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利润,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分配:
1、企业取得的利润总额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按照税法缴纳所得税。
2、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年度亏损。《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可以用企业的税后利润等弥补。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在企业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也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4)提取公益金。这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如果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公益金以后,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依法分配原则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切实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利润分配在企业内部属于重大事项,企业的章程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本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方法、决策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利润分配中也必须按规定办事。
资本保全原则
资本保全是责任有限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按照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债权人的利益按照风险承担的顺序及其合同契约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偿清所有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
多方及长短期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机制是制约机制的核心,而利润分配的合理与否是利益机制最终能否持续发挥作用的关键。利润分配涉及投资者、经营者、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企业必须兼顾,并尽可能地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在企业获得稳定增长的利润后,应增加利润分配的数额或百分比。同时,由于发展及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除依法必须留用的利润外,企业仍可以处于长远发展的考虑,合理留用利润。在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处理上,企业应贯彻积累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比例,使利润分配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2001年3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决定以2000年度末总股本323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97020000.00元,占本次可分配利润的72.52%,余额36770215.84元结转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内容:
1、股权登记日:2001年4月12日
2、除息交易日:2001年4月13日
3、红利发放日:2001年4月19日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3元
5、每股税后红利金额: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245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3元;对于法人股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3元。
6、发放年度:2000年度
7、发放范围:截止2001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8、领取方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流通股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登记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三、咨询联系办法:
电话:021-54151636?602
传真:021-54151861
地址:上海沪闵路5481号
邮政编码:201100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6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只能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核批准决定。
怎么样制定红利分配方案?
根据保监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红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大致有四种方法。
其一是根据销售分红险时宣传的保单红利演示水平为基础,确定向保户分配的“三差”分配因子,计算红利分配额和向保户分配的“三差”总额,并倒算出向公司分配的保单红利总额,以及总的可分配盈余。
其二是保险公司根据同期市场上同业的保单红利分配水平,确定自己的保单红利分配水平和分配比率,以分红保险期末责任准备金数额为基础,计算得出向保户分配的红利数额。
其三是通过资产负债匹配方法确定保单红利分配方案。保险公司首先确定一个保单红利分配“基础方案”,该方案能够反映公司对未来分红保险业务发展的展望及分红保险客户的理性预期,一般选取“中等”档的演示红利。在以后的各年度,以上一年度的分配方案作为“基础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和确定当年的保单红利分配的大致水平。确定了分配方案后,公司会对不同比例水平下的分红保险账户中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找到能够保证评估后的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只能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核批准决定。
怎么样制定红利分配方案?
根据保监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红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大致有四种方法。
其一是根据销售分红险时宣传的保单红利演示水平为基础,确定向保户分配的“三差”分配因子,计算红利分配额和向保户分配的“三差”总额,并倒算出向公司分配的保单红利总额,以及总的可分配盈余。
其二是保险公司根据同期市场上同业的保单红利分配水平,确定自己的保单红利分配水平和分配比率,以分红保险期末责任准备金数额为基础,计算得出向保户分配的红利数额。
其三是通过资产负债匹配方法确定保单红利分配方案。保险公司首先确定一个保单红利分配“基础方案”,该方案能够反映公司对未来分红保险业务发展的展望及分红保险客户的理性预期,一般选取“中等”档的演示红利。在以后的各年度,以上一年度的分配方案作为“基础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和确定当年的保单红利分配的大致水平。确定了分配方案后,公司会对不同比例水平下的分红保险账户中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找到能够保证评估后的资产略大于负债,而且各年度分红水平比较平稳的比例数值,最终确定当年的分红方案。
第四种方法则是按照红利利源分析结果确定红利分配方案。首先计算当年分红险的“三差”等实际盈余,然后综合考虑过去和未来的保单红利分配水平,计提分红险特别储备,进而确定当年的实际可分配盈余。在此基础上,确定向保户和公司的分配比例,并计算相应的保单红利数额。
利润分配程序与方案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程序二、股利分配方案的确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程序利润分配是指企业对一定时期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然后进行分配。利润分配程序:一般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在公司当年无利润但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股利。不过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25%。
二、股利分配方案的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是指企业管理层对与股利有关的事项所采取的方针策略。股利分配方案的确定,主要是考虑确定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选择股利政策类型,确定是否发放股利确定股利支付水平确定股利支付形式确定股利发放日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只能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核批准决定。
怎么样制定红利分配方案? 根据保监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红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大致有四种方法。 其一是根据销售分红险时宣传的保单红利演示水平为基础,确定向保户分配的“三差”分配因子,计算红利分配额和向保户分配的“三差”总额,并倒算出向公司分配的保单红利总额,以及总的可分配盈余。
其二是保险公司根据同期市场上同业的保单红利分配水平,确定自己的保单红利分配水平和分配比率,以分红保险期末责任准备金数额为基础,计算得出向保户分配的红利数额。 其三是通过资产负债匹配方法确定保单红利分配方案。
保险公司首先确定一个保单红利分配“基础方案”,该方案能够反映公司对未来分红保险业务发展的展望及分红保险客户的理性预期,一般选取“中等”档的演示红利。在以后的各年度,以上一年度的分配方案作为“基础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和确定当年的保单红利分配的大致水平。
确定了分配方案后,公司会对不同比例水平下的分红保险账户中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找到能够保证评估后的资产略大于负债,而且各年度分红水平比较平稳的比例数值,最终确定当年的分红方案。 第四种方法则是按照红利利源分析结果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首先计算当年分红险的“三差”等实际盈余,然后综合考虑过去和未来的保单红利分配水平,计提分红险特别储备,进而确定当年的实际可分配盈余。在此基础上,确定向保户和公司的分配比例,并计算相应的保单红利数额。
利润分配是指合伙企业的盈利在作了各项扣除后,按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亏损分担是对经营期内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分由各合伙人按一定的比例予以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是合伙企业经营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合伙人的利益。
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与比例和亏损分担方法应在企业成立之前,在合伙协议中加以规定,以便共同执行,避免争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此类情况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予以处理:一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对此,如各合伙人均无异议,可将利润与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担;二是如全体合伙人因出资比例和参与经营的程度不同,不愿意平均分担的,可另行开会讨论,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定出分配或分担办法。
但如全体合伙人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律规定平均分配或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