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与安全 41 质量与安全管理 41。
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 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41。
2 甲方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乙方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管理机构,配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
41。3 管理的要求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
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41。
4 乙方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
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为甲方提供SW产品用的-------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特签订本协议。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
质量应满足以下部分或全部要求:
(1) 双方签订
(2) 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
(3) 甲方提供的图纸
(4) 其他补充要求
2、乙方对出厂的产品应对以下项目
进行全程把关,每批产品并向甲方提供:(用打√的方法选取)
( )检验合格合格证
( )检测报告
( )有关检验原始记录
( )型式试验报告(每年)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验收,采用全数据检验或抽样检验两种方法。
(1) 全数检验,不合格率P1
(2) 抽样检验:
抽样方案:
合格质量水平:
抽样检验批不合格率P2:
4、甲方对乙方产品不合格品的统计范围,应为甲方进厂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和售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的总和。
5、产品进货检验全数检验不合格率(P1)和抽样检验批次不合格率(P2)的计算方法。
(1) 全数检验
进厂检验判定的不合格品数 C,
P1= *100%
交验产品总批数
(2) 抽样检验
季度抽查不合格批数
P2= *100%
季度抽查总批数
6、产品进厂验收的检验判定依据为:
7、质量保证 (1)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并参照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并保持文件的质量体系,不断提高质量保证能力。
(2) 甲方在需要时确认乙方提供的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的实施状况时,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进入乙方进行质保体系调查。
(3) 如果乙方将甲方所需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制造时,甲方有权提出进入第三方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乙方应予积极协助。
8、为促进乙方的产品质量稳定和提高,甲方根据双方确认属乙方质量责任的不合格品时,采取以下经济措施
(1)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通知乙方,经甲方作出可否回用的判定。被判为可回用的产品需办理回用手续并按降级处理,甲方将扣除该批产品总价值被判为不可回用的不合格品甲方有权作整批退货,并收取乙方该批产品价值 的检验费和误工费。
(2)合格批中的不合格品甲方除退货外,还收取乙方退货价的 %作检验费与误工费。
(3)如因整批不合格退回,乙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甲方因此停产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必须负全部责任。
(4)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原材料、零配件的制造工艺发生改变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果乙方产品质量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水平,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除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外,甲方有权减少乙方的供货量或终止合同,取消定点资格。
9、因乙方提供的供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按国家质量法处理。
10、其他补充条款
11、当甲、乙双方认为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12、本协议未签事宜,由双方共同协调解决。
13、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盖章后生效。
完整的质量保证协议应包含:1、采用的质量标准或约定一致的质量指标;2、约定一致的计量标准、方法和检验机构、方法;3、准确的质量责任约定和免责约定;4、质保金金额、支取办法和质保期限;5、质量瑕疵、质量衍生风险、质量违约的处置办法;6、一些特殊商品应规定允许的合理质量损耗。
实践中,还应考虑供需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实际的质量保障能力、合同产品的质量与其他经济行为的制约关系等等,工程建设物资、装备采购中,还应充分参考行业专家的技术意见。总之,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质量保证协议不仅仅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更是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的保证。
遵从这样的认识,加上完整规范的质保合同条款,相信你能签订好质量保证协议。
为了避免今后质量标准问题复杂化,交易双方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就对质量标准作出约定且约定明确。
另外,如果合同所涉金额大或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很高的,建议合同双方还要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进行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条款既可以指导其自身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也可以在出现纠纷时有章可循。
2、质量异议期条款必不可少(1)质量异议期限合理约定质量异议期限的长短,我国合同法未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合同当事人可根据标的物的特性就产品内在质量和产品外观质量的异议期限做不同的约定,一般说来,产品外观质量的异议期短于产品内在质量的异议期。(2)重视质量异议期起算时间的约定合同双方约定了质量异议期限后,往往忘了约定质量异议期起算时间。
从本案来看,合同双方事先约定质量异议期起算时间对争议发生后的解决大有裨益。(3)提出质量异议采用书面形式为妙。
您好: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以上规定只是作为只是作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增减有关条款。但在实践中,以下这些条款是必须的: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需法人的名称。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执照;
2、合同标的: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则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
3、价格:要注意货币单位;
4、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期限会导致违约,甚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责任:一般约定违约金比例或损失赔偿办法;
6、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如果约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7、法律适用问题:这牵涉到诉讼发生时将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尤为重要。
一份严密的合同的起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对于大宗的买卖。如有必要,最好请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帮助起草。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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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w915041284
代理商质量保证协议书NO:甲方(个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1、目的为确保甲方质量,保证体制有效运行;确保乙方供货质量的稳定,满足甲方用户的最终产品需求,防止不合格品配套的发生,特签定本协议。2、适应范围本协议适应提供甲方产品配套的乙方。3、双方合同涉及的内容3.1甲方向乙方下达的合同订单应当准确无误的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交货期限、交货方式、质量保证期限。3.2甲方如需要对已下达,但尚未执行的合同(订单)内容进行更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代表确认并纠正合同(订单)内容。3.3甲方向乙方下达的合同订单,应附加工、购买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要求。如甲方不能明确提出的质量技术指标可使用国家标准或由乙方代为提出,双方同意后形成书面记录。4、质量标准的说明4.1甲方通过图纸、标准或指定样件等方式,向乙方说明产品的质量标准。4.2对甲方提出的质量标准有异议时,或者希望变更时,乙方须向甲方提出申请,进行协商确定。4.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合格率: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产品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九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的方法。
4. 合同的写作要求有哪些? 1.遵守《合同法》。合同是依据法律规定面签订的,在内容和签订程序上,都不得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合同的内容必须坚持双方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3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以格式要规范,条款要完备,文字要精确。
4.合同语言须准确、周密,以防止产生岐义,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1、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一)姓名、(二)标的、(三)数量三个条款。只要这三个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3、(四)(五)(六)(七)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是可以事后协商解决的,或者是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的。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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