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胡新桥
《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答 笛
□于诗祺
“我原以为即使被发现,也只是补缴费用,从未想过会面临刑事处罚。”坐在被告人席上,曾经15次“闯杆”逃高速费的湖北恩施长途货运司机张涛(化名)懊悔不已。
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此案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恩施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判决后,张涛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作为一名长途货运司机,张涛常年往返于湖北宜昌至恩施段拉货。为了多赚钱,其车辆时常处于超载状态。
为逃避高速交警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其超载行为的处罚,并省下通行费用,从2025年4月起,张涛开始利用ETC专用车道无人值守的间隙逃避缴费。他每次上高速通过收费站时,故意不悬挂号牌,随后放缓车速,用车头将道闸杆推开后驶离,且以为短时间内自己难以被追踪锁定。此外,张涛还曾冒用小型客车的ETC设备通过收费站。
此后近半年内,张涛先后15次驾驶重型半挂车,在未称重检测的情况下,以推杆闯卡或冒用他人ETC等方式,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其中闯杆14次、使用他人ETC设备1次,累计偷逃通行费1.7万余元。
2025年9月12日,湖北交投鄂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意外发现,有一辆大货车从ETC通道驶离,心生疑惑。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一辆大货车将通道的道闸杆推开后驶下高速,没有缴纳通行费用。
工作人员通过反推该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沿途龙门架的ETC记录,逐一比对其通行轨迹,最终锁定了张涛所驾驶的货车号牌,并于当日报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6年1月28日将张涛移送至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记者梳理公开发布的相关案例后发现,因高速公路逃费行为被判处刑罚的案件中,以诈骗罪认定的比较多,其次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等。一般来说,乘收费工作人员来不及防备,公然闯卡顶杆强行通过的逃费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抢夺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使ETC系统及管理者陷入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则往往被认定为诈骗罪;而具有一定隐蔽性,趁无人察觉或钻系统空子悄悄溜走的,往往被认定为盗窃罪。
恩施市检察院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检察官马武阳承办了该案,他全面审查案卷材料、逐帧核对监控视频后发现,张涛每次“逃费”通行,均系利用ETC车道无人值守的间隙,在不悬挂号牌的情况下推杆闯卡,或冒用他人的ETC设备通过收费站。
在马武阳看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张涛的通行行为及逃费意图均不知情,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对其作出放行或减免费用的处理,因此该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恩施市检察院认为,张涛是在高速公路运营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秘密方式逃避缴费义务,侵占应归属于运营方的财产性利益,其行为本质属于盗窃。据此,该院以盗窃罪对张涛提起公诉。
鉴于张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全部高速公路通行费,并取得受害公司的谅解,恩施市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
恩施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涛趁ETC系统无人值守,采用秘密闯杆等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前述判决。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