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现在采用最多的是,竞争性磋商PPP工作中心为您解答满意请采纳。
不是公开招标的缺点适用范围有限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在目前PPP“**”的时期,符合这样条件的项目不多,多数项目是需要在采购过程中不断协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招标过程时间较长 从项目审批到公布中标结果,当中要经过很多的程序、部门,花费时间较多。
其中就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期有20天,签订合同时间为30天。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进行,否则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程序严格,不灵活 投标过程中,除了需要澄清和说明的以外,不得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某个实质性要求不响应、不满足就会导致投标无效。禁止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负法律责任且废标。
合同不允许谈判 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谈判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尽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因此,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的内容也是不得涉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现在采用最多的是,竞争性磋商PPP工作中心为您解答满意请采纳。
《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操作指南》(2014年9月)中规定:“应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投标方式,综合经营业绩、技术和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服务价格、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公开招标模式是所有采购方式中较为复杂、繁琐的模式,而且限制性条件相对较多。那么,该指南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模式是否是PPP项目所必须采用的采购模式呢?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PPP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强制要求招标的范围。
对于使用政府预算的PPP项目而言,其合作方的选择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只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可以采用除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模式。
财政部76号文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做了详细规定。74号令是PPP项目运作的重要参考文件。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也不推荐采用招标方式选择PPP项目合作伙伴。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无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部分错误修正除外),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水平要求较高;此外,在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签署相关协议,双方不得就合作的主要内容、实质性条款再进行协商、谈判。从现实操作来看,PPP项目合作方选择这类较为复杂的采购而言,即使是采用招标模式进行的,采购方也不能满足《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因此,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以竞争性谈判模式开展PPP项目合作伙伴选择更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