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文号为(康)市监罚〔2026〕信1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康乐县汇鑫装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亚斌作出行政处罚。此次处罚的原因为该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康)市监罚〔2026〕信14号 |
| 当事人名称 | 康乐县汇鑫装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高亚斌 |
| 处罚机关 |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吊销许可证件 |
| 处罚内容 | 吊销康乐县汇鑫装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康乐县汇鑫装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长期未履行企业年报公示义务,被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最终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以下为案件详细经过梳理。
主要违法事实
经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康乐县汇鑫装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且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进行改正,监管部门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仿古一条街康凤路南端丁字路口西北角三楼303室无法取得联系,已经符合法定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汪进霞负责调查,二人均持有合法执法证件。执法人员通过核查企业年报公示记录、现场核查登记经营场所、核实经营异常名录处理记录等方式固定违法证据,确认康乐县汇鑫装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成立,调查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康乐县汇鑫装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人民政府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目前,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依法向社会公示。
天眼查数据显示,康乐县汇鑫装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1月4日,法定代表人高亚斌,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仿古一条街康凤路南端丁字路口西北角三楼303室。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高亚斌 | 60% | 12万元人民币 | |
| 马胡色 | 40% | 8万元人民币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康乐县汇鑫装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意识极度缺失,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未及时更新经营场所联系方式,最终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处罚直接终结了公司经营资质,也让法定代表人相关信用受损,为小微市场主体忽视基础合规要求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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