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1.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
3.农村低保对象 ;
4.城市低保对象 ;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医保是强制性的,而医疗互助是自愿的,用于职工间的互助。它一般来说是个人缴费,具体金额可能因地方而不同。
职工只需每年缴纳50元保费,今后如新患特种重病,即可获得2万元保障金。日前,厦门市总工会推出了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全市职工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保。
根据保障办法,凡厦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参保。保障费为一年每人每份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可以续保。
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针对的特种重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各种原发性特性肿瘤、白血病、晚期肝硬化等11类,参保职工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确诊初次患其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2万元的医疗互助保障金。
该办法采取团体参保的方式,职工人数千人以下的单位,参保人数原则上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80%,千人以上的应占50%。参保费来源可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单位工会与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或者从单位福利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