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甚至腐化堕落,丧失了党员干部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二是部分农村党员干部不善于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因循守旧,致使工作停滞不前。
三是极个别村干部一旦当选,就千方百计在“权”上做文章,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 (二)综合素质不到位。
有的村干部对农村政策掌握不多,不懂农村基层工作程序,遇到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对有关政策理解片面,把握不准,断章取义;有的对如何依法履行职责不清楚,凭经验和主观臆断开展工作; 个别村干部自律意识差,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差;有的村干部宗旨观念不强,服务意识淡泊,利己思想严重,甚至违法违纪,影响了村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机制管理不到位。
一方面制度不健全,缺乏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基层组织制度,工作无章可循,随意性很大。有的虽有制度,但落实不好,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管理机制不配套,上级党组织对不履行职责和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基层党组织成员多是进行批评教育,对那些经教育不改却又达不到党纪国法处理的束手无策 (四)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基层党组织由于整天忙于事务性工作,往往容易忽视与工作服务对象面对面的交心谈心,在倾听工作服务对象意见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没有深入周到的调查研究就不能得出准确无误的结论,在分析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工作中时可能就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经费的制约。
由于基层党组织的党务活动经费的不足,所以不能保证党建工作的经常性。党务经费的不足可能会制约党建工作的力度和效率,同时还会影响到基层党组织的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工作。
扩展资料: 创新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认识,创新党建工作的思想观念。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
(二)强化管理,健全党建工作机制。要坚持党建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三)深化认识,构建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 (四)强化措施,促进基层党建工作新变化。
参考资料: 人民网-《浅谈当前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弱化”。
一是个别单位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经济、轻党建的倾向,对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不力,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一岗两责”落实不到位。 二是少数同志不愿意做党务工作,主要精力集中抓经济工作及业务工作上,对党建工作只是应付、被动地去做,对党建工作组织不力,抓得不紧。
三是个别单位党的组织形同虚设,基本没有党组织的单独活动,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由行政行为所代替,而 支部活动则被干部职工活动所代替。 2、组织教育活动不经常。
部分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够全面,没有将组织教育纳入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存在重工作、轻学习的现象地区。特别是个别单位对组织生活制度抓得不实,流于形式。
在抓党员思想教育中,不注重对党员的集中学习,缺乏对科学文化、基本技能、法制理念、文化素养的教育,使得一些党员对政治学习兴趣不浓,导致业务理论一知半解,工作水平和能力平平,思想观念陈旧落后,宗旨意识有所淡化。 3、抓中心议大事能力不强。
主要是对什么是中心、如何抓中心把握不准,分不清哪些是重大问题,哪些是一般问题,该管的没管住,该放的没放开,大事议不透,小事议不完。 片面认为,党支部就是研究表彰奖励、党员发展、经费开支等问题,未能将年度工作计划、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阶段性重大工作同经济工作齐抓共管,直接造成了党建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分离脱节。
4、党员先锋意识“淡化”。 一些基层党组织不注重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致使个别党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有的党员党性淡簿,日常工作中把自已等同于普通群众,只顾局部利益,缺乏全局观念;有的党员工作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得过且过,工作上不求进取,少数党员只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 5、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虚化”。
一些基层党组织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懈,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三会一课”制度坚持不好,个别支部存在着行政会、业务会与支部会兼顾开,支部大会不规范不严肃;在对党员管理结果的衡量上,往往把行政业务工作开展得好坏,作为评价全年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扩展资料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甚至腐化堕落,丧失了党员干部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二是部分农村党员干部不善于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因循守旧,致使工作停滞不前。
(二)综合素质不到位。有的村干部对农村政策掌握不多,不懂农村基层工作程序,遇到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对有关政策理解片面,把握不准,断章取义;有的对如何依法履行职责不清楚,凭经验和主观臆断开展工作。
(三)机制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缺乏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基层组织制度,工作无章可循,随意性很大。
有的虽有制度,但落实不好,形同虚设。 (四)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
基层党组织由于整天忙于事务性工作,往往容易忽视与工作服务对象面对面的交心谈心,在倾听工作服务对象意见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没有深入周到的调查研究就不能得出准确无误的结论,在分析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工作中时可能就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经费的制约。由于基层党组织的党务活动经费的不足,所以不能保证党建工作的经常性。
党务经费的不足可能会制约党建工作的力度和效率,同时还会影响到基层党组织的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工作。 参考资料 人民网-《浅谈当前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你好,2013年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法制观念不够强。
部分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还非常淡薄,思想观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还习惯于命令式行政和凭经验办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具体表现为:在法制观念上,干部依法治民、治事观念逐步增强,但依法治权、治官的意识比较淡化;在执法上,部门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但保护公民的意识较弱;在服务基层上,服务意识还不强,服务水平还不高。
个别领导干部不能彻底地摒弃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存在“重公权、轻私权”和“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观念,不能完全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二)法制宣传不到位。
宣传工作滞后,广度和深度不够,社会因不了解而不理解法制工作。 法制宣传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只注重理论宣传,不注重指导实践;只注重定期宣传,不注重日常宣传。
在宣传中不能将法律条文与实际案例有机结合,不能将说法与说理有机结合,不能将短效宣传与长效宣传有机结合,领导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公民对法制工作的认识存在盲目性。 在日常工作中,个别领导还存在认为“与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相比,法制工作是虚的,不实;或者说是软的,不硬;或者说是缓的,不急”的观念,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三)法制机构不适应。政府法制机构与当前所面临的工作任务还严重不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上强下弱,呈倒三角态势,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人少质弱”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人员力量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
在国家、省市大力拓展法制工作空间的背景下,基层法制机构不完善,人员少任务重,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发展空间小的情况还普遍存在,与国家对法制工作的要求极不匹配。大多数基层法制机构都含在政府办公室里,没有作为独立一级机构开展工作,格次较低,开展工作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有的政府法制机构依然只是挂了牌子,而没有落实人员编制;乡镇法制建设上还是空白,既无专门机构,也无专门人员负责法制工作。
(四)法制工作队伍薄弱。大多数基层法制机构只有两到三人,甚至还有的是一个人或兼职人员在维持工作,存在违法工作的现象。
在基层法制工作者中,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工作人员缺少,大多是从其他行政工作岗位转岗而来,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层面不能适应基层法制工作日益复杂的工作要求。 个别地方不关心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不关心其政治进步,使一些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法制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致使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较低,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由于任务重、压力大、待遇差、发展空间小,一些基层政府法制干部“自谋出路”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制人才流失的现象在基层法制机构普遍存在。 (五)制度建设不完善。
许多地方和部门没有建立与法制工作配套的相关制度,法制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无章可循,造成了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法制工作软、散、难,甚至停滞不前的局面。有的地方和部门虽然制定了一些制度,对法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在现实工作中还存在重复交叉、界定不明确和不具体等情况。
还有的地方和部门即使制定了一些制度,但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不能严格兑现奖惩,导致制度执行得不好,形同虚设。正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法制工作的开展得不到有力的保障,严重阻碍了法制工作开展的进程。
(六)法制机构职能不明确。政府法制部门在工作中应该扮演好三个角色,一是政府的高级参谋,二是政府的得力助手,三是政府的法律顾问,这也是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能核心所在。
但目前一些地区由于领导重视不够,法制部门工作开展得不好,导致对法制机构认识不清,一些群众误认为法制机构是搞法律宣传或是接待信访,但又过分依赖法制机构来解决问题;一些领导认为法制机构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但又不重视、不信任法制机构;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制机构只是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参与文件审核,但又不了解法制机构的监督职能;一些执法人员认为法制机构只是搞法律培训、办理执法证件的单位,甚至有的部门和人员分不清法制机构和行政司法机构的区别,认为这两个单位是一家。 就基层法制机构而言,工作职能缺乏统一规定,政府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视同“通才”而非“专才”,随意调动和安排,缺乏工作稳定性,不利于法制工作人员的成长和法制工作队伍的加强。
(一)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弱化”。
一是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经济、轻党建的倾向,对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不力,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 二是少数同志把主要精力集中抓经济工作及业务工作上,对党建工作只是应付、被动地去做,对党建工作组织不力,抓得不紧。
三是村小一级党组织形同虚设,很少开展党组织的活动。 (二)组织教育活动不到位。
部分基层党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够全面,存在重工作、轻学习的现象地区。特别是大多农村支部的组织生活流于形式,甚至一年到头都没有开展组织生活,导致一些党员对政治学习兴趣不浓,思想观念陈旧落后,宗旨意识淡化,没有归宿感和荣誉感。
(三)党员先锋意识发挥不突出。 一些基层党组织不注重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的党员党性淡簿,私心较重,只顾自身发展,帮扶作用没有有效发挥;有的党员纪律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流动党员常年不缴纳党费或不愿意按规定(四)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松弛。
一些基层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不到位,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缺乏力度,造成党员纪律散漫;村小组支部书记没有领取工资待遇,不肯积极主动参与党支部管理工作。 (五)办公活动经费缺乏。
一是办公经费解不了燃眉之急。很多农村支部由于经费缺乏,大多没有活动室。
二是党组织对薄弱的基础设施建设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最后也只能停在嘴里。 扩展资料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学习培训不到位,造成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甚至腐化堕落,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村小组支部书记没有待遇,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其工作积极性。
(二)综合素质不到位。 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对农村政策掌握不多,把握不准,断章取义,有时带来负面影响;个别村干部自律意识差,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差;有的村干部宗旨观念不强,服务意识淡泊,利己思想严重,甚至违法违纪,影响了村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机制管理不到位。 一方面制度不健全,工作无章可循,随意性很大。
有的虽有制度,但抓得不严,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管理机制不配套,党组织对不履行职责和存在问题的成员大多是进行批评教育,缺乏有效的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员网-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弱化”。
一是个别单位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经济、轻党建的倾向,对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不力,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一岗两责”落实不到位。二是少数同志不愿意做党务工作,主要精力集中抓经济工作及业务工作上,对党建工作只是应付、被动地去做,对党建工作组织不力,抓得不紧。
三是个别单位党的组织形同虚设,基本没有党组织的单独活动,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由行政行为所代替,而 支部活动则被干部职工活动所代替。(二)组织教育活动不经常。
部分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够全面,没有将组织教育纳入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存在重工作、轻学习的现象地区。特别是个别单位对组织生活制度抓得不实,流于形式。
在抓党员思想教育中,不注重对党员的集中学习,缺乏对科学文化、基本技能、法制理念、文化素养的教育,使得一些党员对政治学习兴趣不浓,导致业务理论一知半解,工作水平和能力平平,思想观念陈旧落后,宗旨意识有所淡化。(三)抓中心议大事能力不强。
主要是对什么是中心、如何抓中心把握不准,分不清哪些是重大问题,哪些是一般问题,该管的没管住,该放的没放开,大事议不透,小事议不完。片面认为,党支部就是研究表彰奖励、党员发展、经费开支等问题,未能将年度工作计划、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阶段性重大工作同经济工作齐抓共管,直接造成了党建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分离脱节。
(四)党员先锋意识“淡化”。一些基层党组织不注重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致使个别党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有的党员党性淡簿,日常工作中把自已等同于普通群众,只顾局部利益,缺乏全局观念;有的党员工作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得过且过,工作上不求进取,少数党员只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有的党费也要催缴,还有的甚至连党费也不愿意按规定标准缴纳。这些个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影响工作的健康发展。
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改进和解决。(五)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虚化”。
一些基层党组织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懈,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三会一课”制度坚持不好,个别支部存在着行政会、业务会与支部会兼顾开,支部大会不规范不严肃;在对党员管理结果的衡量上,往往把行政业务工作开展得好坏,作为评价全年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而对政治表现、自身综合素质等难以实施准确的评价考核;有的党务工作者从未经过系统的培训,党务知识懂得不多,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管理缺乏力度。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30年的历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五届、六届、七届,是摸索起步阶段。新成立的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行使职权的途径、方法和规律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我省人大常委会全面依法履职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
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党和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及时提高对恢复地方人大、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具体明确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及其主要任务、基本工作方法,统一思想,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议事规程,开展议事活动,地方立法、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各项工作都顺利展开。
立法方面,制定了地方立法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二审”制度,提出了围绕改革和“四化”建设需要,把经济立法作为工作重点的思路,先后出台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土地使用管理条例等一批经济法规,成为当时我省地方立法的亮点。 监督方面,把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督力度,解决了人民群众关注的许多热点难点问题,比如,依法纠正了常熟市安琴化工厂选址不当的问题,解决了阜宁县芦薄乡因河水严重污染导致当地群众吃水难问题。
尝试使用多种监督手段,增强监督效果。除了采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常规监督手段外,还依据法律,对镇江谏壁电厂粉煤灰排放污染环境问题提出了质询案,对金坛假农药案进行了特定问题调查,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也扩大了人大监督的影响。
人事任免方面,制定人事任免办法和人事任免工作程序,改进人事任免工作。对拟任命人员要求突出介绍其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详细说明任命理由;由主任会议初步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机关须修改补充;对审议中委员提出的询问,提请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及时答复或解释;对审议中争议较大的人选,由提请机关作进一步考察,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复议;通过任命后,由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制定了常委会工作条例、常委会与人大代表联系的规定等,各项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初步建立;与常委会成立初期相比,常委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有了明显增强,工作条件有了显著改善。 第二个阶段为八届、九届,是快速推进阶段。
在前三届实践、摸索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经验,各项工作快速向纵深推进。这期间,常委会在***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围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认真开展工作,在行使职权的全面性、有效性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立法方面,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在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放在首位,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立法工作的目的性、计划性、系统性大大提高,立法步伐大大加快。突出经济立法和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这两个重点,从江苏实际出发,在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发展高新技术、价格管理监督、扩大苏州市政府在苏州工业园范围内土地审批权限等方面制定了一批有地方特色的法规。
积极探索提高立法民主化程度、防止和克服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途径和方法。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了地方立法“少而精、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更好地指导地方立法实践。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具体表现在: 1、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2、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3、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 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
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扩展资料: 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的改善: 1、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 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
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2、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
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江必新: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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