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将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2。《实施意见》对设计、施工单位等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强调了处罚规定。
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加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联合征信部门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对搭建违法建筑的个人和单位,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 3。
《实施意见》明确,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消防监管重要内容。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消防机关并会同公安消防机关开展联合执法。
4。搭建违法建筑用于生产经营,牟取不当得利,是违法当事人主要的内在驱动因素之一。
对此,《实施意见》也明确了相应的制约措施和手段,规定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拆违实施部门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食药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许可;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安或人保部门对租住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予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5。
据了解,个人信用报告应用广泛,当个人向银行申请各类贷款,或是申办信用卡时,个人信用报告将会作为重要参考指标。上海市建设管理委主任汤志平表示,今年1到6月,上海共拆违法建筑402。
7万平方米,其中新增面积49。2万平方米,存量面积353。
5万平方米。 。
镇政府无需什么责任,他只要和有权的相关单位知会一下,补办一份授权委托证明。
不排除县级政府委托镇办理拆除工作。原因:一、农民确属违法建筑二、违法建筑在镇政府管辖范围内三、强执是政府行为,虽然在程序上可能有越权行为,但行政复议(诉讼)只是程序问题,不是责任问题。
(责任:行为产生XX后果,才有负责任)四、可能没有签署拆除文件,但文件可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
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拆迁案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暴力拆迁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 暴力拆迁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负责拆迁单位为完成拆迁任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雇佣非本单位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或者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除。
此类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拆迁的行为,不但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工作,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在保障政府规划实施的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正常进行的同时,坚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以暴力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法律政策原则 要正确把握案件性质。一方面要对政府依法规划审批的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房屋拆迁活动予以支持和保障,维护正常合法的房屋拆迁秩序;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个别拆迁单位利用合法资质的外衣从事非法拆迁活动的本质,坚决严厉打击其中以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注意区分责任,明确打击重点。要重点打击直接实施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拆迁单位人员,尤其是被雇佣直接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团伙、流氓恶势力。
同时,要查清纠集、指使、雇佣者的责任,依法打击处理。(**办公厅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内容】:下月各地上报自查报告此次专项检查要突出以下三项内容:一是检查《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等。二是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
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三是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包括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第二阶段从6月下旬开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督察组进行重点督察,督察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责任】:全面清理已有许可证项目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各省(区、市)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督促所辖各市、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紧急通知》要求,对自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
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1、违章建筑给将来的拆迁改造增添了困难,不利于改善市民居住环境; 2、个人违章建筑损害城市形象,从某个角度助长了违法行为。
如在拆迁中,大搞违法建筑,以增加补偿面积,已经上一不公开的秘密,有的人据此要高价,和拆迁部门斗法,已成为一个社会不稳定因素; 3、其中有为数不少的违法建筑,影响其他人的居住和出行,引发无尽的邻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4、一些违法建筑还成为非法经营场所,在大城市比较明显,已经成为当地的违法事件多发地; 5、违法建筑无形中,亵渎了国家法律的形象和实施。 所以,说影响治安没有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