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准生证】的条件及程序: 一、准备“申请”,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1)需盖村或居委会章(2)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3)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 1、女方户口本 2、结婚证 三、拿“申请”及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1、女方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存档证明 3、结婚证 四、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需盖三个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申请 4、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准生证 五、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存档证明 3、结婚证原件 六、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
1、男女双方户口本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结婚证原件 七、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申请 4、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准生证。
(一)《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规范1、男女方为本区户籍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
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2、男女方为本区户籍的,没有参保的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1)女方《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3、男女双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由男女双方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后,到女方现居住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1)男女双方《职工婚育证明》原件一份;(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暂住证》、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4、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附件三),男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附件三),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附件五)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一份;(2)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2)和复印件(3)留存。5、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没有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附件五)后,到男方户籍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1)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2)女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3)留存。6、女方户籍在工业园区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将《职工婚育证明》交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男方苏州市区户籍的,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到女方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2)男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3)留存。
附件:1、《生育状况证明》或《生育保险联系单》(由镇、街道、区计生办电脑打印)2、《职工婚育证明》(在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出具。3、《婚育证明》(在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由村(居)委会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