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云市监曲沾处罚〔202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三分店作出罚款处罚。该药店因多次检查均未发现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零售经营相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曲沾处罚〔2026〕49号 |
| 当事人名称 | 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三分店 |
| 处罚机关 | 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三分店在营业时间内,配备的执业药师长期未在岗履职,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未落实整改要求,通过远程审方方式开展处方药审核销售,无法提供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的有效证明材料,构成执业药师未在岗正常履职、处方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14日,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核查发现该药店公示的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韩某未在岗履职,仅一名店员在岗销售药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药店在2026年5月18日前完成整改。
2026年6月3日、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该药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两次复查均未发现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该药店也无法提供执业药师在岗打卡视频、出勤记录等能够证明执业药师按要求在岗的相关材料。经询问在店人员确认,该药店执业药师仅在当地赶集日到店,其余时间未按排班要求到岗。
因三次检查均未发现执业药师在岗,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在岗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监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8日报批后对该案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先后调取了日常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执业药师注册证、远程审方处方笺、该药店营业执照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多份证据,所有证据均经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完整印证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三分店执业药师未在岗履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作出从轻处罚决定:对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三分店罚款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天眼查数据显示,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三分店成立日期2024年9月6日,法定代表人郭飞杲,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炎方乡炎方集镇。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分店合规管理严重缺位,既未落实执业药师在岗要求,整改期内也未纠正违规售药行为,罔顾药品经营规范。此次5000元罚款虽金额不高,但敲响了合规警钟,公司需强化门店人员管理与处方药销售管控,筑牢经营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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