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修是编辑部对那些从内容、结构、文字表达及编写格式等基本符合刊用要求,但有些地方仍需修改、补充的论文,在参考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责任编辑把稿件中的主要问题清理出来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与作者沟通思想、交流信息、共同提高论文质量的一种方法。
退修既是编辑对论文进行初步加工的过程,也是一项必须有作者亲自完成的工作。其目的是使论文更具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读性,并使其内容更符合所投刊物的办刊宗旨。
要求作者在修改过程中补充遗漏的内容,改正文中不足,以最少的篇幅容纳最多的信息,为论文的顺利发表创造条件。
几乎杂志都是分初审和终审,”初审已审回”就是说你初审过了,然后等待终审,终审过了,就可以发表。
扩展资料:几乎杂志都是分初审和终审,以下为“审稿状态”的说明: (1)新到稿件:投稿成功,等待稿件送审 (2)初 审:稿件已在审理中。 (3)初审已审回:稿件已返回编辑部,等待编辑部处理(未被录用,将会被退稿;初审通过,可继续送评审;)稿件状态自动更新。
(4)评 审:稿件已在审理中。 (5)评审已审回:稿件已返回编辑部,等待编辑部处理(未被录用,将会被退稿;评审通过,可继续送终审;)稿件状态自动更新。
(6)终 审:稿件已在审理中。 (7)终审已审回:稿件已返回编辑部,等待编辑部处理(未被录用,将会被退稿;终审通过,需要修改,返回作者修改;)稿件状态自动更新。
(8)退修稿件:编辑部会将退修意见发至作者邮箱,作者按修改意见修改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版。
初审过了,终审一般就很快了。但是由于初审时期,杂志社可能还会收到少部分稿子。有些写手是砸着截稿日期投的。所以会放几天。等一等,过稿了自然会通知你的。千万不要去催编辑,不然他没耐心随便看下就还给你了。这样只会适得其反。顺其自然,好稿子自然是会被支持的。编辑们的工作是多的,终审也是更要斟酌和仔细的。严格意义上讲,期刊的选稿应该是“不让一篇优秀的稿件漏选,不让一篇拙劣的稿件入选”,同时应严格执行稿件"三审制度",切实做好稿件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但是在编辑部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学术期刊编辑部人员相对较少,一般期刊的主编均为兼职,没有大量时间用于稿件终审,编辑部也不可能将全部稿件的取舍工作交给主编定夺。通常,主编会委托下放一部分权利,让编辑部在初审和复审中对稿件进行严格把关,留给主编终审的稿件只能是稿件中相对较为优秀的稿件。
作为学术期刊,受知识面限制,编辑不可能对所有学科的稿件进行完全准确的评价,只能参照专家意见以及稿件本身的写作等进行评判。稿件学术水平主要依靠外审专家评判,而稿件的写作水平、规范程度、写作态度等成为编辑部取舍稿件的重要因素。
比如,《水科学进展》每年收到作者投稿1300余篇,而最后能够被录用稿件仅130篇左右。编辑部5位编辑,每天要处理包括稿件的初审、送审、复审、大量校对工作以及各种编务工作,不可能对每一篇稿件都严格意义上的审读。其中,很多平常写作中不太注意的地方可能成为稿件被“毙”的原因。就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实践工作总结如下,供投稿者参考。
一、态度决定一切
有些作者投稿,仅编辑部初评后认为质量尚可,但需作者做一些修改后可以送审,编辑部提供模板请作者参照修改。有的作者非常认真,严格按照模板进行编辑、整理,而有的作者态度非常不认真,简单回复“稿件已按照格式修改”。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进行修改,这样的作者会给编辑部留下很不好的印象,就是做事不严谨,连简单的照模板修改工作都做不好,如果该稿件日后录用后让作者修改,困难会更大,态度可能会更加“傲慢”。对待这类作者的稿件,编辑部一般会从严处理,而最终成功接受的可能性会比较小,因为连简单的格式问题都不能解决好的作者,稿件中其他问题不可能少的。所以,好的态度是你成功的一半。
二、优秀是一种习惯
这句话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的。培养好习惯就是在追求优秀。追求优秀是一种积极的意识,这种意识可使一个人脱胎换骨,成就一个全新的你。
作为一名投稿者,态度认真使你成功一半,而优秀的习惯也使你的成功之路更加平坦。其中包括稿件文字的通顺、语言连贯、不写错别字等。如果一篇稿件文字不通顺、语言不连贯,读起来相当拗口,意思表达不清的话,一般来说这样的稿件很难通过审查。一篇稿件写作完成后,作者本人似乎已经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好的办法是找一个不太懂你专业的帮你读两遍,或许从外行中能发现你自己一直都不能发现的问题。
三、注意稿件的头尾
从事编辑工作以来,笔者形成一个习惯,一篇稿件拿来,首先看题目有没有新意;其次,简单阅读摘要,看看作者做了什么工作,有什么意义;再次,看看作者的结论是什么,是重复摘要内容,还是提炼出了什么科学结论;然后,翻阅作者的参考文献部分,看看作者阅读文献的范围;最后才会阅读稿件的正文,看看图表是否清晰,写作态度是否端正,内容是否有创新,等等。
首先,稿件题目的拟写要下功夫,从题目中也大概的可以判断稿件是不是简单的重复工作,稿件有没有新意的,这是对稿件的第一印象,一定要下功夫。做到既要概括文章主题,又要符合标题规范。
其次,摘要、结论的写法很重要,一般都有其写作特点,包括正文的撰写等内容以后专题论述,在此略过。
最后,讲一点比较重要但作者一般不太重视的问题,就是参考文献。其实,参考文献在文章中有很重要的地位,一般稿件质量的高低,与你参阅的文献有很大的关系,当然一些特别的牛人的独创性的文章除外。文献阅读的深度、广度很大程度影响你写作的思路、稿件的水平,一般建议作者尽可能引用近5年内(尽量近2年)相关学科国内外研究进展,特别注意的是要引用学科内优秀的期刊,尽可能少引低质量学术文献,避免以讹传讹。文献中还有一个问题是,千万不要把文献中著名专家的名字写错。名字写错的两个坏处:其一,万一稿件送到该专家的手中,他看到了会很不高兴,后果可能坏很严重;其二,说明你对同行专家很不熟悉,引申下去就是你对他们研究的内容可能也不熟悉。
絮絮叨叨这么多,希望对投稿者有一点作用,也希望投稿者发往编辑部的稿件是高质量的、规范的、令编辑爱不释手的稿件。
简言之,让优秀成为一种习惯,让态度决定一切。
好了,祝你过稿。
再审的专家和一审的不一定是同一个人。
再审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 1、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提交再审申请书,这为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明确规定,也是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权时应负担的诉讼义务。
2、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查效率和审查结果,应当认真对待。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却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从头到尾从不引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x项,这在形式上就不符合要求,因为再审审查是围绕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的一项或几项展开的; (2)仅按一、二审思路笼统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而不是围绕具体再审事由和个案情况,对原裁判认定和说理展开攻击,缺乏有针对性的说服力; (3)大篇幅地摘抄原裁判内容,申请再审本身内容较少,造成再审申请书无必要的重复; (4)断章取义挑刺式地攻击原裁判的个别词句表述,而没有从案件争议焦点、实体权利构成要件及程序合法性要件展开整体而有逻辑的论述,难以达到启动再审的标准; (5)具体主张理由与所列引用法条的再审事由明显不符,实为另一再审事由,在其具体主张有理的情况下,是否裁定再审,令法官左右为难。
3、出现上述问题,不外乎以下几点原因: (1)有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往往误认为,纠正原裁判错误是法院职责所在,其只要随便提交个申请再审书即可。殊不知,民事再审仍然要受到处分原则约束,且不是所有的原审错误都必须通过或者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2)误认为再审申请书相当于起诉状,等待询问或开庭时在详细表达意见或进一步提交书面意见。其实,再审审查不是一审程序,询问也不是开庭,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都是书面审查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未必有当面陈述的机会。
(3)原审裁判正确,难以找到更好的申请再审角度或新的理由,只能硬凑再审申请书的内容。 (4)律师对申请再审案件积极性不高或不负责任(这个你懂的,具体不在此开展)。
误区二: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可提高再审率 1、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全是再审审查经常面临的问题。如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多份相关合同时,再审申请人只提供原审中提交的部分合同,或者提供缺页的合同文本。
有时,这出于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疏忽,但更多地是出于如下心态: 2、让法官在审查时只看到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部分内容,以达到裁定再审目的。且不说,对方当事人可能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仅就裁定驳回还是启动再审的结论选择而言,法官选择前者面临的风险较小。
3、没有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会在基本案情或争议内容不清的情况下,草率裁定再审,以致后来的再审裁判陷于被动。况且,大多数法院要求需要裁定再审的案件,应调阅原审卷宗。
因此,以故意遗漏某些材料或内容,求达到不当引导法官判断的想法,显得幼稚且不专业。 4、其实,上述情况更多地出现在申诉信访材料中,在诉访分离的格局下,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应该要以法律之道来应对法律问题。
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必定审查完毕 1、民诉法第204条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也就是说,三个月内要么裁定驳回,要么裁定再审,要么作裁定终结审查、并案等特殊处理,总之要有审查结果。但在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其中相当比例的是拟裁定再审的。
2、因为裁定再审案件往往需要调卷,法官审查更加细致,考虑更加周全,内部审批程序也更加复杂,有时要经过所在庭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甚至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3、对于审查超过三个月的案件,一般不能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民诉法第204条规定了延长审限的制度。
民诉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检察监督,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因此而提起检察监督的案件,一定程度上也是考虑了上述情况。 4、因此,作为再审申请人不应急于要审查结果,一定程度上,审查时间越长,裁定再审的可能性越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