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规定可以不出庭,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都要出庭。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当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就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通过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就将对此案件提起公诉。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审判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
2,普通程序。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迟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PS,详细的法条什么的我没有翻啊~可能一些细节规定不是很清楚。只能说大致是这样了~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修改,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层级,即将适用主体由“人民法院”改成了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了其他级别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这样的更改有效保障了其他层级法院管辖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
二是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标准,即从原来的根据案件种类、可能判处的刑罚种类及检察机关的建议、同意与否作为标准,变更为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认罪情况及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角度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一重大转变,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也更加体现了新刑事诉法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这是立法的重要进步。
三是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同时规定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
对于不具备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变更处理。四是明确了公诉人应当出庭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原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对于这一规定,虽然很多基层检察院反映这是增加了公诉人的出庭量与工作量,存在司法资源浪费的可能,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加强诉讼监督,形成控辩裁三方诉讼职能作用的典型审判程序样态的同时,也是试图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将给公诉工作带来较大影响,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有效解决。
公诉部门在积极应对中应该冷静客观研判形势,及时采取对策,捕捉机遇,努力开辟公诉工作的新格局: 一、全面集中出庭弥补监督缺位,节约司法资源 。此前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在最高检2008年的一份调研报告中显示,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率不到3%,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到40%左右。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又不到庭支持公诉,不符合诉讼规律。
出庭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平台,大量公诉案件不出庭,也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刑诉法更好地契合了诉讼规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以前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现在“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一变化,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多方保障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挑战。 鉴于“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势必造成基层检察院工作量的加大,笔者认为应对措施是集中审理并出庭公诉简易程序案。
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公安机关做好衔接,构建协作机制。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尽量采用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办理、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相对集中出庭方式办理。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传所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到庭后,集中查明被告人的情况,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同时检察院集中派公诉人统一出庭支持公诉,同时进行庭审辩论与最后陈述,同时宣判,还可将同类型、情节类似、刑期相近的案件集中审理,被告人可以相互了解案情与判决结果,实现量刑均衡,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诉工作案多人少背景下程序公正的实现,也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要求,切实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和审理的效率,更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建立审前快速办理机制。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将直接导致基层简易程序的案件激增,对此,检察机关应该探索出更加科学的办案机制,以适应这种变化,可以尝试建立审前快速办理机制。 首先,本着案件繁简分流的移送原则,可与公安机关协商集中移送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扎实,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
对不属本院管辖、案卷材料不齐、证据不扎实等案件,不予受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其次是简化办理过程。
一是简化文书格式。《简易程序审结报告》建议采取格式化套打方式,这样可以大大减少重复工作量。
二是在办案时简化讯问(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认罪),讯问时最重要的是充分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三是实行专业分工。
建议以各办案小组为单位,自己协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办理方式。如相关换押、告知、送达等事务性工作由某人负责,案件承办人则集中精力做好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案件处理意见和相应出庭预案的拟定。
三、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通过召开检法联席会议,就庭审方式方法、庭审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沟通,对起诉书宣读、讯问、举证质证、发表量刑建议等环节进行合理规范。
起诉书宣读,重点宣读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简化讯问环节,重点围绕焦点问题讯问,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可以省略讯问环节;简化举证、质证环节,重点说明证据证实的问题;简化法庭辩论,重点就量刑进行辩论,并注重强化教育、挽救和法律宣传效果,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四、提升出庭支持公诉能力。
构建以出庭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格局,以出庭能力作为衡量公诉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要求将会越来越高。
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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