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层面的原因;既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区矫正参与参与部门配合不够的原因,要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监督任务和工作职责,找准监督切入点 要做好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工作,当务之急是明确监督的任务和职责,找准检察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要求,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实践中的新情况,做到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既符合原则性又体现灵活性。 (二)继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1、完善异地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时有关法律文书和罪犯的具体交接问题,跨地区的如何及时交付、如何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
2、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司法所的执法依据和权利,授权有利于社区矫正的相关强制处罚措施,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检察机关才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找准监督目标,分清责任。 3、明确社区矫正活动中参与者的权利义务。
①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和不履行义务须承担的后果等。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好恶代替客观评价,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对那些违犯监管秩序不履行义务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和惩处。
②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小组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作用,完善社区矫正责任书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有参与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职责和任务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处罚措施的明确规定等。 ③明确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立功减刑制度、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的控告申诉制度等可操作性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检察监督工作做到实处,做出成效。
(三)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当检察机关在检查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问题或存在违法情形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不整改,不能有效地解决所存在的违法问题。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权威性和操作性并不强。
因此,强化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应有的执行力显的优为重要,在今后的相关规定中应明确检察机关制作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四)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保障工作 检察机关要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监督就必须渗透到适用非监禁刑的各个步骤和程序中去,包括刑罚确定过程的监督、执行过程的监督、执行后的监督,保证判、交、送、接、帮、罚等各执法环节实现无缝衔接,进行全程监督。
并在监所部门体制下设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一种探索和选择,这样更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一体化。还应对检察人员进行有关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检察监督能力;同时注重建立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信息网络共享机制,构建统一信息平台,推进检察监督,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动态监督。
(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督方法 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改变目前事后监督的机制,主动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同步”,拓宽监督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在诉讼阶段提出量刑建议试点,将有条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判决非监禁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检察机关应当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罪犯病历资料和伤残鉴定,向在押人员及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还要加大查处执行和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的力度,扩大监督成效,增强监督权威,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是正常而且非常必要的,虽然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具科学化、人性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层面的原因;既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区矫正参与参与部门配合不够的原因,要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监督任务和工作职责,找准监督切入点
要做好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工作,当务之急是明确监督的任务和职责,找准检察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要求,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实践中的新情况,做到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既符合原则性又体现灵活性。
(二)继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1、完善异地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时有关法律文书和罪犯的具体交接问题,跨地区的如何及时交付、如何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
2、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司法所的执法依据和权利,授权有利于社区矫正的相关强制处罚措施,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检察机关才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找准监督目标,分清责任。
3、明确社区矫正活动中参与者的权利义务。
①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和不履行义务须承担的后果等。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好恶代替客观评价,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对那些违犯监管秩序不履行义务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和惩处。
②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小组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作用,完善社区矫正责任书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有参与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职责和任务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处罚措施的明确规定等。
③明确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立功减刑制度、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的控告申诉制度等可操作性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检察监督工作做到实处,做出成效。
(三)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当检察机关在检查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问题或存在违法情形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不整改,不能有效地解决所存在的违法问题。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权威性和操作性并不强。因此,强化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应有的执行力显的优为重要,在今后的相关规定中应明确检察机关制作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四)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保障工作
检察机关要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监督就必须渗透到适用非监禁刑的各个步骤和程序中去,包括刑罚确定过程的监督、执行过程的监督、执行后的监督,保证判、交、送、接、帮、罚等各执法环节实现无缝衔接,进行全程监督。并在监所部门体制下设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一种探索和选择,这样更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一体化。还应对检察人员进行有关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检察监督能力;同时注重建立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信息网络共享机制,构建统一信息平台,推进检察监督,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动态监督。
(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督方法
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改变目前事后监督的机制,主动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同步”,拓宽监督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在诉讼阶段提出量刑建议试点,将有条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判决非监禁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检察机关应当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罪犯病历资料和伤残鉴定,向在押人员及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还要加大查处执行和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的力度,扩大监督成效,增强监督权威,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是正常而且非常必要的,虽然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具科学化、人性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两所一庭”是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
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对派出所承办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也可以对立案监督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对司法所社区矫正活动实行监督,重点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监管以及社区矫正变更、终止及期满解矫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人民法庭审判、执行中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形进行监督。 要求乡镇检察室对辖区公安派出所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及执行活动、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并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执法调查、线索移送、监督纠正等工作机制。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乡镇检察室的监督职能,促进“两所一庭”规范公正执法,实现触角的有效延伸。同时,促进派驻乡镇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内外部衔接机制,有助于形成职责清晰、规范高效、管理科学的涉农检察工作机制。
你好:
看来你可能人事驻看守所检察工作。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看守所发生的一些问题有的可能是对你保密,真实的东西不会告诉你的;
2)你本人也无法掌握全部的真实的东西;3)看守所工作是很细的具体工作,24小时都会发生问题和漏洞,但不能24小时都在看守所;
3)你要深入掌握看守所的真实情况,除了你有知识和经验外,还要与看守所的领导和同志们一心一意,使看守所相信你;
4)如果看守所出了事,你的上级会批评你的,因为你未能监督好看守所,负有责任的;
5)看守所召开的有些内部会议你是不知道会议精神和内容的;
6)如果有的事情告诉你后,在处理和汇报上出了问题的话,今后你的工作就不好办了,因此你要处理好对你的上级和部门与看守所之间的问题;
7)你的工作责任重大,有了一定的经验后会做的更好的。
“两所一庭”是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
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对派出所承办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也可以对立案监督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对司法所社区矫正活动实行监督,重点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监管以及社区矫正变更、终止及期满解矫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人民法庭审判、执行中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形进行监督。
要求乡镇检察室对辖区公安派出所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及执行活动、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并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执法调查、线索移送、监督纠正等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乡镇检察室的监督职能,促进“两所一庭”规范公正执法,实现触角的有效延伸。同时,促进派驻乡镇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内外部衔接机制,有助于形成职责清晰、规范高效、管理科学的涉农检察工作机制。
一、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不是剥夺所有的权利。在羁押期间,在押人员享有生存权、申诉权、控告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等基本权利;罪犯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
根据《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有“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的职责。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存权。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即使应判死刑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要维护他的生命。
驻所检察人员定期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治疗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2.维护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权。
申诉、控告是国家为维护公民(包括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的权利。驻所检察室有权受理在看守所服刑的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有权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对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包括对在押人员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行为);有权受理对办案人员贿赂、索要财物等行为的控告。
对上述控告、申诉,驻所检察室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3.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
凡新入所人员,经检查,其随身所带的衣物、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清单,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4.维护在押人员不受侮辱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必须检察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室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警戒是否严密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管秩序稳定保证监管场所安全无事故是对驻所检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在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了看守所连续多年安全无重大事故。
二是突出刑罚执行重点监督。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占在押人员的6%,此部分人员的稳定至关重要,为此,突出抓好此部分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为每位留所服刑人员建立台帐,全面掌握信息。
鼓励留所服刑人员积极表现,针对多次被评为“五好在押人员”或在改造中能起到积极作用的,我们根据看守所提出的减刑意见,给予减刑以此来鼓励这些人员积极遵守监规,对整个监管场所也可以起到表率作用。三是积极推行谈话制度。
即坚持与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谈话,约见检察官谈话及接待来访家属等实行“法律政策攻心,人性管理交心,家属帮教换心”三种方式,教育感化在押人员。通过在押人员,协助办案机关将诉讼顺利进行。
如赵某某处于审判环节,由于家中有三个孩子十分牵挂,在开庭的前几分钟,赵某某突然晕倒在地,我们与看守所民警将其送医院就治,医生诊治后说其有装的可能,检查无异常情况,我们在其打点滴时与其谈话,耐心的做思想工作,了解其心事后,在领导的批准下让其见到了自己的三个孩子,赵某某当时就表示要好好配合法院把案子了结,不管怎样的结果自己都将接受法律的制裁。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在给未成年人黄谋谋过十八岁生日时为其点燃生日蜡烛,亲切的关心帮教深深打动黄谋谋,其表示一定要好好反醒自己的错误,在看守所认真听从管教,不管将来判决是什么,自己都将好好改造。
我们的约见检察官谈话,为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浅薄的在押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通过我们的《检察官提示》,他们可以充分的了解自己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侯某某约见我们时说,我没有偷东西为什么给我定盗窃罪呢,当时我们了解侯某某的犯罪经过后,明确的告诉他,他犯的不是盗窃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且把相关的定义及司法解释以《检察官提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该在押人员,使他们明白自己到底是犯了国家规定的哪一条刑法而被刑拘,同时更好的维护了在押人员的权利。三、努力增强创建信心,不断巩固创建成果 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水平、增强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
为此,在“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础上,确定了创建“国家规范化检察室”的目标。一是及时制定创建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展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方案》从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等方面详细规定创建活动内容,确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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