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假定这是一起民事纠纷.
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然后核对到庭当事人和代理人.交待权利义务,交待回避权.
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诉状,接着被告答辩.然后归纳双方争议焦点.
接着由原告方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然后就案件询问当事人(比如打架的经过以及法官认为还不太清楚的事),如果原告对打架的起因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也许被告会提出自己也被告打伤,则法官当询问被告是否要求反诉,如果被告要求反诉法官审查后认为反诉成立,那么还要再给原告方15天的答辩期).
至于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就要看你们扮演原\被告的同学会怎么提了,然后。把法条放在手边,你就翻吧.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们作为被害人丁和戊的近亲属,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亲属,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亲属。被告有驾驶员甲、试驾人乙或者其雇主和单位。驾驶员甲作为侵权人应当负侵权责任,试驾人乙作为指挥者,有提醒和监督客户安全守法驾驶的义务,驾驶员在学校门口超速行驶,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受雇主雇佣,其雇主或单位应当承担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此案可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因为该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民诉法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不是单一被告,为方便诉讼,原告应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应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3、(1)属于物证;(2)属于证人证言;(3)属于书证;(4)属于证人证言。
本案应该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下列民事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的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此外,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民事案件和高院认为应当由高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第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案件,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诉不理,也就是民事诉讼,只能由发生纠纷的民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作为母亲,不能代替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提起离婚诉讼。
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民事案件中,诉讼主体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直接反映了一个法官的业务水平,同时也反映了执法者的司法理念,即是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是否真正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法官严格依法审判,值得肯定!!!
这个案例涉及到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效力问题。
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它可以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本案例属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都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所以,本案例中张玉、李力、王军三人在未与其他l47名原告商定并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就在法庭上放弃了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行为是无效的。
对于张玉、李力、王军三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一般会做出不予撤诉的裁定。因为法院会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否是自愿、合法的,而本案张玉、李力、王军三人的行为是没有得到其他147名原告的同意的。
(当然这是从法理上来说的。如果张玉、李力、王军三人在申请撤诉时伪造了一张其他147名原告同意的证明的话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