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薯川派食品公司因多项食品安全违法被富顺县市监局警告罚没19万余元
创始人
2026-09-08 01:24:32

9月8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富市监处罚〔2026〕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中薯川派食品有限公司多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三类违法行为。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6〕235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中薯川派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2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叁佰肆拾叁元人民币(8343.00元);4、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壹拾捌万伍仟贰佰陆拾元人民币(185260.00元);5、罚没款合计壹拾玖万叁仟陆佰零叁元人民币(193603.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4月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四川中薯川派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随后该线索被指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富顺县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多项违法事实,最终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四川中薯川派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成立,主要生产火锅川粉等淀粉制品,涵盖自有品牌与委托加工品牌,产品配料表一贯标注包含食用红薯淀粉。2026年3月起,该公司受红薯淀粉价格上涨、此前抽检红薯源性成分未检出事件影响,开始在自有品牌产品生产中用全木薯淀粉替代红薯淀粉,但未修改产品标签,仍保留红薯淀粉标注。

截止案发,该公司共生产10个批次涉案产品,其中175件自有品牌产品已售出,销售金额合计13000元,现场查封待售产品386件,货值合计33315元,全案涉案总货值46315元。其中代加工的川娃子®火锅川粉因工人错领冻库半成品误流入涉案批次,非当事人主观故意。此外,该公司还存在两项违法情节:一是生产车间旁小库房存放78袋2024年6月生产的过期“杨桃牌”红薯淀粉未及时清理;二是为掩盖未添加红薯淀粉的事实,伪造生产投料记录,在投料记录中虚假填写红薯淀粉添加量。

经检验,涉案成品均未检出红薯源性成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标签存在明确虚假内容。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部分已售出产品,退款4657元,剩余违法所得为8343元。

调查过程

2026年4月17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78袋过期红薯淀粉,对成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委托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后,于4月20日将该案指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于4月21日立案前开展现场检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成品抽样检测源性成分,调取生产经营资料,后续完成涉案物品移送、查封,并根据检验结果,于2026年6月2日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正式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先后询问当事人工作人员、供货商及授权委托人,调取原料购进、投料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核实清楚当事人虚假标注标签、未清理过期原料、伪造投料记录三项违法事实,确认了涉案货值与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供述尚未被掌握的销售事实,主动提交整改报告与召回报告,配合调查推进。

2026年8月2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相关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未添加红薯淀粉的产品标签中标注红薯淀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存放过期原料未及时清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伪造生产投料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裁量处罚时,监管机关认定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未掌握违法事实、主动召回产品减轻危害、积极配合调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存在主观故意违法、部分产品流入市场的从重情节,综合考量后,两项应当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权重足以对冲从重情节,最终决定作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对未按规定食品贮存、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43元;对标签违法处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185260元;罚没款合计193603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中薯川派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5月4日,法定代表人周海龙,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3人,注册资本1068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8.1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盐源路6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周海龙70%747.6万元人民币2030年5月10日
张英15%160.2万元人民币2030年5月10日
周小东15%160.2万元人民币2030年5月10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在食品生产全流程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原料贮存未及时清理过期物料,生产过程管控缺位甚至伪造投料记录,产品标签标注虚假内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本次罚没合计近20万元,虽未造成实质食品安全危害,但已对品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后续我司将全面整改合规体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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