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党组织和党员队伍自我净化、自我革新,永葆党的建设生命力的力量源泉。
而加强部队基层党的民主建设,落实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发挥和释放党员民主权利,对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激发组织生活活力、提升创建活动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笔者结合分析当前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状况,对如何加强基层党内民主建设谈几点思考。
一、当前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党内民主的发展,激发了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为党的建设增添了活力,进一步推动了组织创新和党内民主建设进程,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主要是:(一)对发展党内民主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思想上重视不够。
受传统领导方式的影响,一些基层党组织特别是领导干部缺乏民主观念,认为党员主要是服从组织,党员正常行使民主权利往往被视为组织观念不强的表现;其次,改革创新意识不强。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习惯于原来的工作程序和机制,不适应发展党内民主的新形势,在发展民主方面,不敢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轻易地做尝试。
(二)党员的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长期以来,我们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强调党员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多、强调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相对较少,对党员党内民主建设方面的教育培训相对滞后,党员对参与党内事务的内容和途径缺乏应有的了解,有个别党员甚至不清楚党员有哪些民主权利、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有些党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不能正确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 。
(三)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近些年来,虽然在推进党内民主制度方面做了一些实践探索,但是对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和受党员群众欢迎的扩大党内民主的做法和一些加强党内民主制度的试点工作经验,没有及时进行系统总结,尚未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有效地贯彻下去。
(四)民主集中制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充分。
表现在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上普遍存在评议工作上的问题多、评议个人思想上的问题少,开展自我批评多、开展相互批评少等现象。二是制定落实整改的具体措施方面相对薄弱。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整改措施内容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对整改内容的公开程度也不够,党员群众对整改内容、过程、结果缺乏有效监督,整改效果不明显。二、对加强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几点建议(一)深入推进党务公开。
党务公开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前提,又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载体。在实施过程中,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党务公开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调研。
一是要拓展党务公开的手段。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党务公开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坚持下管一级,由上级党组织定期参加听取基层党支部会、军人大会、民主生活会,对基层党务公开内容、程序、实施细则等做出分析、提议;要围绕党组织党务公开,出台相关制度规定,让党员代表、官兵代表参与质询公开程序、质询公开内容;要采取党内会议、文件、通报、工作简报、会议纪要等不同形式进行公开,认真收集党员对公开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将处理结果向全体党员进行反馈;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把设置监督员、举报电话、宣传栏等作为常态监督的固定动作。
同时,要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利用一体化平台、移动通讯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电子党务,将除涉密信息外所有基层组织情况联入内部信息网,基层党员可以随时阅览,及时了解党务工作相关动态。二是要丰富党务公开的内容。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将官兵考学、送训、表彰奖励,困难官兵救助等内容纳入公开工作范畴。各级党组织对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有关事项,如涉及具体财务数目、招投标项目及金额、采购物资种类等,在不涉及保密事项的情况下,都要进行公开,让本单位党员群众做好监督。
党委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年度党建主题活动安排、党委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党组织选举情况、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党员发展和队伍建设情况等内容要定时公开,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监督。三是要落实党务公开的时限。
党务公开要善于抓住“契机”,因事而宜、因时而宜,做到快捷、准确、高效。将长期的、程序性的公开内容与动态的、阶段性的公开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做到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党费收缴、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等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党组织活动、年度目标进展情况等阶段性工作按时公开,干部选拔任用、热点难点问题办理情况等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党委(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决议和措施等重大问题必要时公开。
(二)突出党员主体地位。党员的主体地位必然地与党员的民主权利紧密相关,而党员民主权利享有的多少又与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紧密相连,因此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就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
立改废释也就是新立、修改、废止、解释。
一、新立 xīn lì :新登上君位。
二、修改 xiū gǎi :改正文章、计划等里面的错误、缺点:~初稿。~章程。~计划。
三、废止 fèi zhǐ :取消,不再行使(法令、制度):本条令公布后,以前的暂行条例即行~。
四、解释: jiě shì
1、分析阐明:经过无数次的研究和实验,这种自然现象才得到科学的~。
2、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词句。~误会。
五、并举 [ bìng jǔ ]:不分先后,同时举办:工农业~。
例证:入世十年中国立改废释3000多部法律法规对法规的清理和立改废释,也是当务之急。通过新立、修改、废止、解释,使各项制度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
扩展资料
含有标立的成语:标新立异
【解释】:标:提出,写明;异:不同的,特别的。提出新奇的主张,表示与众不同。
【出自】:朱自清《钟明〈呕心苦唇录〉序》:“其中典礼集会之词,标新立异固不可,机械陈腐亦不可。 ”
【语法】:联合式;作主语、谓语、定语;形容故意与众不同以显示自己
【近义词】不甘落后、矜奇立异、标新取异、革故鼎新、拔新领异、别出心载、标新竞异、独出心裁、别开生面
【反义词】西颦东效、东施效颦、墨守成规、不甘落后、墨守成法、哎哟东施、故步自封、人云亦云、生搬硬套
更好地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措施: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 根据《中国**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以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环节。
每一部党内法规都要走完这几项规定动作。以规划与计划为例,2013年11月,中央公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这实际上是给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个“路线图”和“时间表”。
在制定相关的党内法规过程中,根据这部党内“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制定过程应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在党内立法过程中,按照分级立法的原则,由中央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计划,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做出规范,并适时予以公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有规可依。此为其一。
其二,按照开门立法的原则,鼓励党员甚至党外群众有序参与到党内立法工作中来,鼓励和尊重专家学者对党内立法提出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一些党内法规的初稿和征求意见稿可以通过媒体、网络予以公布,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做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其三,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则,将基层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政策,成熟的并带有普遍适用性的政府上升为党内法规。
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党内法规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成为国家法律。二、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 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该党内法规进行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即看该党内法规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的不一致、相抵触、相冲突以及明显不当的情况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是指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党内法规的含义以及法规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党内法规的解释是党内政治生活中法规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规实施的重要前提。不管是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还是党内法规的解释,都是为了提高法规立法质量,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增强党内法规建设的合法性,彰显党内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目的是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三、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制定机关、制定程序、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不同。
从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看来,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中央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党内立法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政治生活,而国家法律主要调整的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从适用范围来看,党内法规仅适用党组织和党员,而国家法律则适用于包括中国**党组织和党员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从实施方式来看,党内法规主要是以党的纪律作为强制手段,而国家法律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尽管有上述明显的不同,但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都是中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二者又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
也就是说,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此为其一。其二,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不能超越、逾越、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外、之上。
其三,党内法规要严于国家法律,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加入中国**,成为中国**这个执政党组织的一员,就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如何实现二者的衔接和协调?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要用两手,两手都要硬,即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这一手,规范约束包括党组织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使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要运用好党内法规这一“软法”之手,加大党内法规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