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在行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总股本为 万股。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 左右,其中(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上述3位股东以下合称为“甲方”)。3、乙方及丙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目标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由甲方认购。本次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万股,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目标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4、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
1、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各方共同为目标公司设定了 年度的经营目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人民币 万元(经各方认可的审。
新星化工: 银行曲线直投对赌协议的样本 最近,新星化工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就“期权财务顾问协议”产生纠纷,新星化工指责建行深圳分行以低价格获取即将上市的新星化工3%比例股权,是“全球最大高利贷公司”。
1。 建行“对赌协议”溯源 一则略显夸张的媒体报道将深圳建行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下。
日前,新星化工冶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加入了深圳市总商会互保池,获批了3年期3000万元贷款。不到两年,新星化工提前清偿了贷款,但就在其紧锣密鼓谋划上市期间,却与深圳建行陷入一项“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纠纷。
这份协议或将使得新星化工背负6918。13万元的巨额债务。
按照该公司和建行深圳分行的陈述,2009年,新星化工与建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共签署了四个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账户管理协议、期权财务顾问协议。陈学敏说他不确定当时签字前是否细看过所有协议。
正是这一让陈学敏陌生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深圳建行发布的经总行审核的新闻稿称,这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客户自愿通过协议安排给予银行的一个指定投资者在未来时间投资的权利。
事实上,这不是什么新东西,大概在2008年就有了这项业务。 当年,该行进行市场调研后发现,许多缺钱企业渴望获得PE公司投资,但又不愿企业股权被PE占有而稀释,深圳建行设计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 ,可令企业顺利获得融资,在让渡一部分股权收益情况下,并不用担心丢失股权所有权。
一名深圳建行公司业务人士说,当时他向企业推出此项新业务时,受到不少企业的欢迎,至今3年,参与此业务的有些企业成功实现上市,有些暂未能上市的企业回购了股权,建行获得了较大收益。 按照建行深圳分行官方说法,该行推出期权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深圳本地中小企业多数存在上市需求、但在早期大多得不到有效支持与辅导的难题。
该行力图通过整合区内创投、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资源,配套提供券商辅导之前的咨询服务支持,提升企业价值。 银行的回报间接来自于企业上市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认可。
截至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发放的深圳市总商会“互保金贷款”99户,其中与该行签署了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有14户。 新星化工本不能获得建行贷款,即使其加入了互保金体系,风险依然较大。
互保金贷款虽然号称是“以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自助互保金及政府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贷款”,但实际上因抵押率很低(30%),期限较长(一般要3年或以上),贷款风险高。 建行深圳分行在互保金贷款领域已有坏账出现,至今该行约亏损了1。
4亿元。 因无法获得正常贷款,“贷款+PE”的融资需求由此而生。
建行深圳分行人士说,他们投资企业股权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这种业务在带来超额收益的同时,也存在超额风险,高收益是对高风险的补偿。 “银行拯救了新星化工公司,但陈学敏不讲信用,企图撕毁已签订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
然而,8月9日,新星化工董事会发布的公开声明称,公司从收到建行深圳分行投行部转来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之日起,双方即对该协议的签署过程和协议内容产生巨大分歧,公司管理层“一直竭力保持克制、低调和协商的态度”。 建行知情人士表示,新星化工同意接受该行的期权财务顾问业务后,建行付出了利率折让的代价,利率仅为2009年5。
4%的基准利率。同时,建行承诺会在贷款额度紧张时,优先保障期权财务顾问客户的融资需求。
新星化工更指责,期权协议的签署方是建行与新星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长,并未有第三方投资机构,建行存在越过直投禁区违规之嫌。 前述建行人士坦陈,该行还未来得及找第三方公司代持,此次“天价利息”事件就爆发了。
“因为是期权协议,银行可选择行权或不行权。如果确定要行权,银行会与新星化工谈判,挑选行业排名前列的几大PE公司供新星化工选择,行权的价格,双方签协议时也早已商定。
” “我们在程序上可能不到位,与客户的沟通有问题,由此落下了把柄。”前述建行知情人士表示。
2。 同业竞合 深圳建行曲线从事PE投资并非孤例,工行“上市一路通”、中行“中银融智顾问服务”、光大银行 “可转换贷款”都有类似曲线直投业务。
并且,银行与PE公司合作所获取的利益分成从之前的20%上升到最高60%。融资+直投已然成为一种潮流。
原工行深圳分行行长王晓燕详解了该产品操作模式。根据中小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金融服务需求,深圳工行提供了“创业之路”、“成长之路”、“上市之路”、“卓越之路”四个服务解决方案。
工行深圳分行与华润信托签署探索以股权信托投资基金的模式开展PE主理银行业务,同时还与工银国际、南非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等国际投行形成了直投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对签约客户的股权直接投资。 工行股权选择权贷款并非银行直投,一般都选择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下属的融德公司以及工银国际下属直投公司等合作伙伴共同合作,投资款是合作的投资机构出的。
如果挣到钱了,会分给工行一部分,不挣钱就不给,。
当投资者投资于不确定性比较大的企业时,会考虑设定一定的业绩目标来激励管理层和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对赌协议就是标的企业在吸引投资者时的一种业绩承诺形式,也是一种期权形式。无论是在创业型企业还是投资型企业都有不少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合理的对赌协议能降低投资者的不确定性风险,业绩目标同时也能促进被投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努力提高经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信心做强做大的企业,对赌协议是加强投资者信心,激发管理层潜力的利器。而对于急于融资,欲在企业处于困境中扳回一城的企业,对赌更像是一道催命符、一个无偿的股权转让协议。对赌是一把双刃剑,怎么去用,什么时候去用,还需要谨慎对待。
(批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中比较经典的众多成功案例其中之一是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的合作,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 当投资者投资于不确定性比较大的企业时,会考虑设定一定的业绩目标来激励管理层和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对赌协议就是标的企业在吸引投资者时的一种业绩承诺形式,也是一种期权形式。无论是在创业型企业还是投资型企业都有不少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合理的对赌协议能降低投资者的不确定性风险,业绩目标同时也能促进被投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努力提高经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信心做强做大的企业,对赌协议是加强投资者信心,激发管理层潜力的利器。而对于急于融资,欲在企业处于困境中扳回一城的企业,对赌更像是一道催命符、一个无偿的股权转让协议。对赌是一把双刃剑,怎么去用,什么时候去用,还需要谨慎对待。
(批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中比较经典的众多成功案例其中之一是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的合作,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创造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空间的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迅速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才能实现腾达。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蒙牛乳业的业绩对赌,让各方都成为赢家。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在行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总股本为 万股。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 左右,其中(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上述3位股东以下合称为“甲方”)。3、乙方及丙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目标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由甲方认购。本次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万股,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目标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4、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定义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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