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时,应当制作证据和依据清单, 列明自己所提交的证据和依据。
行政机关需要提交包括证明主体资格、行政 行为的存在、时间、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序合法等泰面的证据。证据清单 要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并按照证明目的进行分组。
依据清单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清单。依据清单所列依据应当具体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者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项、目。
依据清单应当与证据清单同时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