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山东证监局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存在从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虚报办会费用,使用报销所得资金购买礼品赠送给利益关系人的违规行为,该分公司负责人尹希龙对此负有管理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记录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监管部门核查,中泰期货德州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山东证监局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针对尹希龙的警示函监管决定。
决定书同时明确,如相关主体对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的核心相关信息如下:
| 涉及主体 | 违规事由 | 监管措施 | 作出决定机构 | 决定日期 |
|---|---|---|---|---|
| 尹希龙(中泰期货德州分公司负责人) | 对所在分公司虚报办会费用、用报销资金购买礼品赠送利益关系人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山东证监局 | 2026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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