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自觉。
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 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 (2) 按时。
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 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 足额。
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 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 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三 个方面: (一) 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应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 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
(二) 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一般应当按月交纳党 费,不能无故拖延。
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 次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足额。党员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 准交纳党费,不准隐瞒收人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
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人情况,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凡有工资收人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人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人的0.5%。 每月工资收人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人的1%。
每月工资收人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人的回1.5%。 每月工资收人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人的2%。
每月工资收人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人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人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人参照第一条第1款现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
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户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注: 每月工资收人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l。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人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2.津贴和补贴的范围: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旧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保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工龄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民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入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版费等。
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届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贝、房贴、水电贴等。 祝你好运一生!点击好评,谢谢你!。
关于中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
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