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党建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村、社区党建经费每年每单位一万元,列入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每月拨付一次。 二、村、社区党建经费属专项资金,村、社区应专项使用, 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党建经费使用范围。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日常党务工作等组织活动的经费,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报刊、资料; 2、开展日常党务工作等活动经费开支; 3、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4、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奖励的经费。
四、实行报告制度。每月由各村(社区)党组织列出计划,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办事处组织委员、主管组织的党工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财政所予以拨付。
五、党建经费支出情况由办事处组织部门和财政所监督使用。 就按照第三条办。
一、目前社区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社区党建工作机制不完善、不规范,与社区建设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 一是在领导机制方面,虽然成立了相关领导和议事机构,但联系沟通、协调运转机制不健全,只挂名不出征,成为摆设,上下联动出现断层现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长期的以条为主、条块分割的城市管理体制,造成当前一些辖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党建工作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共建合力不强,内在动力不足,离社区“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三是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党建活动积极性不高,缺乏有效的制约激励机制。目前,大部分在职党员的“单位党员意识”较强,而“社区党员意识”相对较弱。
2、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缺乏有效的机制,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不突出 一是社区党员对社区党组织的认同感不强。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大量下岗、失业职工中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了社区,但许多人的心却不能接受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的现实,认为到了社区会失去单位的一些待遇,因此对社区党组织这个新家心怀顾虑,不愿融入。
此外,党员分布复杂,同一社区中,有新经济组织党员、离退休党员、在职党员,还有流动党员,增加了社区党员管理教育的难度。二是社区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措施单一,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社区党员活动场所短缺、面积狭小,党组织的管理能力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对社区中的一些党员的管理心有余而力不足。党员管理教育模式僵化、内容单一,基本上沿袭了党政机关的传统做法,局限于定期组织读书看报、座谈讨论的小圈子里,缺乏趣味性、灵活性和实效性。
3、社区财力、物力的投入较少,自我发展能力欠缺,制约了社区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工作经费严重短缺。
社区的办公经费主要靠很有限的财政投入和“化缘”来维持,经费短缺,给支部开展工作、活动造成一定困难和压力。且财力投入与社区职能的不断增加不相协调。
此外,在社会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社会职能由政府、单位逐步向社区转换,上级党、政部门纷纷把工作职能、工作任务延伸到社区。但是,在职能转换中,原先承担职能、拥有相应投入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卸职能的同时,并没有相应让出财政的投入,而原本就缺乏条件的社区在接过转来的社会职能后,又享受不到相应的财力支持,即未能完全做到“费随事转”。
社区党建财力、物力匮乏的情况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二是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经济路子少,实现自我发展难度大。
在中小县城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县,发展社区服务、壮大社区经济遇到的难题较多,如社区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市场潜力小,导致发展步伐慢、造血功能弱、发展空间窄等问题。4、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 一是社区干部工作压力大。
随着改革的深化,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把职能任务延伸到社区,一些热点、难点工作最终需要社区来落实,“社区是个筐,不管什么往里装”,造成社区各项工作任务的过度“膨胀”,但由于人力、物力紧张,往往处于疲于应付状态。二是经济待遇较低。
由于地方政府财力紧张,部分社区聘用工作人员每月生活补贴仅为200多元,与他们付出的艰辛劳动是远远不相符的。工作条件差、待遇低、任务重,影响了社区干部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二、加强社区党建工作的对策和措施1、构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机制,推进社区党建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要层层建立社区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
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要完善社区党建工作运行机制。
要把社区党建纳入到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整体工作之中,将社区党建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干部政绩的考核范围。对于在社区党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和激励,形成良好的激励导向。
2、加强教育管理,健全活动载体,充分发挥社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一是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对流动党员严格颁证验证,将流动党员在流入地参加党组织生活的记载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
实行流动党员登记卡制度,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流动原因、去向、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动态;二是加强对下岗职工党员的管理。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下岗职工党员,积极为他们寻找和创造再就业机会。
对生活困难的,要积极发动党员和社区居民开展帮扶活动,使其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三是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管理教育,确保他们离岗不离党。组织德高望重、办事热心的老党员开展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参与民事调解。
组织有一定专业特长的老党员开展便民服务活动。组织身体好、家务少、敢管事的老党员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
确保老党员在社区中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四是积极引导党员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结合社区居民关注的焦。
社区党支部存在的问题: (一)普遍重视不够。
一些部门的党组织对基层社会结构面临的改革和调整认识不足,对新形势下开展社区党的建设重视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放到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上来,工作中没有具体的措施和抓手。有的虽然有安排、有部署,但在抓落实方面做得不够。
(二)任务不明确,工作方式方法不适应当前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对于当前社区党建有哪些主要任务,从哪些方面去抓,一些社区党组织对此不明确,或者是找不准重点,眉毛胡子一把抓,造成社区党建工作的效果不明显。
此外,方式方法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创新不够,切实有效的措施、载体和机制不多。 (三)社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比较薄弱。
表现为:一是社区党支部发展党员困难较大。社区管理的人员多为无业人员和社会青年,思想政治素质较低,不愿加入党组织,真正能让社区党支部发展的党员后备人选少而又少。
加上一些地方党支部的工作力度较弱,党员发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二是流动党员管理上比较薄弱。
(四)工作机制还不健全。目前,许多社区虽建立健全共驻共建工作机制,但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党建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共建意识不强,支持、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不高。
有不少单位对社区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明确,没有建立层层负责和专人负责等责任制。 (五)社区党建工作缺乏创新和针对性。
目前,一些社区党组织开展活动,方法单一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他们找不到有效的形式和载体,把党支部开展活动仅仅理解为传达文件和组织学习,缺乏创新和针对性。
扩展资料: 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在社会基层单位中发挥核心作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 中国**新闻网-“支部建在连上”的时代价值 百度百科-党支部。
党建工作经费拨付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基层党组织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经费的运转情况,促进基层党组织自主理财,确保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更具条理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上级党组织拨款、各级政府财政拨付和其他政策支持来源的用于党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审批、拨付、公示要坚持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原则。
二 经费管理使用 第四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或日常办公经费,不得作为基本建设资金捆绑使用。 第五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帐目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须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和街道(镇)党(工)委匹配的党建工作经费可以直接下拨到村、社区,村、社区按要求统筹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
三 经费管理审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经办人办理经费使用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所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专用发票。
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详细说明业务事项的内容。 第十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应有出具单位印章和收款人签章。
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凭证的开具单位重开,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文字书写错误的,经办人可要求凭证开具单位更正,并由开具单位在更正处盖章。经办人不得擅自更改凭证项目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凭证。
第十一条 所有费用开支凭证一律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按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发生错误,应予重填,严禁涂改、刮擦。 第十二条 所有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所有财务支出项目都必须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的程序后,所有支出凭证,应由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要严格经费的审批手续。经费管理人员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经办人更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 经费拨付 第十五条 为了规范党建工作经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用款单位及时用款和预算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效率和效果,特建立经费拔付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经区委批准或授权,须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立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账户的设立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党建经费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以及上下级经费之间的收付活动。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必须遵循财政集中收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资金帐户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及相关业务科室核对账务,对帐户银行资金余额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确保帐户资金安全。 五 经费使用公示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是各基层党组织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党建工作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相关内容,便于党员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上级党组织(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及各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下拨的经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经费标准、经费用途、投诉电话等。
特别是上级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每半年在村、社区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村、社区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范。
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村(居)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遇有情况变化时,村、社区党组织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街道(镇)党(工)委审核。
所公示经费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第二十四条 街道(镇)党(工)委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经费,或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更正。 六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街道(镇)党(工)委以及村、社区党组织要根据本制度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级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公示等相关规章制度,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基层党建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部分党员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还较为根深蒂固,党建工作摆不上应有的位置,即使抓党建工作也是被动应付,缺乏搞好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和激情。 二是党建工作机制不完善。
基层党建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号召力不强,推动力不够,工作难以开展。 三是党建工作内容不丰富。
基层党内组织生活缺少创新意识和手段,存在流于形式的倾向,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够;部分党组织对党员的思想教育缺乏针对性,教育内容枯燥,方式方法单一,缺乏生机和活力;基层党建工作无特色。 四是党内监督不健全。
机关党内监督机制缺乏规范,不够健全,渠道不太畅通;一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接受监督自觉性不高,存在着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现象,机关党组织的管理、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五是党建工作保障不力。
机关党建工作经费、人员等保障措施不落实。一方面因缺少经费,造成基层党组织学习教育难、开展活动难,推进工作难;另一方面基层党组织的党务干部绝大部分都是兼职,本身承担较多的业务工作,造成无时间、无精力去抓党务工作,同时,党务干部参加培训少,部分党务干部缺乏必要的党务知识,对新形势、新任务下的党务工作难以适应。
没有上年薪酬收入,第一年党建工作经费按照当年的薪酬收入计提。
扩展阅读:一、党建工作经费会计科目: 管理费用下设“党建工作经费”二级科目核算。核算内容:“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核算党建培训、考察、教育、表彰及困难党员慰问等党建活动经费。
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党建工作经费-XX贷:银行存款二、党团活动经费会计科目:管理费用下设“党团活动经费”二级科目核算。扣除标准: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党组织经费使用范围(一)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党组织经费使用范围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经费使用范围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问题:大型国企都有党建部门,平时有一些会议、培训、出差等支出,有些公司在管理费用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党团活动经费”,有些没有单独核算,混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中。问这类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42号文规定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经费税前扣除方法,38号规定了于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党团活动经费-XX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