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溧阳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 2007-08-23: 作者:万柏松 为了不断提高广大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各地人民法院对本院审、执结案件都实行了案件质量评查(有些地方也被称之为案件质量检查)。
溧阳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起步较早,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案件评查工作,至今已走过了十个年头。自从1997年之后,该院每年都要评查数千件案件,例如该院1997年评查4433件,1998年评查6138件,1999年评查7839件,2000年评查8521件,2001年评查6766件,2002年抽评2658件。
自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来,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自1997年以后各类案件的平均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其中1997年的平均优秀率为95.76%,1998年为92%,1999年为94.78%,2000年为96.24%,2001年为94.96%,2002年为96.17%。案件的不合格率则自1997年后年年低于0.5%,其中1997年为0.45%,1998年为0.2%,1999年为0.03%,2000年为0.02%,2001年为0.01%,2002年为0.075%。
随着案件质量的提高,溧阳市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1999年该院还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文明法院”,2000年又被授予“全省人民满意法院”等荣誉称号。
可以这样概括溧阳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发展历程,即开始于1994年,发展于1996年至1999年,完善于2001年至2002年。目前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评查都有一整套完整的规范。
质量评查工作在院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全体评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已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笔者通过对该院几年来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调查,发现其案件质量评查主要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该院在1994年开始案件质量评查时,评查的范围仅限定在一些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担任质量评查任务的也仅是个别退居二线的老庭长。
通过一阶段的评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为此,该院于1996年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室,归口于政工科管理,质检人员也相应进行了增加和固定。1997年评查范围扩大到执行案件。
1999年又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纳入了评查范围。同年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划归审监庭负责。
至此,该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原来的只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二、对个案进行评查发展到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又从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发展到抽卷评查。
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对民事和经济案件进行评查,但当时并不是对以上两类案件中的所有案件均进行评查,当时评查的只是以上两类案件中的一些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个别矛盾激化案件和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即个案评查。后评查范围不断扩大,至1999年该院所有类型案件均纳入了评查范围。
鉴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开展后,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各类案件的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不合格率逐年递减,在这种情况下,该院认为再化大量的精力投入到每年质检几千件案件中去,显然已意义不大,为此,该院于2002年初开始实行案件抽评,即对行政案件实行全数评查,对民一、民二案件按报结数的30%抽评,对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均按报结数的50%抽评。抽评工作的开展,不但没有降低大家的办案质量意识,相反由于案件评查的少了,评查的质量却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更促使办案人员认真办案,并想方设法提高案件质量。
三、从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 该院在实施案件评查之初,重点放在了评查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上。
案件的程序差错问题往往被忽略,甚至当事人依法应该享受的重大诉讼权利被剥夺,也不会引起案件评查人员的注意。随着实体公正具有相对性、程序公正具有绝对性观念的提出及重视,该院的案件评查的重点也相应作了调整,即从原来的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
目前该院制订的各类案件百分制评分标准中,程序评查分约占到整个评分标准的80%。对一些因属于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判决结果,则不再作为案件评查扣分理由。
这一案件评查观念的转变,使得审判领域广大案件承办人员敢干当庭大胆下判,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当庭结案率和办案效率。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至少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承办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提高各类案件质量。
评查的根本目的是要求承办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把案件办好。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是案件评查人员通过评查案件,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所查找出的问题带有共性现象,则及时在季度、年度通报上予以通报,如只是个性问题,则及时与承办人员交换意见,指出不足。通过暴露出共性或个性问题,防止今后此类问题的出现,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近几年该院评查出的案件优秀率年年超92%,不合格率不到0.8%,这就充分证明评查工作对提高办案质量是大有裨益的。现在审判员无论在驾驭庭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还是法律文书制作。
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审判工作质量,案件质量评查是审判活动中面向社会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是社会公众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至关重要。
在当今时代条件下,各种媒体高度发达,社会生活日益透明,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案件的任何差错或瑕疵,都有可能被放大在社会公众面前,成为舆论炒作的热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就是要从审判工作的细节着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强化训练、提高水平,促进各级法院一线法官审判办案整体素质的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与河南省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员岗位大培训中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通知》,对开展“两评查”活动作出具体部署。河南省高院为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迎接最高法院的“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总结验收,在总结近几年评查工作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2012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
对于,下面浅谈一下我的看法:一、进一步深化对评查工作的认识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即对实行案件评查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理性认识,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大多数案件质量评查员对案件质量评查有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在:1、认为案件评查无非是走形式,应付检查,何况评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未必就比审判员强,往往草率了事。
2、法官一年办这么多案,出现错别字、漏字等现象是在所难免的,这些都是小毛病,无需进行案件质量评查。3、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没有问题还好,如有问题,进行通报纠错,抹不开情面。
上述这些观点说明一部分同志对案件评查制度的作用和效果没有搞清楚。要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消除影响案件评查工作的主观不利因素,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统一“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
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
维护司法公正,最基本、最核心、最具体的就是要确保办案质量和提高司法效率,具体到每一件案件上,就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凿充分,裁判文书准确无误,说服力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体现司法公正。
2、切勿忽视小错误。在评查案件中,小的质量瑕疵案件占了相当比例,主要是责任心不强,马虎草率造成的。
虽然案件质量中出现的小瑕疵、小差错,对案件实体公正的影响不大,但反映了少数审判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对待工作时有马虎之心,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理解错误而缠诉不休,影响法院的形象,减损法院的威慑力。因此,办案人员要高度重视案件的质量,不要忽视小问题的出现,力争打造精品、质优的案件。
3、由中院统一组织,随机抽取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如各个院自己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有碍于情面,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评查工作发挥的应有作用。
为保障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基层人民法院向中院报送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由中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由中院从案件质量评查库随机抽取评查人员到各个基层法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二、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目前,大多法院都存在着案件质量评查相关制度不配套。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种机制,应有相应的制度配套,但目前基层法院的相关制度并不配套。
一是没有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在实践中,差错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并且标准难以与实际中对照下来,容易产生质评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冲突;二是没有统一的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现行的责任追究散见于《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两者规定并不一致。针对此种现象,法院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一是按照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要求,以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作为办案部门的办案指南和评查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判的依据。二是制定《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评查过程中要突出评查重点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在使用司法资源时必须考虑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在法院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用更多的人来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要使质量评查工作发挥作用,必须突出重点。把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放在判决的诉讼案件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尤其要注重领导机关交办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案件、上诉后发还改判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
这样做,有利于解剖“麻雀”,对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提高评查工作的质效。其他如调解、撤诉、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则可由各业务庭进行交叉评查,形成书面评查结果后报审管办备案。
四、奖惩措施落到实处大多数法院都有制定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但错案追究往往流于形式,奖惩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对一些经常存在细小问题案件承办人惩处措施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摄。
虽然不清楚楼主是哪个行政执法机构,但希望能在总体框架上帮到你。根据一般的要求,应该按照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文件要求进行。比如:
一、要对所有的行政执法案卷列出目录;
二、整理或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定方面的台帐;
三、按照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标准,逐项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内容可以包括:执法程序方面、法律法规适用方面、案卷归档管理方面;是否能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完备,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理,法律文书规范,符合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要求,写出书面总结。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在完善评查工作机制上狠下功夫,真正“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的过程”,是加强审判管理、确保案件质量的长久之道。
案件的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在新形势下如何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优质高效“出炉”,切实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各地法院围绕提高案件质量,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机制不断完善,评查成效日趋凸显,评查工作的积极效应得到了较好发挥。但是在案件评查具体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对案件评查认识不到位,案件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评查部门不统一、标准不尽一致等等。这些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应达到的社会效果。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制定相应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常态化评查,在完善评查工作机制上狠下功夫,真正“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的过程”,成为加强审判管理、确保案件质量的长久之道。
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案件质量评查是加强审判管理、强化法院内部监督的重要方面。要充分认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观,增强责任意识,改变对案件质量评查的传统观念,把以往单纯地找茬、挑毛病错误定位转变为提高案件质效、创新审判管理的理念。赋予法官参与监督管理的权利,加强法官对评查工作的理解,减少评查阻力,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质量评查模式,以统一的标准、客观的原则贯穿评查始终,注重对评查结果的及时总结分析,从表层的简单分析,上升到深层次的问题思考,并把考评结果能动地转化到审判实践中。
要明确案件评查专门机构。按照最高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应当在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以审管办为主体,专门负责案件的日常评查工作。审管办评查案件,直接对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负责,配备相应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资深法官并保持相对稳定,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常态化、专业化的评查,切实履行好对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
要创新案件质量评查体系。首先,建立程序运作和评价标准体系,设置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方法,坚持自我评查、交叉评查、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集中评查相合,对整个流程运转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按照“瑕疵情形、处罚标准、改进办法”结构,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正确处理好“查”和“评”的关系,“查”得主动,“评”得到位,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坚持评优与评差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查水平,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提升案件质量评查实效。其次,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质量评查机制,将审判质量监督工作的关口前移,实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转变。改变过分注重规范文书的做法,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立、审、执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查,坚持审判前中后动态监控,真正实现对案件质量全程跟踪和无缝隙监督。
要注重评查结果的运用转化。案件评查结果的及时有效转化,是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工作。要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对评查出有差错的案件,组织资深法官对案件进行会诊,把准问题关键,制订具体解决方案,加大对评查结果的利用和转化。积极探索评查结果转换机制的构建,对个案,通过通报、整改,使案件评查结果公开透明,强化评查警示作用,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率降至最低。对普遍性、倾向性、类型化的问题,建立评查与调研互动机制,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和趋势,通过分析、评析、讲评,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在注重审判质量提升的同时,继续完善跟踪追查机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需要整改的案件进行抽查,对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的加大惩戒措施。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统计分析,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通报,以此促进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同时,以案件质量评查情况为视角,将案件评查与法院的管理工作挂钩,针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审判工作运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促进法院整体工作良性健康发展。
行政强制案卷评查主要内容包括: (1 )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范围、条件、方式和期限是否合法; (3) 实施行政强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 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制执行; (5) 是否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 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6) 是否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7) 是否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8) 是否承担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 (9) 扣押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 封、扣押; (10) 扣押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为进1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建立审判履行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红河州弥勒法院建立了执法事迹档案。
建立执法事迹档案的对象主要是执法主体,即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和在执法岗位工作的干警。部门执法档案的范围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1庭、民2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履行局、法警队和各派出法庭,1个部门1本档案。
个人执法档案的范围包括: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和从事执法工作的所有干警,1案1档,1人1本档案。执法事迹档案的主要内容有:1是基本情况,包括部门执法职责、人员构成,个人简历、学历情况、执法资历、执法岗位、业务培训等;2是执法情况,包括办案数量、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投诉控告、涉诉信访、督办事项、工作总结、工作创新和其他执法活动等;3是专项工作情况,包括围绕党委、政府和本系统上级部署展开的执法工作,阶段性重要工作等;4是考核情况,包括平常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其他执法考核、执法错误认定、执法错误责任追究、执法背纪查处等;5是赏罚情况,包括表彰嘉奖及惩办。
弥勒法院的执法事迹档案以执法年度为单位建立,遵守“统1组织、部门实行;分类建档、档随人走;跟踪考核、动态管理”的方法进行。同时,弥勒法院还建立了定期分析和执法年度综合考核制度。
定期分析工作与每季度展开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同步进行,执法事迹档案建设工作办公室针对执法事迹档案和平常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分析总结,经案件评查小组考评落后行通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执法年度综合考核以执法年度为单位,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经民主测评、院党组研究决定,肯定干警年度执法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
执法事迹档案记载事项,作为对执法主体调剂执法岗位、晋职升级、评先评优和追究执法错误等的重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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