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7-12-08 19:08 - 阅读:2279 - 评论:0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 河南省财政厅(章)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
在日常党建工作中,导入ISO9000标准,把党建工作作为内容,把ISO9000作为载体,将ISO9000标准的先进的科学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作为党建工作科学管理的一种工具,结合我们党建工作自身特点和优良的传统管理模式所建立的保证党建工作质量的管理体系。
在行政上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行政工作为内容,以ISO9000标准为载体,用ISO9000标准的先进思想、科学方法,来规范行业管理,这便形成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比如以某国家机关为主体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就称为“某某机关质量管理体系”,以医院为主体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就称为“医院质量管理体系”,又如“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同样,以某党组织党建工作为主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就称为“党组织党建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党建质量管理体系,就是在党的建设工作质量中起指挥、控制和协调作用的管理体系。体系:是一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要素。
管理:是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 在全党上下都在探索党建质量管理体系新思路时,出现了一批先行者,北京科标纪元管理咨询中心在2001年就组织了十余位有党建工作经验的管理专家,成立党建质量管理体系研究小组。
他们依照ISO9000族标准精神,积极探索党建的方针、党建的目标、党建的产品、党建的主要过程等理论内涵,为形成党建质量管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一些基层党的工作者也在考虑这个问题,如河北峰峰集团老党委副书记段酉兴同志、山西忻州公路局党委书记杨中平同志、山西新峪煤矿赵建明同志、河南平顶山八矿戴学增同志等都很早研究这一课题。
中组部、国家认监委、中央党校等领导机构也在热情地、积极地关注党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几次召开党建质量管理体系高层论坛,国家认监委机关党委带头建立党建质量管理体系。 河北省委非常重视党建整理管理体系建立工作,他们在全省抓试点,省委常务副书记刘德旺同志亲自过问和指挥,邯郸市委书记聂辰席同志,三次批示在邯郸全市建立党建质量管理体系,山西省委领导和组织部对这项工作也积极支持,对正在开展党建整理管理体系的单位进行研究并推广。
河南省、辽宁省、吉林省、北京市、天津市等省、市也在积极的行动。 长三角地区以南京和杭州为中心多次举办高层论坛,开班培训班、抓试点工作;以上海为中心,曾组织21个党的工作者,反复研究、积极实践、努力建立党建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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