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由此可见,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后因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劳动法规范范围内。2、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按现行法律规定,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双方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其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3、聘用协议可参照劳动合同的的有关事项签订,只是保险不能约定。
主要内容建议如下:——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协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退休人员不能再签劳动合同和交社保了,只能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退休后原公司返聘,签订《协议》后,是否要在劳动部门备案?关键的问题在于:
一、《协议》是否合法完善。
1、要符合法律法规,尤其要符合《劳动法》。2、条款要完善,不能有漏项。3、内容要明晰,词语不可有歧义。4、期限要与实际相符合。5、违约处置不可少。
二、返聘的工作期间,遇有突发疾病或遇工伤如何约定。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如果《协议》要在劳动部门备案,公司则必须要额外为你缴纳一笔工伤保险费用;假如不在劳动部门备案,公司则省了这笔开支。
由此可见,《协议》要在劳动部门备案,有利于你(可能会给返聘带来麻烦)。不再劳动部门备案,则有利于公司。
退休返聘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退休时间: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详细通信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退休返聘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返聘协议。
第一条 返聘期限
1、本返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在返聘期满后同意继续聘用乙方的,可在期满前30日内与乙方协商续签返聘协议事宜。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乙方甲方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为 。(岗位职责见附件)
2、乙方应履行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三条 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及师德规范,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返聘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乙方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甲方规定。
2、乙方因工作需要获准加班的,甲方将参照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加班时限和报酬或调休的规定。
第五条 工作报酬、福利待遇
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 元,每月 日发放上月工资。乙方工作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
2、乙方不享受甲方在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但享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权利。
第六条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工作条件,提供保障乙方安全的、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返聘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本协议。
3、甲方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
(1)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3)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停工治疗期限超过10日的;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
(8)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第八条 经济补偿、赔偿
1、本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作报酬的赔偿金。如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工伤、医疗
1、返聘期间乙方发生工伤的,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2、返聘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支付乙方治疗期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应当具备工作岗位所必备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没有相应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在寒暑假期间,如需乙方值班的,甲方将发放值班津贴。
3、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另行约定。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