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第四条是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八个不准: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 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 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 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 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 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 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意见建议的;(四) 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 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 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 规定作出处理的;(六) 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 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 强烈的;(八) 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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