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委托付款,实际上就是合同对方委托第三方向合同另一方付款,但这个第三方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方的付款实际就是合同对方的付款,付款的第三方实际上与合同的另一方并无业务往来,所以合同的另一方是不可以将增值税发票开给第三方的。
范本:
证 明
XX市XXXXX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与贵公司签订的 XX市XX区金盏乡皮村总后基地东墙外果树地中房间25平米基站站址租赁协议,针对贵公司所支付的租金款项(¥150000.00元)现我方委托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为收取并开具相应的租金发票,为此我方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证明。
XXXX
2017年X月XX日
X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2017年X月XX日
一般有以下条款供参考: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依据甲方批准的金额,在甲方验收合格后,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约定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指明条款所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发票未按期提供或发票不合规等原因,导致甲方增值税无法抵扣的,乙方同意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票据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抵扣的税款,以及由此产生的须由甲方支付的滞纳金、行政罚款等)。
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的乙方公司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调整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将发票交接给甲方后,由于甲方使用不当、发票遗失等原因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1. 既然开发票肯定是双方发生了业务往来,即针对此次发票内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协议
2. 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中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3.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个人发票一般泛指个人开具的发票,多为普通手撕发票。
规范合同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二)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
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
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三)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 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税收风险。又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必须在建筑合同中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导致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四)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1)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承包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损失。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企业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3)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
(4)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五)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范条款 (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2)供货方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上交税务机关和供货方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的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4)商贸企业辅导期间特有条款。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5)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6)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