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9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在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小海主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366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9331047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0552%。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3人,其中独立董事李明辉列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罗永涛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共审议2项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获通过,无否决议案。
第一项为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A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类型 | 票数 | 占比(%) |
|---|---|---|
| 同意 | 389102292 | 99.9412 |
| 反对 | 182450 | 0.0469 |
| 弃权 | 46305 | 0.0119 |
| 单独统计持股5%以下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38758714,占比99.4133%;反对票数182450,占比0.4680%;弃权票数46305,占比0.1187%。 |
第二项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A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类型 | 票数 | 占比(%) |
|---|---|---|
| 同意 | 388724042 | 99.8441 |
| 反对 | 546700 | 0.1404 |
| 弃权 | 60305 | 0.0155 |
| 单独统计持股5%以下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38380464,占比98.4431%;反对票数546700,占比1.4022%;弃权票数60305,占比0.1547%。 |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达健、张安达现场见证,律师出具结论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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