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12-25 10:30:01字号: 小 大打印本页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刑事追缴 发还赃物 裁判要点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卜新光以安徽省公安厅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公刑赔复字〔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称安徽省公安厅越权处置经济纠纷,以其购买的“深坑村土地”抵偿银行欠款违法,提出安徽省公安厅赔偿经济损失316.6万元等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卜新光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安徽省公安厅立案侦查,于1999年9月5日被逮捕,捕前系深圳新晖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晖公司)总经理。
2001年11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卜新光自1995年1月起承包经营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安信证券部)期间,未经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授权,安排其聘用人员私自刻制、使用属于安信公司专有的公司印章,并用此假印章伪造安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担保文书,获得了安信证券部的营业资格,其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卜新光在承包经营安信证券部期间,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两次向他人开具虚假的资信证明,造成1032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作为安信证券部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将安信证券部资金9173.2286万元挪用,用于其个人所有的新晖公司投资及各项费用,与安信证券部经营业务没有关联,且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应视为卜新光挪用证券部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安徽省公安厅追回赃款1689.05万元,赃物、住房折合1627万元;查封新晖公司投资的价值2840万元房产和19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共计价值8106.05万元。
卜新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判决:一、卜新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赃款、赃物共计8106.05万元予以追缴。
卜新光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2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刑事判决认定查封和判令追缴的土地使用权即指卜新光以新晖公司名义投资的“深坑村土地”使用权。2009年8月4日,卜新光刑满释放。
又查明:在卜新光刑事犯罪案发后,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原系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深发行)以与卜新光、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存在拆借2500万元的债务纠纷为由,于1999年12月2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深发行还以与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存在担保借款纠纷,拆借资金合同和保证金存款协议纠纷为由,于2000年3月10日,同时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案审理,案号分别为(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2号、(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3号。2000年4月19日,安徽省公安厅致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并依法移送安徽省公安厅统一侦办。
2000年7月15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2号、(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3号民事案件移送安徽省公安厅。2000年8月24日,安徽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对“深坑村土地”进行查封。
对(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深发行诉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的拆借金额2500万元债务纠纷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于2001年9月21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公安厅侦查处理,同时通知深发行、安信公司、安信证券部已将该民事案件移送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安厅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生效后,对“深坑村土地”予以解封并将追缴的土地使用权返还被害单位安信证券部,用于抵偿安徽省公安厅侦办的(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民事案件中卜新光以安信证券部名义拆借深发行2500万元的债务。
再查明:在卜新光刑事犯罪案发后,深发行认为安信证券部向该行融资2000万元,只清偿1200万元,余款800万元逾期未付,以债券回购协议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卜新光及安信证。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12-25 10:30:01字号: 小 大打印本页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刑事追缴 发还赃物 裁判要点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卜新光以安徽省公安厅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公刑赔复字〔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称安徽省公安厅越权处置经济纠纷,以其购买的“深坑村土地”抵偿银行欠款违法,提出安徽省公安厅赔偿经济损失316.6万元等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卜新光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安徽省公安厅立案侦查,于1999年9月5日被逮捕,捕前系深圳新晖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晖公司)总经理。
2001年11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卜新光自1995年1月起承包经营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安信证券部)期间,未经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授权,安排其聘用人员私自刻制、使用属于安信公司专有的公司印章,并用此假印章伪造安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担保文书,获得了安信证券部的营业资格,其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卜新光在承包经营安信证券部期间,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两次向他人开具虚假的资信证明,造成1032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作为安信证券部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将安信证券部资金9173.2286万元挪用,用于其个人所有的新晖公司投资及各项费用,与安信证券部经营业务没有关联,且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应视为卜新光挪用证券部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安徽省公安厅追回赃款1689.05万元,赃物、住房折合1627万元;查封新晖公司投资的价值2840万元房产和19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共计价值8106.05万元。
卜新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判决:一、卜新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赃款、赃物共计8106.05万元予以追缴。
卜新光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2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刑事判决认定查封和判令追缴的土地使用权即指卜新光以新晖公司名义投资的“深坑村土地”使用权。2009年8月4日,卜新光刑满释放。
又查明:在卜新光刑事犯罪案发后,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原系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深发行)以与卜新光、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存在拆借2500万元的债务纠纷为由,于1999年12月2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深发行还以与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存在担保借款纠纷,拆借资金合同和保证金存款协议纠纷为由,于2000年3月10日,同时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案审理,案号分别为(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2号、(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3号。2000年4月19日,安徽省公安厅致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并依法移送安徽省公安厅统一侦办。
2000年7月15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2号、(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3号民事案件移送安徽省公安厅。2000年8月24日,安徽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对“深坑村土地”进行查封。
对(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深发行诉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的拆借金额2500万元债务纠纷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于2001年9月21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公安厅侦查处理,同时通知深发行、安信公司、安信证券部已将该民事案件移送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安厅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生效后,对“深坑村土地”予以解封并将追缴的土地使用权返还被害单位安信证券部,用于抵偿安徽省公安厅侦办的(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民事案件中卜新光以安信证券部名义拆借深发行2500万元的债务。
再查明:在卜新光刑事犯罪案发后,深发行认为安信证券部向该行融资2000万元,只清偿1200万元,余款800万元逾期未付,以债券回购协议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市**(具体至门牌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市**(具体至门牌号),联系方式:**。 案号:(20**)武侯**字第**号 请求事项:请求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字第*号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纠纷一案,已两审终审,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违反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已被受理。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份**页。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执字第**号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或本院)的(****)***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 如有特定项目的,写明其第*项)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5x年6月17日生,住xxx区xxx路87号,电话:xxxx。
被执行人:XXX,男,196x年4月8日生,住xxx区xxx路xxx小区xx号楼xx楼x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xx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xxx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xx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2000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2001年5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二,恢复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案件属于恢复执行的法定范围
恢复执行案件的范围包括和解案件、中止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2、案件具有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
(1)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只需具备一个事实要件,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2)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延长的执行期限已经届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对该异议已经依法进行处理(如裁定驳回等。
3、案件符合恢复执行的客观条件
对于恢复执行条件,除上述范围、事由外,还有必要根据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客观条件,进一步加以限制。
裁定中止执行情形有: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
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
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
在答辩期间,有中止的事由出现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诉讼中止的。
中止审理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小区x*幢***室,电话:138715868**。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20xx]东民初第170号xxx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中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王xx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因王xx已将房屋出售给李xx,李xx已向贵院提起了诉讼,为明确王xx是否属于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以李xx诉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李xx诉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果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月xx日 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诉讼外的情形,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判,待这些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审判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主要是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小区x*幢***室,电话:138715868**。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20xx]东民初第170号xxx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中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王xx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因王xx已将房屋出售给李xx,李xx已向贵院提起了诉讼,为明确王xx是否属于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以李xx诉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李xx诉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果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下一篇:俄语小短文(简单俄语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