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减加计抵减额的原因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按照10%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即使该纳税人现已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仍只需要按照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10月当期按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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