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的,由各股东按增资前股份比例认购,不愿意认购的股东不得阻饶第三人购买新增股份。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设立时缴付数额 一期 二期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 公司设立时股东至少应当缴付3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数额的20%,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两年内交齐。)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依法在公司成立后30日内向公司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否则应按日1000元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存续期间不抽逃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30日内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出资证明为股东身份证明,应与股东名册及工商机关股东身份备案保持一致,不一致而导致股东权利不能正常行使的,由公司对出资人承担红利及其他损失赔偿责任,并负责完善股东身份工商机关备案工作。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本公司的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制。 (二)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帐薄;股东查询公司帐目的方式及权限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人选。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股东拟向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须提前30日董事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无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转让方表达购买意向的不得阻饶。两个以上股东对拟转让的股份都有购买意向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股东资格,继承人应向公司提交其他继承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几个继承人之间对由谁继承公司股份有争议的,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公司股东权。由公司回购死亡股东的股权,并将回购资金妥善保管,待几个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平息后持相关证明领取。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按本章程第十四条的方式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两个以上股东对拟转让的股份都有购买意向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在完成转让手续30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参考文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 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属许可经营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报经审批。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 万元,占 %(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2、非货币: 万元,占 %(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九条 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定)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需注意以下内容: 1、公司章程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共同制定。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分期缴付情况;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和职权;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另外: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部门可免费领取公司章程范本。
02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否则公司章程无效。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判断和区分强制性条款与任意性条款的根据。具体到某一具体条款,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制定特定领域的公司章程,要注意其他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例如:对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有专门规定;
第三,公司章程的修改,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公司章程的修改权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关;二是修改公司章程应遵循特别的程序: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然后由股东会对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表决的规定是不同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应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和存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经营基本制度建立的基础,其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获得了“公司宪章”之美誉。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投资者和经营者都对章程的认识较为淡漠,这一方面由于原先的公司法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强制性条款较多;另一方面是由于管理部门习惯于格式化的章程。 由此,大量公司章程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充分考虑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自治原则,尤其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将充分考虑其人合因素,强制性条款减少,指导性意见增多。这种自治原则最集中的体现之一在于公司章程,大量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条款将由股东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在新公司法下,对以下方面相关内容,投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关约定: 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确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现实生活中某些公司董事长由于事务太多,长期授权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其最终法律责任却由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承担。 为平衡责任风险和相关的责权利,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选范围。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相关的程序内容,以强化股东的知情权。 三、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需要,对股东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的通知期限及通知方式作出不同规定。
章程可以重新规定股东在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比例;可以对股东分取红利的比例、公司新增资本时各股东认缴比例做出规定。 前述各项比例的确定可以充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人合因素,而并非必须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确定。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加大监事会或监事在公司内部管理权限。 此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办法作出规定。
四、股权转让与继承 新公司法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股权转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修订章程时可以就股权转让的期限、股权受让方范围的限定、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比例分配等内容以及相关程序作出规定,从而排除公司法相关条款的适用。
需特别注意的是,投资者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股权继承和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进而排除公司法“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规定的适用,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维护公司运营的稳定。 五、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投资人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就公司陷入僵局时,部分股东行使退股权的办法作出规定。
六、其他事宜 新公司法废除了转投资限制,为了降低企业风险,可以在章程中对转投资的累计投资总额、转投资对象范围、最高单项投资额等内容作出规定,并且规定相关的决议主体、通过决议的投票权比例、关联方回避等程序性内容。 此外,还可以在章程中对公司借贷、财产抵押、质押等内容作出限定;章程可以对利润分配和股东分取红利的方法补充作出规定;可以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等等。
总之,在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章程可能涉及的约定事项范围大大拓展,投资人利用好这些非强制性约定对于公司内部治理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宪章”不是摆设,投资人不可不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式一(为了帮助您顺利起草好公司的章程,并能符合法律的要求,我特地起草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样式供您参考。
本章程样式中宋体字为章程样式的内容,括号中的楷体字为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要求,请您务必通读公司法和详细阅读了解本参考式样后,再动手起草您公司的章程。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特别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名称:XXXX有限公司(注:企业名称一般应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征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不同企业的字号不得相同。 )第二条住所:XXXXXXXXXXXXXXXX(住所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是企业首脑机构的所在地,应标明路名及门牌号码)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纺织机械的制造和销售。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的注本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本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由全部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也可全部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等共同出资组成,但机关法人中,**明令禁止经商办企业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然人也可与法人共同出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应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股东数额必须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第五条本公司股东有:(一)常州市华力机械厂注册号:13791080-5住所:常州市临江区天山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周红军(二)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裕机械设备供应公司注册号:17896621-4住所: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山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平(三)常州市机械技术研究所证号:[93]6985住所:常州市长宁区黄河路77号法定代表人:陆宁克(如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则应逐一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和现住址,如“周红军、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2040530618041,住址:常州市兰陵路12号”)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股东在公司范围内可以充分享受权利,也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
在制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内容时,您务必全面、认真的阅读公司法,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表述得更全面、合理。我们在这里列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供您参考)第六条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股东以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出资比例取得红利;二、股东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享有决策权;三、股东有选择公司经营者的权利;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五、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六、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七、股东享有质询权、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工作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明确的答复;八、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出资的资产转让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九、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的优先受让权;十、股东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缴出资权;十一、股东享有共同定制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十二、股东享有告诉权和起诉权,在公司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事实、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或向行政机关举报揭发;十三、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取得公司因解散经依法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第七条本公司股东应当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一、股东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二、股东有参加股东会议并执行股东会议的义务;三、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数额和期限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按规定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五、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六、股东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七、股东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义务。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的期限第八条本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
会宁县桦银汽修厂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会宁县桦银汽修厂第三条 企业地址:会宁县开发区亚欧桥汽车站院内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常有洲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二级维护与保养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其中现金:10万元。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6年10月8日。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投资人签字(盖章):二00六年十月八日范文,请酌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