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总结(案件评查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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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17: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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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怎么写

对溧阳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 2007-08-23: 作者:万柏松 为了不断提高广大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各地人民法院对本院审、执结案件都实行了案件质量评查(有些地方也被称之为案件质量检查)。

溧阳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起步较早,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案件评查工作,至今已走过了十个年头。自从1997年之后,该院每年都要评查数千件案件,例如该院1997年评查4433件,1998年评查6138件,1999年评查7839件,2000年评查8521件,2001年评查6766件,2002年抽评2658件。

自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来,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自1997年以后各类案件的平均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其中1997年的平均优秀率为95.76%,1998年为92%,1999年为94.78%,2000年为96.24%,2001年为94.96%,2002年为96.17%。案件的不合格率则自1997年后年年低于0.5%,其中1997年为0.45%,1998年为0.2%,1999年为0.03%,2000年为0.02%,2001年为0.01%,2002年为0.075%。

随着案件质量的提高,溧阳市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1999年该院还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文明法院”,2000年又被授予“全省人民满意法院”等荣誉称号。

可以这样概括溧阳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发展历程,即开始于1994年,发展于1996年至1999年,完善于2001年至2002年。目前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评查都有一整套完整的规范。

质量评查工作在院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全体评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已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笔者通过对该院几年来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调查,发现其案件质量评查主要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该院在1994年开始案件质量评查时,评查的范围仅限定在一些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担任质量评查任务的也仅是个别退居二线的老庭长。

通过一阶段的评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为此,该院于1996年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室,归口于政工科管理,质检人员也相应进行了增加和固定。1997年评查范围扩大到执行案件。

1999年又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纳入了评查范围。同年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划归审监庭负责。

至此,该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原来的只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二、对个案进行评查发展到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又从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发展到抽卷评查。

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对民事和经济案件进行评查,但当时并不是对以上两类案件中的所有案件均进行评查,当时评查的只是以上两类案件中的一些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个别矛盾激化案件和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即个案评查。后评查范围不断扩大,至1999年该院所有类型案件均纳入了评查范围。

鉴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开展后,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各类案件的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不合格率逐年递减,在这种情况下,该院认为再化大量的精力投入到每年质检几千件案件中去,显然已意义不大,为此,该院于2002年初开始实行案件抽评,即对行政案件实行全数评查,对民一、民二案件按报结数的30%抽评,对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均按报结数的50%抽评。抽评工作的开展,不但没有降低大家的办案质量意识,相反由于案件评查的少了,评查的质量却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更促使办案人员认真办案,并想方设法提高案件质量。

三、从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 该院在实施案件评查之初,重点放在了评查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上。

案件的程序差错问题往往被忽略,甚至当事人依法应该享受的重大诉讼权利被剥夺,也不会引起案件评查人员的注意。随着实体公正具有相对性、程序公正具有绝对性观念的提出及重视,该院的案件评查的重点也相应作了调整,即从原来的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

目前该院制订的各类案件百分制评分标准中,程序评查分约占到整个评分标准的80%。对一些因属于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判决结果,则不再作为案件评查扣分理由。

这一案件评查观念的转变,使得审判领域广大案件承办人员敢干当庭大胆下判,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当庭结案率和办案效率。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至少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承办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提高各类案件质量。

评查的根本目的是要求承办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把案件办好。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是案件评查人员通过评查案件,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所查找出的问题带有共性现象,则及时在季度、年度通报上予以通报,如只是个性问题,则及时与承办人员交换意见,指出不足。通过暴露出共性或个性问题,防止今后此类问题的出现,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近几年该院评查出的案件优秀率年年超92%,不合格率不到0.8%,这就充分证明评查工作对提高办案质量是大有裨益的。现在审判员无论在驾驭庭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还是法律文书制作。

2.如何加强案件的评查工作,确保案件质量

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审判工作质量,案件质量评查是审判活动中面向社会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是社会公众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至关重要。

在当今时代条件下,各种媒体高度发达,社会生活日益透明,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案件的任何差错或瑕疵,都有可能被放大在社会公众面前,成为舆论炒作的热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就是要从审判工作的细节着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强化训练、提高水平,促进各级法院一线法官审判办案整体素质的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与河南省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员岗位大培训中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通知》,对开展“两评查”活动作出具体部署。河南省高院为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迎接最高法院的“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总结验收,在总结近几年评查工作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2012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

对于,下面浅谈一下我的看法:一、进一步深化对评查工作的认识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即对实行案件评查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理性认识,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大多数案件质量评查员对案件质量评查有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在:1、认为案件评查无非是走形式,应付检查,何况评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未必就比审判员强,往往草率了事。

2、法官一年办这么多案,出现错别字、漏字等现象是在所难免的,这些都是小毛病,无需进行案件质量评查。3、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没有问题还好,如有问题,进行通报纠错,抹不开情面。

上述这些观点说明一部分同志对案件评查制度的作用和效果没有搞清楚。要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消除影响案件评查工作的主观不利因素,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统一“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

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

维护司法公正,最基本、最核心、最具体的就是要确保办案质量和提高司法效率,具体到每一件案件上,就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凿充分,裁判文书准确无误,说服力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体现司法公正。

2、切勿忽视小错误。在评查案件中,小的质量瑕疵案件占了相当比例,主要是责任心不强,马虎草率造成的。

虽然案件质量中出现的小瑕疵、小差错,对案件实体公正的影响不大,但反映了少数审判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对待工作时有马虎之心,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理解错误而缠诉不休,影响法院的形象,减损法院的威慑力。因此,办案人员要高度重视案件的质量,不要忽视小问题的出现,力争打造精品、质优的案件。

3、由中院统一组织,随机抽取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如各个院自己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有碍于情面,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评查工作发挥的应有作用。

为保障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基层人民法院向中院报送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由中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由中院从案件质量评查库随机抽取评查人员到各个基层法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二、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目前,大多法院都存在着案件质量评查相关制度不配套。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种机制,应有相应的制度配套,但目前基层法院的相关制度并不配套。

一是没有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在实践中,差错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并且标准难以与实际中对照下来,容易产生质评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冲突;二是没有统一的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现行的责任追究散见于《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两者规定并不一致。针对此种现象,法院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一是按照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要求,以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作为办案部门的办案指南和评查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判的依据。二是制定《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评查过程中要突出评查重点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在使用司法资源时必须考虑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在法院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用更多的人来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要使质量评查工作发挥作用,必须突出重点。把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放在判决的诉讼案件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尤其要注重领导机关交办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案件、上诉后发还改判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

这样做,有利于解剖“麻雀”,对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提高评查工作的质效。其他如调解、撤诉、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则可由各业务庭进行交叉评查,形成书面评查结果后报审管办备案。

四、奖惩措施落到实处大多数法院都有制定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但错案追究往往流于形式,奖惩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对一些经常存在细小问题案件承办人惩处措施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摄。

3.如何做好案件质量评查信息化,创新性评查模式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在完善评查工作机制上狠下功夫,真正“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的过程”,是加强审判管理、确保案件质量的长久之道。

案件的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在新形势下如何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优质高效“出炉”,切实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各地法院围绕提高案件质量,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机制不断完善,评查成效日趋凸显,评查工作的积极效应得到了较好发挥。但是在案件评查具体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对案件评查认识不到位,案件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评查部门不统一、标准不尽一致等等。这些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应达到的社会效果。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制定相应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常态化评查,在完善评查工作机制上狠下功夫,真正“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的过程”,成为加强审判管理、确保案件质量的长久之道。

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案件质量评查是加强审判管理、强化法院内部监督的重要方面。要充分认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观,增强责任意识,改变对案件质量评查的传统观念,把以往单纯地找茬、挑毛病错误定位转变为提高案件质效、创新审判管理的理念。赋予法官参与监督管理的权利,加强法官对评查工作的理解,减少评查阻力,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质量评查模式,以统一的标准、客观的原则贯穿评查始终,注重对评查结果的及时总结分析,从表层的简单分析,上升到深层次的问题思考,并把考评结果能动地转化到审判实践中。

要明确案件评查专门机构。按照最高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应当在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以审管办为主体,专门负责案件的日常评查工作。审管办评查案件,直接对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负责,配备相应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资深法官并保持相对稳定,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常态化、专业化的评查,切实履行好对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

要创新案件质量评查体系。首先,建立程序运作和评价标准体系,设置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方法,坚持自我评查、交叉评查、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集中评查相合,对整个流程运转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按照“瑕疵情形、处罚标准、改进办法”结构,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正确处理好“查”和“评”的关系,“查”得主动,“评”得到位,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坚持评优与评差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查水平,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提升案件质量评查实效。其次,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质量评查机制,将审判质量监督工作的关口前移,实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转变。改变过分注重规范文书的做法,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立、审、执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查,坚持审判前中后动态监控,真正实现对案件质量全程跟踪和无缝隙监督。

要注重评查结果的运用转化。案件评查结果的及时有效转化,是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工作。要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对评查出有差错的案件,组织资深法官对案件进行会诊,把准问题关键,制订具体解决方案,加大对评查结果的利用和转化。积极探索评查结果转换机制的构建,对个案,通过通报、整改,使案件评查结果公开透明,强化评查警示作用,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率降至最低。对普遍性、倾向性、类型化的问题,建立评查与调研互动机制,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和趋势,通过分析、评析、讲评,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在注重审判质量提升的同时,继续完善跟踪追查机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需要整改的案件进行抽查,对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的加大惩戒措施。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统计分析,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通报,以此促进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同时,以案件质量评查情况为视角,将案件评查与法院的管理工作挂钩,针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审判工作运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促进法院整体工作良性健康发展。

4.如何提高基层单位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问题的探究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已经是法院管理持之以恒工作重心。

就目前多数基层法院对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而言,主要是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管理工作,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与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密不可分,两者的结合则是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实现。现就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中上述三者的关系,结合双牌县人民法院的做法谈以下四方面点体会。

一、提高思想意识,重视审判管理工作 审判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是司法管理和司法理念中的一个新课题。就目前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的主要职能和目标价值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二)审判流程管理;(三)司法绩效或者司法状况管理及评估;(四)司法统计管理;(五)审判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六)审判资源配置决策建议。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审判管理工作还没有很理想地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和目标价值,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认识问题。从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上反映,审判管理现在仍然没有摆脱案件质量评查和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反而将原由各部门的做具体事务揽入到审判管理事务中来,将职能变相转化为充当业务部门的内勤。

这一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一方面有来自院领导的认识,大局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审判管理职能和作用,没有抓好分管部门的案件、裁判文书质量和司法统计工作,将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信息数据推给审判管理部门;另一方面审管办没有正确对待和履行审判管理的职责,仍然停留在审判管理初期的职能上,没有分析总结在审判管理上的经验,没有开拓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思路。法院的管理由人事管理、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三大部分组成。

审判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法院审判职能这一核心,是法院管理最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管理工作,处于三大管理的核心地位。因此,审判管理工作关乎全院审判改革和发展,关乎法院是否持久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重视审判管理工作,我们不能仅仅表现在形式上,而是切实地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扎根在法院的每位领导和各个审判人员的思想意识之中,自觉的支持和接受审判管理;在机构设置上,将审判管理权与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相对分离,确保对审判管理工作人力和物力上的需要;对一个基层法院而言,审判管理机构在具体管理过程中既是管理行为实施者,又是管理制度规范的设计者,既具有微观管理,又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因此,基层法院应重视审判管理机构的各项分析与建议,让审管机构参与岗位目标考核的研究制定,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在审判资源上的调节和服务作用。二、健全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 湖南省法院是全国法院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比较早的一个省,在管理制度建立上历经几度变革,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对指导基层法院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每一个法院有自身的实际,有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制度上一方面要执行上级法院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据本院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审判管理在制度上更加完善和明细化。例如我院针对案卷装订归档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实施办法》,较好地规范了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在审判管理方面为了有章可循,制定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原则性制度;在《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下,根据本院实际和管理的需要分别制定了《立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案件督办制度》、《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关于审判信息数据管理的规定》、《关于司法统计管理的规定》、《司法绩效考核制度》、《关于信访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制度。

在制度建立上,我院立足于确保上级法院的各项制度能够顺利执行,又使各项制度符合我院的实际,更便于操作和落实,最终达到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目标。制度,就是规矩,形象的说法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游戏规则,我们在审判、执行工作必须按规矩办事,遵守审判、执行的规则。

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就是用以约束和规范审判、执行行为的规矩,是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完成工作的基本定质定量。完成得好、达到了质和量要求,就应兑现制度。

因此,我院岗位责任制在制定时,由审管办根据审判管理制度,拿出能够全面体现制度的合理方案,交由院党组审定,确保制度落实到岗位责任上来。三、跟踪管理,常抓不懈,把握动态 审判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不是一个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管理。

在日常管理中,应时刻抓紧抓好每一个时段,每一个环节的管理内容。如裁判文书是案件质量的集中体现,无论是在案件质量评查,还是上诉、信访案件的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均是出现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因此抓裁判文书质量是一日常性的工作,我院要求,承办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在送交签发前,先由审管办审查,从制作技术层面和文书结构层面进行把关。

又如在流程管理方面,审管办按案件适用的程序,随时跟踪,根据案件审理进度等实际。

5.如何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公诉改革的价值取向旨在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因此,“公正与效率”是公诉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五方面来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一、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建立该制度,既有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防止人才流失,保持公诉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加快公诉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又能有效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诉工作的长足发展。

二、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高起点选任,高标准规范,高待遇激励。

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依法大胆放权,以盘活主诉检察官队伍,使主诉检察官成为公诉业务的“骨干”,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三、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简繁程度往往与罪犯被判的刑期并不是必然成正比的,有的罪犯虽然被判无期徒刑,但实际上是案情很简单的案件;有的罪犯虽然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案情复杂。因此,应将符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免去卷宗复印和出庭公诉二大块的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依法对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大胆适用不诉。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 一部分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案件却不作不起诉,比如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调解并已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等,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绝多数人是偶犯,一时愤怒无法自制才引发犯罪,在知道自身涉嫌犯罪后,大都能认识错误,并服从教育,被害人也大都原谅其过错,有的被害人甚至主动到政法机关要求不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象这种情形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也都是提起公诉(怕影响不诉率),法院再经过一番的审判后大都判缓刑 。

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大胆适用不诉,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简化相对不起诉案件审批程序。

相对不起诉案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如移送法院审理,则一般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判。故将相对不起诉案件改检察委员会决定为由检察长决定,以减少个案投入的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

6.刑事案件结案两年多检查院抽检怎么回事

这是检察机关内部进行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举措,即案后的质量评查。检察机关的案管部门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通常采取案前提示督查、案中同步审查、案后质量评查三个方面具体入手。上级检察机关也会适时展开专项检查活动。

1、案前提示督查

根据案件情况,同步发出办理案件风险预警防控卡,从廉政风险预警、办案程序预警、案件审查预警三个方面入手,并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有可能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案件进行提示,一案一卡,卡随案走,引导办案人员廉洁办案、规范办案、公正办案。

2、案中同步审查

开展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同步审查。做到“三查三看四不放过”,即:查犯罪动机、看其主观罪过;查客观行为,看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查犯罪客体,看其涉嫌的罪名。四不放过一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不清的不放过,二是主要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的不放过,三是主要情节不清的不放过,四是鉴定结论不规范的不放过。

3、案后质量评查

对业务部门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是实现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手段,也是案件管理的核心内容。案管部门设专人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一般案件提出评查意见,特殊案件写出评查报告,报领导审批后反馈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7.120指挥中心工作总结

一年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市委政法委按照省、市政法工作会议要求,结合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以推进“和谐 ”建设为主题,以实施“社会安全工程”为载体,以提高执法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全市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为确保全市社会稳定,我们狠抓对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工作,指导政法各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了专项斗争,各类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了全市社会稳定。公安机关1-10月底共立刑事案件210件,与去年同比发案下降18.3%本文来源于 文秘范文 ;破获刑事案件273起(包括87起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1名。

共受理治安案件416起,与去年同比下降34.2%,查处各类违法人员621人。检察机关1-10月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95件119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91件112人;追捕漏犯1人;立案监督案件13件13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26件15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18件149人,移送市检察院起诉6件7人,积存2件2人,追诉漏犯3人。

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398件,审执结2054件,审执结率达85.7%,判决292件,当庭宣判270件,当庭宣判率达92.5%。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32件,审结117件;受理民事案件2072件,审结1440件;调解结案1245件,调解率86.5%,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件,审结18件;审查行政非诉案件115件,裁定准予执行103件;受理执行案件648件,执结475件,执行总标的额达2054万元;受理审判监督案件6件,审结4件,结案率66.7%,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8件,结案16件。

二、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现场会为契机,全力推进综治工作上台阶 (一)创新综治工作机制。为推进全市综治的基层基础工作,市综治委下发了《社会治安基层基础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委先后多次召开常委会和党政联席会,专题讨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培树了韩麻营、中关等镇综治办、司法所,韩麻营法庭、派出所等一批工作典型,积极探索了一些新方法、新途径,构建了“三个”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综治办牵头的协调联动机制。市综治办组织协调公、检、法、司,市直有关部门;乡镇综治办组织协调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村、组等综治成员单位。

市、乡镇、村、组四级都设置综治信息联络员,负责各类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反馈、汇总分析、分类排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别情况,归口办理,督查落实。建立派出所牵头的治安防控机制。

在派出所设立治安防控指挥中心,由乡镇政法书记、派出所所长分任主任、副主任。指挥中心根据案件属性进行分类,治安案件由指挥中心责成派出所出动警力处理;民事纠纷责成司法所进行调处或到法庭解决。

各村设立警务室,警务人员定期进村开展工作,并成立治安协会,每月对本村治安状况进行分析,帮教人员、监管人员密切关注重点人员的日常表现,随时做好帮教、监控工作,协助查处辖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建立司法所牵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市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适时整合调解资源,解决一些涉及跨区域的矛盾纠纷;乡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庭,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司法所牵头,信访、计生、土地等相关部门参与,在人民法庭指导下,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化解不安定因素。并在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由司法所派员调解,对法律拾遗补缺。

出台《关于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推动了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全市362个行政村全部健全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室,调解成员1500人,由司法局统一任命,发放人民调解员任命书。形成了遍布城乡,多层次、宽领域、系统化的人民调解机制。

(二)、强化基层基础软、硬件建设。一是推进综治组织建设网络化。

在全市范围内编织从乡镇到村(社区)组纵向到底,从市直部门到企事业单位横向到边的综治工作网络。在单位内部建立以保安、经警为骨干,单位综治办为龙头,公安机关为指导的内部单位自我防控机制。

在362个行政村、5个社区居委会普遍成立了综治办,集民调、治保、普法、帮教、巡逻“五位一体”。组建了以民兵为骨干的义务巡逻队,有条件的村(如牌岔子村、韩麻营村)、社区(药王庙社区老年天宝据社)还组建了综治宣传队。

在全市厂矿、企业、学校成立了护厂队、巡矿队、护校队。通过强化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全市现有保安经警141人,专职巡逻队30人,义务巡逻队4700),实现了综治工作进村居、进企业、进学校的目标。

二是强力推进“三所一庭”建设规范化。我市共有“三所一庭”57个,200X年底共有14个庭所达标,200X年共有27个庭所达标,尚有16个庭所未实现达标(其中派出所7个,司法所7个,法庭2个),这16个庭所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为此市委常委会专。

8.如何做好法院卷宗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佳林法院卷宗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检验审判人员审判和执行活动准确性、合法性、严肃性的重要依据,案卷质量既反映司法水平,又体现司法作风。

所以案卷装订归档工作不容忽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案卷管理,全面提高了案卷归档质量,显得尤为必要。

第一、案卷管理要加强案卷审查。应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小组负责评查全院案卷。

评查按照严格的评查流程、评查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实行一案一表,一月一通报,并将评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主办业务庭、主办人和书记员,便于及时进行整改,使每一份案卷都经过多次检查,反复核查,全面提升案卷质量。评查内容和重点是办理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和卷宗装订是否标准,对每卷案件实行百分制考评。

评查案件过程中,对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案卷提出书面的《评查建议书》,直接反馈影响案件质量的差错,向承办人予以提示并督促整改。 第二、案卷管理要规范案卷装订流程,统一案卷装订目录,细化案卷考评标准,完善案卷移送和归档。

专门对书记员进行思想认识、文书送达、笔录、案卷的整理和装订、案卷归档的全程专门培训,全面提高书记员装订案卷的能力,提升书记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案件到承办法官后,从审理、宣判、送达、装订到归档等各个环节,均由同一名书记员完成,并对承办法官负责。

审理结案的由该书记员及时装订归档,并做好检查工作。检查的事项不仅仅是案卷装订顺序、装订质量等形式上是否合格,还包括检查案卷内容是否存在缺陷,如流程管理表的填写、审判笔录的签名、送达规范等。

规范文书格式 提高案卷质量。对各类法律文书从纸张大小、字体字号、纸张边距等进一步规范。

坚决杜绝在裁判文书、审理报告及其他诉讼文件的制作上排版不规范、字体不统一、错别字较多、印刷质量差、页面不干净、字迹模糊、装订错页等现象。

9.如何加强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正

一是创新和加强审判质量管理,确保司法公正。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把好案件质量关,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要加强宏观层面的审判质量评估。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是衡量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审判管理的关键。

要通过审判质量评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体检表”,同比看进步,横比找差距,认真抓整改,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要推广建立全国统一适用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要加强微观层面的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有利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要“评”得到位,完善评查标准,严格评查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些浅表性、枝节性问题上,而应注重发现影响审判质效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要“查”得主动,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坚持定期评查、专项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二是创新和加强审判效率管理,促进司法高效。加强审判效率管理,就是要充分运用管理手段,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科学调度审判工作,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加快执法办案进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发挥其最大效能。

在当前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更要靠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哪个环节工作任务重,就要在资源配置上向哪个环节倾斜;哪项工作薄弱,就要重点加强哪项工作,从而使司法资源配置符合形势任务要求,符合审判工作需要,使各项工作的人、财、物匹配更加科学合理。

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案件繁简分流是提高审判效率的有效途径。

要进一步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完善简易案件速裁工作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案件分流,实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要倡导均衡结案。

均衡结案首先是一种办案理念,既关乎公正,又关乎效率,应有一套机制来保障。要引导干警强化均衡结案意识,合理分配办案时间,以月度、季度相对均衡结案为保障,实现全年均衡结案。

要注重考察审限内结案率,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收结案动态平衡机制。三是创新和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监督制约。

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建立起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依托不断进步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使审判流程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下一步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要强化节点管理。

树立立、审、执、监一盘棋思想,加强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管理。要明确各个节点的工作内容、时间要求,通过各个节点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流程链条,实现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的有序运转。

要强化审限监控。审限监控是流程管理的关键。

要建立审限动态监控机制,找准影响审限的主要节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控。要加强对审限延长、中止、扣除等案件的管理,杜绝违规审批现象。

对临近审限的案件,依托信息技术,及时进行预警、催办、督办。要强化程序监督。

建立科学的分案机制,推行随机分案方式。强化对审判行为和过程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要通过各环节分工负责、有机衔接、协调配合,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督促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四是创新和加强审判层级管理,提高整体水平。

审判管理既包括人民法院内部不同层级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也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在层级管理上下功夫,做文章。

要加强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

特别是对院、庭长来说,直接指导办案,直接管理法官,因而审判管理责任更大。要进一步完善院、庭长依法监督指导办案制度,细化院、庭长在审判质效管理、法官业绩考评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审级管理。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充分运用审判质效评估数据,深入研判审判执行工作整体态势,在发扬成绩的同时,查找短板,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的协调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审理二审和再审案件、召开业务会议、发布典型案例、开展疑难案件研讨、法律文书评比等方式,统一司法理念,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整体司法水平。五是创新和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发挥导向作用。

审判管理必须与岗位目标考核紧密联系起来,与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最佳管理效果。要形成正确导向。

通过设定科学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引导广大法官不仅注重案件质量,还要注重审判效率;不仅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不仅注重案结,还要注重事了;不仅确保司法廉洁,还要做到司法文明。要通过这种目标明确、导向积极的绩效管理,使法官办理每一起案件、开展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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